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1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右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6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珀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48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珀慈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 行「楊金邱味」更正為「楊邱金味」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珀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與胡秀雯間就本件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之財物,所為實非可取,復考量其所竊財物之價值(新臺幣1 萬元),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學歷為國中肄業及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4805號
    被      告  張珀慈  女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街413之4
                            號
                        現居高雄女子監獄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珀慈與胡秀雯(另移轉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年4月22日晚間某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57-1號,見楊王元鈞所有之功
    學社白色變速折疊式腳踏車一台(價值新臺幣1萬元)停放
    於上處未上鎖,遂由胡秀雯把風,張珀慈徒手竊取楊王元鈞
    上開摺疊式腳踏車,得手後逃離現場。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珀慈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楊金邱味之指述及同案被告胡秀雯於警詢之
    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現場照片2 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竊盜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張珀慈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犯嫌。被告
    張珀慈與胡秀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許 怡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1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