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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18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岱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203號),前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公訴不受理(100年度審易字第4041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82號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本院,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年度審易更一字第1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謝岱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岱達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該院以98年度少調字第836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之99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1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9年10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5月31日22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路9巷45號住處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6月1日10時40分許,因其為列管實施追蹤檢驗之替代役男,經警通知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後,始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其於100年6月1日10時40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毒品案尿液對照表(代號:岡100223)及該公司100年6月2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岡100223,報告編號:KH/2011/00000000)各1紙在卷可參(警卷第6頁、第8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明。查本件被告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因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於前揭時間、地點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是公訴人依上開法條規定予以起訴,於法有據,本院自應依法論科。至被告上開施用毒品及犯罪經發現之時間,雖均在其服替代役期間(99年7月5日起至100年6月23日止),惟因兵役法第25條第2項明文規定:「服替代役期間連同軍事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現役役期,其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明確,是本案應無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7條規定之適用,本院應有審判權,附此敘明之。

四、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後,仍未戒除毒癮而再次施用毒品自戕其身,顯然缺乏戒絕毒品之決心,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惟念其坦承施用毒品之犯行,顯有悔意,且衡以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8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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