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三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5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三泰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三泰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4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4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3 、4 所示之2 罪,於判決時亦曾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重定上述4 罪之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宣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 告 │犯罪日期├────┬─────┼────┬─────┤ 備  註 │
│號│    │ 刑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施用│9 月│99.11.25│本院100 │100.07.19 │本院100 │100.08.09 │2 罪曾於│
│  │一級│    │        │年度審訴│          │年度審訴│          │判決時定│
│  │毒品│    │        │字第1561│          │字第1561│          │應執行刑│
├─┼──┼──┼────┤號      │          │號      │          │有期徒刑│
│2 │持有│3 月│99.11.25│        │          │        │          │10月確定│
│  │一級│    │        │        │          │        │          │。      │
│  │毒品│    │        │        │          │        │          │        │
├─┼──┼──┼────┼────┼─────┼────┼─────┼────┤
│1 │施用│9 月│98.07.20│本院100 │100.12.29 │本院100 │100.12.29 │2 罪曾於│
│  │一級│    │        │年度審訴│          │年度審訴│          │判決時定│
│  │毒品│    │        │字第2801│          │字第2801│          │應執行刑│
├─┼──┼──┼────┤號      │          │號      │          │有期徒刑│
│2 │施用│3 月│98.07.20│        │          │        │          │10月確定│
│  │二級│    │        │        │          │        │          │。      │
│  │毒品│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