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旺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旺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旺盛因所犯如附表所列2 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及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875、3395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何旺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