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進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進峰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進峰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7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7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6 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已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1 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宣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 告 │犯罪日期├─────┬─────┼─────┬─────┤ │號│ │ 刑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1 │販賣│3 年│98.08.19│高雄高分院│100.05.18 │高雄高分院│100.06.06 │ │ │二級│8 月│ │99年度上訴│ │99年度上訴│ │ │ │毒品│ │ │字第1991號│ │字第1991號│ │ ├─┼──┼──┼────┤ │ │ │ │ │2 │販賣│3 年│98.11.05│ │ │ │ │ │ │二級│8 月│ │ │ │ │ │ │ │毒品│ │ │ │ │ │ │ ├─┼──┼──┼────┤ │ │ │ │ │3 │販賣│3 年│98.10.22│ │ │ │ │ │ │二級│8 月│ │ │ │ │ │ │ │毒品│ │ │ │ │ │ │ ├─┼──┼──┼────┤ │ │ │ │ │4 │販賣│3 年│98.11.02│ │ │ │ │ │ │二級│10月│ │ │ │ │ │ │ │毒品│ │ │ │ │ │ │ ├─┼──┼──┼────┤ │ │ │ │ │5 │轉讓│6 月│98年10月│ │ │ │ │ │ │禁藥│ │中旬某日│ │ │ │ │ ├─┼──┼──┼────┤ │ │ │ │ │6 │販賣│7 年│98.11.04│ │ │ │ │ │ │二級│6 月│ │ │ │ │ │ │ │毒品│ │ │ │ │ │ │ ├─┼──┼──┼────┼─────┼─────┼─────┼─────┤ │7 │施用│2 月│98.11.10│高雄地院 │101.02.24 │高雄地院 │101.03.20 │ │ │二級│ │ │101年度簡 │ │101年度簡 │ │ │ │毒品│ │ │字第63號 │ │字第63號 │ │ ├─┴──┴──┴────┴─────┴─────┴─────┴─────┤ │備註:編號1至6 所示之6 罪,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