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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黃右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豊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

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34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豊哲犯如附表所示之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豊哲前因犯竊盜罪等10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蘇豊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41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10罪應定執行刑,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10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10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 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5 至編號6 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加計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7至編號10所示之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 年9 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編│        │            │ 犯罪日期   ├──────┬───────┼─────┬───────┤          │
│號│  罪名  │   宣告刑   │ (民國)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            │(民國)      │          │(民國)      │          │
├─┼────┼──────┼──────┼──────┼───────┼─────┼───────┼─────┤
│1 │竊盜    │有期徒刑4 月│100年4月23日│高雄地院100 │100年7月11日  │同左      │100年8月2日   │編號5 至編│
│  │        │            │            │年度簡字第  │              │          │              │號6 之罪,│
│  │        │            │            │3633號      │              │          │              │曾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
│2 │竊盜    │有期徒刑6 月│100年3月20日│高雄地院100 │100年10月12日 │同左      │100年11月8日  │刑7 月    │
│  │        │            │            │年度簡字第  │              │          │              │          │
│  │        │            │            │5385號      │              │          │              │          │
├─┼────┼──────┼──────┼──────┼───────┼─────┼───────┤          │
│3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 月│100年3月18日│高雄地院100 │100年10月13日 │同左      │100年10月13日 │          │
│  │級毒品  │            │            │年度審訴字第│              │          │              │          │
│  │        │            │            │2489號      │              │          │              │          │
├─┼────┼──────┼──────┼──────┼───────┼─────┼───────┤          │
│4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8 月│100年6月28日│高雄地院100 │100年11月25日 │同左      │100年11月25日 │          │
│  │級毒品  │            │            │年度審訴字第│              │          │              │          │
│  │        │            │            │2932號      │              │          │              │          │
├─┼────┼──────┼──────┼──────┼───────┼─────┼───────┤          │
│5 │違反保護│有期徒刑4 月│100年5月30日│高雄地院100 │100年8月10日  │同左      │100年11月29日 │          │
│  │令罪    │            │            │年度簡字第  │              │          │              │          │
│  │        │            │            │4105號      │              │          │              │          │
├─┼────┼──────┼──────┼──────┼───────┼─────┼───────┤          │
│6 │違反保護│有期徒刑4 月│100年5月31日│高雄地院100 │100年8月10日  │同左      │100年11月29日 │          │
│  │令罪    │            │            │年度簡字第  │              │          │              │          │
│  │        │            │            │4105號      │              │          │              │          │
├─┼────┼──────┼──────┼──────┼───────┼─────┼───────┤          │
│7 │竊盜    │有期徒刑3 月│100年4月12日│高雄地院100 │100年9月29日  │同左      │100年12月20日 │          │
│  │        │            │            │年度簡字第  │              │          │              │          │
│  │        │            │            │5108號      │              │          │              │          │
├─┼────┼──────┼──────┼──────┼───────┼─────┼───────┤          │
│8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 月│100年5月8日 │高雄地院100 │100年9月26日  │同左      │100年9月26日  │          │
│  │級毒品  │            │            │年度審訴字第│              │          │              │          │
│  │        │            │            │2386號      │              │          │              │          │
├─┼────┼──────┼──────┼──────┼───────┼─────┼───────┤          │
│9 │竊盜    │有期徒刑5 月│100年5月4日 │高雄地院100 │100年11月28日 │同左      │100年12月20日 │          │
│  │        │            │            │年度簡字第  │              │          │              │          │
│  │        │            │            │6131號      │              │          │              │          │
├─┼────┼──────┼──────┼──────┼───────┼─────┼───────┤          │
│10│竊盜    │有期徒刑6 月│100年6月9日 │高雄地院100 │100年11月22日 │同左      │100年12月20日 │          │
│  │        │            │            │年度簡字第  │              │          │              │          │
│  │        │            │            │6130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