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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瑞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文瑞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一)民國100 年8 月1 日、8 月4 日,分別犯有加重竊盜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0 年11月2 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1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嗣檢察官雖提起上訴,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遂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775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於100 年12月30日確定;(二)100年8 月4 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1 年1 月10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158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並於101年1 月31日確定;(三)100 年7 月2 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1 年2 月24日,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3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
│1   │加重竊盜罪│有期徒刑7 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100 年11│
│    │          │            │年度易字第1134號    │月2 日  │
├──┼─────┼──────┼──────────┼────┤
│2   │加重竊盜罪│有期徒刑7 月│同上                │同上    │
├──┼─────┼──────┼──────────┼────┤
│3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9 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101 年1 │
│    │毒品罪    │            │年度訴字第1581號    │月10日  │
├──┼─────┼──────┼──────────┼────┤
│4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4 月│同上                │同上    │
│    │毒品罪    │            │                    │        │
├──┼─────┼──────┼──────────┼────┤
│5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1 年│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 年2 │
│    │毒品罪    │            │319 號              │月24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3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