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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松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薛妙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妙慧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妙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各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薛妙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法院判刑如附表所示,並各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㈠          │          ㈡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0年5月14日     │     100年7月18日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0年度毒偵字3453號  │ 100年度毒偵字5443號  │
├──┬────────┼───────────┼───────────┤
│ 最 │    法    院    │       本    院       │       本    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058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363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       100.8.31       │       101.1.19       │
├──┼────────┼───────────┼───────────┤
│ 確 │    法    院    │       本    院       │       本    院       │
│ 定 ├────────┼───────────┼───────────┤
│ 之 │    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058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363號 │
│ 判 ├────────┼───────────┼───────────┤
│ 決 │    確定日期    │       100.9.30       │       101.1.19       │
├──┴────────┼───────────┼───────────┤
│      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0年度執字第13740號 │  101年度執字第309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8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