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薛妙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妙慧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妙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各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薛妙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法院判刑如附表所示,並各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㈠ │ ㈡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0年5月14日 │ 100年7月18日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0年度毒偵字3453號 │ 100年度毒偵字5443號 │ ├──┬────────┼───────────┼───────────┤ │ 最 │ 法 院 │ 本 院 │ 本 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058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363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 100.8.31 │ 101.1.19 │ ├──┼────────┼───────────┼───────────┤ │ 確 │ 法 院 │ 本 院 │ 本 院 │ │ 定 ├────────┼───────────┼───────────┤ │ 之 │ 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058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363號 │ │ 判 ├────────┼───────────┼───────────┤ │ 決 │ 確定日期 │ 100.9.30 │ 101.1.19 │ ├──┴────────┼───────────┼───────────┤ │ 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0年度執字第13740號 │ 101年度執字第309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