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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歐陽學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執聲字第2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陽學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陽學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亦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歐陽學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部分,因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本件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號│        │            │年月日)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7月 │100.12.20 │本院101 │101.4.27  │本院101 │101.4.27  │
│  │防制條例│            │          │年度審訴│          │年度審訴│          │
│  │        │            │          │字第1010│          │字第1010│          │
│  │        │            │          │號      │          │號      │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月 │101.1.24  │本院101 │101.5.18  │本院101 │101.6.12  │
│  │防制條例│            │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
│  │        │            │          │第1940號│          │第1940號│          │
├─┼────┼──────┼─────┼────┼─────┼────┼─────┤
│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6月 │101.2.7   │本院101 │101.7.31  │本院101 │101.8.21  │
│  │防制條例│            │          │年度簡字│          │年度簡字│          │
│  │        │            │          │第3794號│          │第379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7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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