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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王伯文林俊寬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告訴人
許耀盛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交簡上字第182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調偵字第16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告訴人許耀盛(下稱聲請人)係被害人,本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82號確定判決,認聲請人所騎機車車頭有撞擊被告褚昱昇所駕駛之小客車左側前輪處,此部分對聲請人不利之事實認定有誤,故依法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第433條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人並非有權聲請本件再審之人。是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且無從補正,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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