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許耀盛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交簡上字第182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調偵字第163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告訴人許耀盛(下稱聲請人)係被害人,本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82號確定判決,認聲請人所騎機車車頭有撞擊被告褚昱昇所駕駛之小客車左側前輪處,此部分對聲請人不利之事實認定有誤,故依法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第433條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人並非有權聲請本件再審之人。是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且無從補正,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