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國寅
- 選任辯護人
- 蔡鴻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董志鴻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幸怡律師
- 被告
- 廣高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禪那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102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日期欄內「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均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日期均誤載為「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經核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