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8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明呈陳薏伩張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國寅
選任辯護人
蔡鴻杰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董志鴻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幸怡律師
被告
廣高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禪那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102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日期欄內「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均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日期均誤載為「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經核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