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宗揚林青怡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0號

被告
張啟元
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強制處分之要件中,所謂執行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09號裁定意旨參照),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亦明,是對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當以有無上述羈押之目的,依職權而為目的性裁量。

二、被告乙○○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逃匿而經本院通緝,嗣被告緝獲歸案,並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8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1 條、第339條第1 項、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125 條第1 項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等規定,於101 年12月13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1 年3 月13日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因前述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且仍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規定,延長羈押2 月,嗣於101年4月17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乙○○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4 月8 日以101 訴字第730 號判決敘明被告有指示共犯丙○○或其他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他人收取本件詐欺所得,並能控制金流,從而認定被告為詐欺集團成員並涉有本件犯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足徵被告犯行明確。且被告先前經他人協助,而以冒用他人身份之方式前往並滯留於大陸地區,嗣後方遭通緝到案等情,為被告所自承(本院卷四103頁),並有本院101 年12月13日之通緝被告歸案證明書1 紙可稽(本院卷第125 頁)。是被告前有經通緝之紀錄,並可能經一定管道得前往大陸地區後滯留不歸,足認其仍有逃亡之虞。又本案採集團犯罪模式,於短期內詐騙眾多被害人,致被害人等損失甚鉅,且詐騙集團係由大陸地區遙控指揮,與在台共犯進行詐騙,況尚有被告丁○○、甲○○及其他詐欺集團未遭查獲之人尚未落網,而得以繼續與被告共同行騙,復審酌被告所涉詐騙犯行多次,遭詐騙之被害人數眾多,詐騙金額甚鉅,如准予停止羈押,被告仍有可能再次組織詐欺集團共同犯罪,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綜上,被告上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重刑在案,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上訴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非具保所能替代。故被告乙○○自民國102 年5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