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緝字第7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憲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32576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簡易案件案號:101 年度簡字第6335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憲章(綽號「砲仔」)與其女友廖杏慈(所涉竊盜犯行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41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共同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10月27日凌晨1 時許,一同闖入高雄市○○區○○里○○○巷0 ○0 號由張天龍管理之新寶企業工程行工地內,竊取該工地內之台電低壓電纜(型號250M CM)約150 公尺長一批(價值約新臺幣45,000元)、鐵剪刀2支得手,並以該工地內之鐵剪刀將電纜剪斷整理妥當,綁成7 捆,並拖至大門附近。嗣後即推由廖杏慈負責將電纜線丟出,被告則先行到工地外接應竊得之電纜線並搬上所駕駛之汽車。嗣因廖杏慈不慎觸動保全裝置,被告遂自行逃逸而去,廖杏慈則在工地內躲藏處為工地人員捕獲,並在門口處扣得電纜現7 捆與鐵剪刀2 支。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2 年8 月2 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