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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莊珮吟周佑倫胡慧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進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調偵字第148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2 年度智簡字第3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進和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美商CNC 電腦軟體公司、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美商CNC 電腦軟體公司、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告訴,此有和解契約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胡慧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調偵字第1485號
    被      告  陳進和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6樓
                        居高雄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進和係泰晨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泰晨公司,址設高雄
    市○○區○○街00巷0號)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MASTERC
    AM v9.0 」或「MASTERCAM v9.0sp1 」之中文版或英文版銑
    床、車床、線切割、設計系統、ROUTER軟體,係美商 CNC軟
    體公司(下稱CNC 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且
    上開中文版軟體,係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昊公司
    )經CNC 公司專屬授權翻譯改作而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
    作物,非經CNC 公司、欣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
    製。詎陳進和竟與泰晨公司所僱用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員
    工共同基於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未經
    CNC 公司、欣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由前述不詳員工在泰
    晨公司位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之工廠內,擅自重
    製上開軟體(詳細軟體名稱及重製之電腦代號,如附表所示
    )在該工廠內電腦模具機台所用之 7臺電腦內,以供各該電
    腦連線機台進行五金零件加工程序使用。嗣於民國101年3月
    15日上午10時52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工廠內執行搜
    索,扣得前揭工具程式軟體之電腦主機1台及隨身碟7個。
二、案經CNC公司及欣昊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進和於警詢及│被告陳進和坦承泰晨公司員工擅│
│    │偵查中之陳述。    │自重製上開軟體於工廠電腦內供│
│    │                  │生產過程之用,並坦承其違反著│
│    │                  │作權法之事實。              │
├──┼─────────┼──────────────┤
│  2 │告訴代理人馮基源於│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警詢時之指述。    │                            │
├──┼─────────┼──────────────┤
│  3 │證人即欣昊公司工程│證明扣案之泰晨公司工廠電腦內│
│    │師陳漢傑於警詢時之│有擅自重製之上開軟體,以及泰│
│    │證述。            │晨公司遭搜索查獲過程之事實。│
├──┼─────────┼──────────────┤
│  4 │證人即欣昊公司委請│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泛亞徵信有限公司調│                            │
│    │查員許其忠於警詢時│                            │
│    │之證述。          │                            │
├──┼─────────┼──────────────┤
│  5 │CNC公司著作權登記 │證明上開軟體係CNC公司、欣昊 │
│    │執照(英文版)影本│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
│    │、著作權登記證明書│作之事實。                  │
│    │(中譯本)影本、欣│                            │
│    │昊公司著作權宣誓書│                            │
│    │影本。            │                            │
├──┼─────────┼──────────────┤
│  6 │泛亞徵信有限公司所│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出具之MASTERCAM著 │                            │
│    │作權侵害調查報告  │                            │
├──┼─────────┼──────────────┤
│  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證明扣案之泰晨公司工廠電腦內│
│    │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有擅自重製之上開軟體之事實。│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保管單、證物照│                            │
│    │片一覽表18張、現場│                            │
│    │扣押物品照片2張   │                            │
└──┴─────────┴──────────────┘
二、核被告陳進和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
    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又被告就上開犯行,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員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
    第28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電腦程式著
    作,電腦程式內容不同,惟其應係為使工廠機台正常運作,
    而基於同一重製之意思接續為之,應依接續犯規定論以一罪
    。至扣案之物,請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任   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電腦編號  │安裝軟體名稱            │安裝路徑          │
├─────┼────────────┼─────────┤
│編號 1    │「MASTERCAM v9.0」      │C:\PROGRAM       │
│          │1.英文版銑床軟體1套     │  FILES\MCAM 9目錄│
│          │2.中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編號 2    │「MASTERCAM v9.0」      │C:\MCAM 9目錄    │
│          │1.英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2.中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3.英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4.中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編號 3    │「MASTERCAM v9.0sp1」   │C:\MCAM 9目錄    │
│          │1.英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2.中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3.英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4.中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編號 4    │「MASTERCAM v9.0sp1」   │C:\MCAM 9目錄    │
│          │1.英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2.中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3.英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4.中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編號 5    │「MASTERCAM v9.0sp1」   │C:\MCAM 9目錄    │
│          │1.英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2.中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3.英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4.中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編號 6    │「MASTERCAM v9.0sp1」   │C:\MCAM 9目錄    │
│          │1.英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2.中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編號 7    │「MASTERCAM v9.0sp1」   │C:\MCAM 9目錄    │
│          │1.英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2.中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