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進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調偵字第148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2 年度智簡字第3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進和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美商CNC 電腦軟體公司、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美商CNC 電腦軟體公司、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告訴,此有和解契約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調偵字第1485號
被 告 陳進和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6樓
居高雄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進和係泰晨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泰晨公司,址設高雄
市○○區○○街00巷0號)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MASTERC
AM v9.0 」或「MASTERCAM v9.0sp1 」之中文版或英文版銑
床、車床、線切割、設計系統、ROUTER軟體,係美商 CNC軟
體公司(下稱CNC 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且
上開中文版軟體,係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昊公司
)經CNC 公司專屬授權翻譯改作而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
作物,非經CNC 公司、欣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
製。詎陳進和竟與泰晨公司所僱用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員
工共同基於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未經
CNC 公司、欣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由前述不詳員工在泰
晨公司位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之工廠內,擅自重
製上開軟體(詳細軟體名稱及重製之電腦代號,如附表所示
)在該工廠內電腦模具機台所用之 7臺電腦內,以供各該電
腦連線機台進行五金零件加工程序使用。嗣於民國101年3月
15日上午10時52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工廠內執行搜
索,扣得前揭工具程式軟體之電腦主機1台及隨身碟7個。
二、案經CNC公司及欣昊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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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陳進和於警詢及│被告陳進和坦承泰晨公司員工擅│
│ │偵查中之陳述。 │自重製上開軟體於工廠電腦內供│
│ │ │生產過程之用,並坦承其違反著│
│ │ │作權法之事實。 │
├──┼─────────┼──────────────┤
│ 2 │告訴代理人馮基源於│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警詢時之指述。 │ │
├──┼─────────┼──────────────┤
│ 3 │證人即欣昊公司工程│證明扣案之泰晨公司工廠電腦內│
│ │師陳漢傑於警詢時之│有擅自重製之上開軟體,以及泰│
│ │證述。 │晨公司遭搜索查獲過程之事實。│
├──┼─────────┼──────────────┤
│ 4 │證人即欣昊公司委請│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泛亞徵信有限公司調│ │
│ │查員許其忠於警詢時│ │
│ │之證述。 │ │
├──┼─────────┼──────────────┤
│ 5 │CNC公司著作權登記 │證明上開軟體係CNC公司、欣昊 │
│ │執照(英文版)影本│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
│ │、著作權登記證明書│作之事實。 │
│ │(中譯本)影本、欣│ │
│ │昊公司著作權宣誓書│ │
│ │影本。 │ │
├──┼─────────┼──────────────┤
│ 6 │泛亞徵信有限公司所│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出具之MASTERCAM著 │ │
│ │作權侵害調查報告 │ │
├──┼─────────┼──────────────┤
│ 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證明扣案之泰晨公司工廠電腦內│
│ │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有擅自重製之上開軟體之事實。│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 │表、保管單、證物照│ │
│ │片一覽表18張、現場│ │
│ │扣押物品照片2張 │ │
└──┴─────────┴──────────────┘
二、核被告陳進和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
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又被告就上開犯行,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員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
第28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電腦程式著
作,電腦程式內容不同,惟其應係為使工廠機台正常運作,
而基於同一重製之意思接續為之,應依接續犯規定論以一罪
。至扣案之物,請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任 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電腦編號 │安裝軟體名稱 │安裝路徑 │
├─────┼────────────┼─────────┤
│編號 1 │「MASTERCAM v9.0」 │C:\PROGRAM │
│ │1.英文版銑床軟體1套 │ FILES\MCAM 9目錄│
│ │2.中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編號 2 │「MASTERCAM v9.0」 │C:\MCAM 9目錄 │
│ │1.英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2.中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3.英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4.中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編號 3 │「MASTERCAM v9.0sp1」 │C:\MCAM 9目錄 │
│ │1.英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2.中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3.英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4.中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編號 4 │「MASTERCAM v9.0sp1」 │C:\MCAM 9目錄 │
│ │1.英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2.中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3.英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4.中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編號 5 │「MASTERCAM v9.0sp1」 │C:\MCAM 9目錄 │
│ │1.英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2.中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3.英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4.中文版車床軟體1套 │ │
├─────┼────────────┼─────────┤
│編號 6 │「MASTERCAM v9.0sp1」 │C:\MCAM 9目錄 │
│ │1.英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2.中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編號 7 │「MASTERCAM v9.0sp1」 │C:\MCAM 9目錄 │
│ │1.英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 │2.中文版銑床軟體1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