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7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71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睿騰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5日所為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宣判日期「民國105年9月5日」更正為「民國102年9月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宣判日期「民國102年9月5日」誤載為「民國105年9月5日」,上開文字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