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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啟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啟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啟修因毒品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啟修因毒品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1年度簡字第498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68號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犯毒品2罪,所違反之罪名相同,侵害法益相似,及該2次犯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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