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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葉育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智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2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智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崴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是爰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育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編│            │            │  (民國)  ├──────┬──────┼──────┬──────┤
│號│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            │            │            │            │  (民國)  │            │  (民國)  │
├─┼──────┼──────┼──────┼──────┼──────┼──────┼──────┤
│  │違背安全駕駛│有期徒刑2月 │102年6月21日│本院102年度 │102年7月24日│本院102年度 │102年8月13日│
│1 │致交通危險罪│,如易科罰金│凌晨2時許   │交簡字第2575│(聲請書附表│交簡字第2575│            │
│  │            │,以新臺幣壹│            │號          │誤載為102年6│號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月26日,應予│            │            │
│  │            │            │            │            │更正)      │            │            │
├─┼──────┼──────┼──────┼──────┼──────┼──────┼──────┤
│  │違背安全駕駛│有期徒刑4月 │102年6月28日│本院102年度 │102年8月1日 │本院102年度 │102年8月20日│
│2 │致交通危險罪│,如易科罰金│2時至4時15分│交簡字第2808│            │交簡字第2808│            │
│  │            │,以新臺幣壹│間某時      │號          │            │號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1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