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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張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森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執聲字第2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森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森豪因犯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許森豪因犯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一日.              │
├────────┼──────────┼──────────┼──────────┤
│                │                    │101 年5 月27日12時50│101 年1 月18日中午12│
│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19日        │分許回溯5日內某時許 │時40分許回溯96小時內│
│                │                    │                    │某時許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24312號           │字第5161號          │字第2197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4946號 │ 101年度簡字第5643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308│
│事實審│        │                    │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1年10月18日     │   101年11月9日     │   102年10月9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4946號 │101年度簡字第5643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308 │
│判  決│        │                    │                    │         號         │
│      ├────┼──────────┼──────────┼──────────┤
│      │判    決│   101年11月13日    │   101年12月04日    │   102年10月0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2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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