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棠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棠宇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棠宇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該條於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區別之。故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末按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蔡棠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7199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2508號判決)在卷可稽。茲經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業已於98年9 月24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 號 │ 1 │ 2 │├───────┼───────┼───────┤│罪 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 詐 欺 ││ │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年陸││ │如易科罰金,以│月。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97年6 月29日 │97年6 月間 │├──┬────┼───────┼───────┤│ │法 院│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案 號│97年度審簡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審 │ │7199號 │第2508號 ││ ├────┼───────┼───────┤│ │判決日期│98年4 月8 日 │101 年11月8 日│├──┼────┼───────┼───────┤│ │法 院│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確定│案 號│97年度審簡字第│101 年度審易字││ │ │7199號 │第2508號 ││判決├────┼───────┼───────┤│ │判決確定│98年5 月1 日 │101 年12月4 日││ │日 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