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 郭章寅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王建元律師
- 被告
- 郭雨航
- 選任辯護人
- 胡仁達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蘇傳清律師
- 被告
- 李秀玉
- 選任辯護人
- 沈志祥律師
- 被告
- 高正光
- 選任辯護人
- 劉家榮律師
- 被告
- 宏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 羅輝國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淑芬律師
- 被告
-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敏雄
- 選任辯護人
- 莊雯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明樹律師
- 被告
- 黃珈賢
- 選任辯護人
- 林樹根律師
- 被告
- 鍾怡均
- 選任辯護人
-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104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菁華環保有限公司」均更正為「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菁華環保有限公司」,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