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豐成
- 選任辯護人
- 施吉安律師(法扶)
- 被告
- 許彰運
- 選任辯護人
- 鄭明達律師(法扶)
- 被告
- 謝江緯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豐成、許彰運、謝江緯三人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吳豐成、許彰運、謝江緯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吳豐成、許彰運、謝江緯因強盜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三人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所犯強盜殺人罪部分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定最低本刑為無期徒刑),衡諸常情,有規避重罪刑責之動機,足認其三人有逃亡之虞,又其三人於偵查中確有串證之事實,故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並於103年1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三人所涉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其中所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部分之法定最低本刑為無期徒刑,衡諸常情,有規避重罪刑責之動機,足認其三人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三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3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因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認被告3人已無勾串證詞之虞,而陸續解除被告3人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附此敘明。
三、被告吳豐成、許彰運、謝江緯分別以照顧家人因素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被告吳豐成、許彰運、謝江緯三人所涉強盜殺人罪部分,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業如前述,其三人所陳事由,核與法定羈押原因無涉,其等據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