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86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岳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86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佑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696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交簡字第3377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佑地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10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三民區中華三路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中華三路、三民街口之際,其理應注意車輛行駛時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在接近上開路口前即貿然左轉跨越雙黃線欲進入三民街,適有告訴人沈揚軒騎乘車牌號碼00-00 號重型機車,沿中華三路北往南方向駛來,因反應不及兩車發生擦撞,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胸壁挫傷、右肩挫傷、左膝挫傷、左手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岳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86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