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7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緝字第7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憲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32576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簡易案件案號:101 年度簡字第6335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憲章(綽號「砲仔」)與其女友廖杏慈(所涉竊盜犯行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41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共同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10月27日凌晨1 時許,一同闖入高雄市○○區○○里○○○巷0 ○0 號由張天龍管理之新寶企業工程行工地內,竊取該工地內之台電低壓電纜(型號250M CM)約150 公尺長一批(價值約新臺幣45,000元)、鐵剪刀2支得手,並以該工地內之鐵剪刀將電纜剪斷整理妥當,綁成7 捆,並拖至大門附近。嗣後即推由廖杏慈負責將電纜線丟出,被告則先行到工地外接應竊得之電纜線並搬上所駕駛之汽車。嗣因廖杏慈不慎觸動保全裝置,被告遂自行逃逸而去,廖杏慈則在工地內躲藏處為工地人員捕獲,並在門口處扣得電纜現7 捆與鐵剪刀2 支。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2 年8 月2 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7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