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智訴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訴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原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三、論罪科刑之(一)新舊法比較部分之「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82條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7月1日施行」之記載,更正為「商標法第82條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在被告行為後,於101年7月1日施行」;理由欄關於三、論罪科刑之(三)核被告所為部分之第二十行「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之記載,更正為「實質上一罪關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三、論罪科刑之(一)新舊法比較部分之「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82條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7月1日施行」及理由欄關於三、論罪科刑之(三)核被告所為部分之第20行「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之記載,由前後文論述觀之,可知顯為誤寫,惟此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自應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