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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紀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峯進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執聲字第1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峯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峯進因犯竊盜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至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後增訂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規定,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8 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規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是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如附表所示之2 罪均得併合處罰,對受刑人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爰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                    │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
│                │1日 。              │1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17日       │101年11月17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2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 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68號             │第5782號            │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603號 │102 年度簡字第145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3月11日        │102年5月7日         │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603號 │102 年度簡字第1458號│                    │
│      ├────┼──────────┼──────────┼──────────┤
│判  決│判    決│102年5月7日         │102年6月11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2 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 年度執字│                    │
│                │第5943號            │第7250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6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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