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正良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巷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執聲字第1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正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正良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 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無不同,自無庸為新舊法律之比較,應逕依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定,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4 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527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843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46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乃以本院為受刑人附表所犯案件最後判決之事實審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附表編號2 至4 之犯罪均係受刑人在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日(101 年11月29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防制防制條例 │ 毒品防制防制條例 │ 毒品防制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 │ │ │101年4月30日10時許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年05月08日 │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101年10月23日 │ 101年11月23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年度案號 │字第3138號 │字第2708號 │字第6095號 │字第331號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527號│101年度審訴字第843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46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126 │ │事實審│ │ │ │ │ 號 │ │ ├────┼──────────┼──────────┼──────────┼──────────┤ │ │ │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11月29日 │ 101年10月17日 │ 102年03月29日 │ 102年05月28日 │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527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843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46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126 │ │判 決│ │ │ │ │ 號 │ │ ├────┼──────────┼──────────┼──────────┼──────────┤ │ │判 決│ │ │ │ │ │ │確定日期│ 101年11月29日 │ 101年12月18日 │ 102年04月30日 │ 102年05月28日 │ │ │ │ │ │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