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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蔡英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正良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巷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執聲字第1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正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正良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 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無不同,自無庸為新舊法律之比較,應逕依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定,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4 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527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843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46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乃以本院為受刑人附表所犯案件最後判決之事實審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附表編號2 至4 之犯罪均係受刑人在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日(101 年11月29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受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哲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防制防制條例  │ 毒品防制防制條例   │  毒品防制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
│                │                    │101年4月30日10時許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年05月08日    │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101年10月23日    │   101年11月23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年度案號      │字第3138號          │字第2708號          │字第6095號          │字第331號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527號│101年度審訴字第843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46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126 │
│事實審│        │                    │                    │                    │         號         │
│      ├────┼──────────┼──────────┼──────────┼──────────┤
│      │        │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11月29日    │  101年10月17日     │   102年03月29日    │   102年05月28日    │
│      │        │                    │                    │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527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843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46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126 │
│判  決│        │                    │                    │                    │         號         │
│      ├────┼──────────┼──────────┼──────────┼──────────┤
│      │判    決│                    │                    │                    │                    │
│      │確定日期│   101年11月29日    │   101年12月18日    │  102年04月30日     │   102年05月28日    │
│      │        │                    │                    │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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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2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