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胡文良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楠梓
區戶政事務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文良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文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編│罪 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 │號│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 │ │攜帶兇器│有期徒刑捌月│101.10.19 │本院101 年度│101.12.20 │本院101 年度│102.03.05 │ │ │ 1│毀壞門扇│ │ │易字第1179號│ │易字第1179號│ │ │ │ │竊盜 │ │ │ │ │ │ │ │ ├─┼────┼──────┼───────┼──────┼──────┼──────┼──────┤ │ │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拾月│101.10.19 │本院102 年度│102.06.04 │本院102 年度│102.06.04 │ │ │ 2│級毒品 │ │ │審訴字第889 │ │審訴字第889 │ │ │ │ │ │ │ │號 │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