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薏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文良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楠梓

            區戶政事務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文良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文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編│罪    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
│號│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
│  │攜帶兇器│有期徒刑捌月│101.10.19     │本院101 年度│101.12.20   │本院101 年度│102.03.05   │      │
│ 1│毀壞門扇│            │              │易字第1179號│            │易字第1179號│            │      │
│  │竊盜    │            │              │            │            │            │            │      │
├─┼────┼──────┼───────┼──────┼──────┼──────┼──────┤      │
│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拾月│101.10.19     │本院102 年度│102.06.04   │本院102 年度│102.06.04   │      │
│ 2│級毒品  │            │              │審訴字第889 │            │審訴字第889 │            │      │
│  │        │            │              │號          │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47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