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1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銀斌
- 選任辯護人
-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鄭婷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1737號、少連偵字第88號、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子○○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子○○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船公司)工會理事長。緣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台船福委會)供應部與自動販賣機租賃之經營權標案(下稱本件標案)預定於101年2月15日採行公開招標之方式重行招標,而原承攬之廠商陳太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有意再次投標,並希望台船公司福委會能改採限制性招標之方式招標,因而與台船公司福委會主任委員壬○○間迭有糾紛,子○○為使壬○○就招標方式與陳太煌商談,並使陳太煌於重行招標時能順利得標,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1年2月1日上午11時許,在台船公司工會理事長之辦公室內,當著在場的台船公司福委會副主任委員甲○○、己○○、總幹事癸○○與詹景賀等4人面前,口出如附表所示言語恐嚇不在場之壬○○。嗣於同日15時許,在台船公司之貴賓室內,子○○復承前犯意,再次口出同如附表所示言語,當面恐嚇壬○○,致壬○○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子○○於警詢、偵查及羈押訊問中之供述、告訴人壬○○之指訴、證人癸○○、詹景賀之證述、錄音光碟暨該錄音之勘驗報告1份為據。訊據被告固承認分別於101年2月1日11時許與甲○○、己○○、癸○○、詹景賀等人,於同日15時許與壬○○等人,在台船公司內部之會議室、貴賓室中談話時,曾說過如附表所示之語詞,然堅詞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伊與壬○○相識多年,壬○○處理本件標案過程發生糾紛、廠商陳情,伊始會召集台船福委會之相關人員談話,過程中伊曾說到一些帶有威脅性的語詞,只是轉述廠商表達之不滿意見,伊係出於好意,提醒壬○○若沒處理好可能遭到不利對待,不是為了要恐嚇壬○○,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是擷取而來,斷章取義、有失客觀等語。經查:
(一)被告為台船公司工會理事長、告訴人壬○○為台船福委會主任委員,台船福委會供應部之合約將於101年3月15日到期,為辦理下一年度即101年3月16日起至102年3月15日止之供應部經營及自動販賣機租賃事宜,台船福委會預定於101年2月間進行本件標案之招標、投標及開標事宜,被告為此主動邀約台船福委會相關人員,分別於101年2月1日11時許在工會理事長辦公室、於15時許在工會貴賓室內,討論本件標案相關事宜,壬○○僅於101年2月1日15時許之討論時在場,其中101年2月1日11時許之談話內容另由與談人員錄音並製成錄音光碟,經本院當庭勘驗後,確有如附表所示之各項語詞等節,業據告訴人暨證人壬○○於警詢、偵訊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130-131頁,偵一卷第113-114、161-162頁),核與證人癸○○、詹景賀之警詢及偵訊中證述(見警卷第151-153頁,偵一卷第118-119頁,訴卷第230-232頁)大致相符,癸○○警詢及偵訊中錄影光碟尚經本院當庭勘驗明確(見訴卷第226頁),並有CSBC福委會備忘錄、台灣國際造船公司福利會供應部自動販賣機招標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報告各1紙、本院審判筆錄1份(見警卷第16-17頁,偵二卷第182頁,訴卷第214-225頁)在卷可稽,且俱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依據本院勘驗101年2月1日11時許案發過程之上揭錄音光碟(見訴卷第214-225頁),被告陳述之內容多有重複,經擷錄其陳述始末之相關片段、刪除明顯贅詞及重新斷句後,約略如下:「過年前我們是不是說過年後三咖叫來」、「三咖進來說,日進坐這樣、賀仔坐那、國生坐這,阿你你你在這,說三咖叫來看要怎麼喬好大家一起講」、「三咖,主委代表福委會、我代表工會,大家叫來講好後,看要怎麼公告、看要怎麼減、看要怎麼減、可以減多少」,「你(壬○○)過年前就去叫民意代表、學校啦,叫民意代表去找那些戴帽子的、警察局的來說」、「跟警察說這裡怎麼樣」,「人家(廠商)黑面白面…黑道白道都有熟」、「大家都認識的啦,哇!(拍一下手),就都說一句話啦:哭爸啦!阿你們主委叫人來講,講這個、這…」、「人家跟他(廠商)說好好…你們自己去處理、自己去處理就好,這樣」,「太煌在那跳到要死」、「他(廠商)就突然說:幹你娘,和我在玩,他(壬○○)還在做動作」、「人家(廠商)就打算要處理了啦!」,「我擋他(陳太煌),阿說我騙他,不是說過年後這三咖要叫來、大家來處理,為什麼他還要做動作,結果大家都認識,包括分局的通通認識」,「那時候…他沒說清楚,當作說復興吶,復興一樣照ㄅㄧㄤˋ啦」、「叫日進就自己去處理,看如果沒有啦!就到時等死而已啦,叫我來說都沒有效啦!我…連我都玩吶,敢把我幹醮這樣、敢叫我去兇,阿我都騙他」,「那時候,包括月餅的事情,我也怕、你也怕,哭爸阿,(壬○○)說一說都不算數,跟人家(廠商)說一說要處理,你主委去教他們二個人(台船福委會之標案承辦人)是你家的事情,你跟工會、理事會說要處理的,結果都沒有,害人家又寫申請書來」、「那天為了怎樣,9點多打給他,太煌帶他出來問,說他要來說這件事情,說把日進叫來,我打給日進,日進就說:斌仔,我現在人在外面,我等一下有事情,沒辦法進來齁,我等一下會進來再說。我說:他現在人在這吶!他說:好啦、好啦,我如果來再說啦。這樣啦,害我跟他說你那裡等,等到一點半,日進都沒有來說,我就賭爛,在日進打來我唸他,我說主委阿幹你娘你啥小啦,你這樣害我白賊吶,我給他裝瘋子。太煌跟他說…我大哥…太煌,說你大哥在那裡跳勒,我給他裝,不是說,日進阿你進來,害他在那等一上午,ㄟ,到一點多他跟我說三點」,「你看那種人(壬○○)多奸啦!奸巧,一路走到現在我和他好兄弟,他做幕僚有夠好,他很會做,要……都幫你安排好,怎樣……,做負責人他傻傻,他會放給你們去做讓你想不透,說到後來都他自己在處理,說不算數的啦!」、「看大家要減多少成,你要老實說嘛,你常常就是想要奸巧,你自己去玩一玩」,「你常這樣在玩人家,玩到連我都不要不要,你就、你就盡量,我在做的時候齁,我…你就不要隨便…那個啦,我們自己用啦,我們就以前、以前不對,我們在管什麼這樣啦,阿你現在愈玩愈倒退,一而再、再而再的玩人家,關我什麼關係,我現在、你們都在這裡,你們跟他說,跟我沒關係。」,「我被他玩去了,你知道嗎?」、「玩去你聽不懂?連你也被他玩去」,「到現在啦,我跟他、你們現在這裡全都是啦,當作我說你們……,說會好也不完全啦,幹你娘,害我…我潑他、他喝的酒,我潑他酒…抓他們也抓不到我啦,打也不會打我啦,絕對不會打我,也不會打到你們,只有日進而已,他們那一家而已,我這樣跟你說,你(壬○○)當作瘋子玩人家,講這樣…」、「說到說好才要怎樣處理,叫他做主委…看他通知何時要叫來這裡才要來喬」,「包括砸車就不是他們砸的啦,他們旁邊看不服的人啦,他說因為太煌看在我跟他說不能動啦…你沒證據啦」、「但是我要跟你們說,我現在我會替他出面,他如果這樣說,以後絕對有事情,我現在跟你們說,你們二、四、六,我第七個。」,自上開對話內容觀之,佐以證人癸○○證稱:錄音中是被告的聲音,當時因為本件標案招標的事情,被告以台船公司工會理事長身分找台船福委會幹部開會,說廠商有投訴,上面要瞭解,內容是在講協調的過程,被告在陳述自己的看法,因為壬○○是主委、有決定權,所以有針對壬○○的意思,壬○○意思要公開招標,被告說不要公開招標、要合理標,雙方認知不同,台船福委會協議就是要公開招標,原廠商仍須要符合各種辦法後,競爭之後才可以繼續經營,但原廠商有所誤解,且希望我們把標金壓低,被告要我們跟廠商好好處理等語(見訴卷第230-232頁),堪認本件案發之前,被告、壬○○曾代表台船公司與台船福委會供應部廠商陳太煌約定,在農曆過年(當年度之農曆正月初一為101年1月23日)後就本件標案進行協商,協調能否降低標金讓陳太煌得以優先取得經營權,惟壬○○就本件標案擬以較開放之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因認此為外界不當壓力,便向警方報案之事實。
(三)觀諸被告上揭發言之整體內容,被告於101年2月1日11時許向甲○○、己○○、癸○○、詹景賀等台船福委會相關成員陳述時,係在表示陳太煌得悉壬○○報案後感到非常不悅,並曾經向其質問。被告敘述自己與陳太煌該次接觸之大致過程為:陳太煌一開始質問台船公司既然已說好要協商,為何出爾反爾、又由壬○○去向警方報案等語,被告於是表示自己不知道壬○○會這樣處理,陳太煌接受被告之說法後,認為係壬○○一人說話不算話,即口出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語詞恫稱:壬○○既然敢說話不算話,依其勢力,黑、白兩道都通,就算找立委李復興來也是一樣ㄅ一ㄤˋ,壬○○就算會好、也不會完全,這件事情其不會找被告、台船福委會的其他人,只會找壬○○及其家人算帳而已等語。被告於陳述上揭與陳太煌談判流程之際,語句急短、斷句不符語言邏輯、不時有贅詞贅句、前後內容多次重複的情形,且音量甚大,屢次提及「(壬○○)說話不算話」、「我被他(壬○○)玩去了」、「(壬○○)連我都玩吶,(廠商)敢把我幹醮這樣、敢叫我去兇」、「『先生』來,你說公道話,跟我們說這個啦,過年前又做這個動作,人家現在就吞不下去啦」、「我現在跟你們說,你們二、四、六,我第七個」,有上揭審判筆錄可佐,可見被告對於出面替台船公司與廠商交涉結果係等待協商,但壬○○出爾反爾,致陳太煌認為其與壬○○一起「白賊」、「裝瘋仔」,其堂堂台船公司之工會理事長竟須遭受廠商責罵一事,感到極度不滿,因而對在場之甲○○、己○○、癸○○、詹景賀叫嚷、抱怨,為了佐證壬○○每每我行我素、擅自決斷之領導及處世風格,尚且引述先前100年度中秋月餅標案之例子,說壬○○本來先說一套處理方式,後來又沒照著做,到了廠商找上門要理論,壬○○一直推說等一下會回公司,結果其真的讓對方在公司等候,等了很久壬○○都沒有回來等等之過往舊怨,亦多有叫「先生」評理之片段,表示已經說好的事情怎麼可以這樣反覆,對方才會說到打算要動用武力解決之情節;又提到陳太煌是有黑道背景的,之前在喝酒的場合中,其聽說陳太煌旁邊的朋友知道壬○○不把陳太煌當一回事,為了出這口氣而砸了壬○○的車,長此以往,難保與壬○○共事的自己及甲○○、己○○、癸○○、詹景賀等人不會遭殃,陳太煌他們先找壬○○,接下來就會找台船福委會其他的成員,最後也可能找上自己等語。綜合被告整體發言之舖陳次序、發言時所呈現之情緒狀態觀察,參以壬○○、癸○○均證述被告平時個性就是有話直講、比較衝等語(見訴卷第166頁反面、第172頁),堪信被告於101年2月1日11時許之發言內容,旨在抱怨自己不認同壬○○處理糾紛之手腕,且對於自己為此必須承擔不利益更是氣憤,過程中雖於表達自己遭質問、責難之情境,以及表達陳太煌積怨已久、可能採取暴力手段之事態嚴重性時,夾雜如附表所示之語句,惟尚難證明被告係出於危害壬○○及其家人身體及生命安全之主觀犯意所為,是被告辯稱於101年2月1日11時許之上揭言論並非出於恐嚇故意等語,堪可採信。至若證人癸○○固曾證稱:台船福委會供應部原廠商與被告有親戚關係,也是被告引進來的,希望能繼續經營,生意人為了賺錢,當然同時希望台船公司將標金壓低,在我們來說,也是希望公平、秉公處理,私人交情歸私人交情等語(見訴卷第230頁反面、第231頁、第232頁),就被告轉述上揭語句之動機,解讀作有意為其親戚即原廠商傳聲,藉以影響壬○○就本件標案招商資格之決定,惟此尚屬證人癸○○之主觀意見,亦據其證稱:(所以說介入最後目的就是要給太煌的做就對了?)阿當然在這個常理上不能給他影射啦等語(見訴卷第231頁),雖不無可疑,惟既無進一步事證可佐,復參以證人癸○○、己○○於審理中證稱:被告平時說話即會有如錄音內容中的語氣,提到這些話時並沒有要其等轉述予告訴人聽,其等聽到這種話本來就不會轉述給告訴人聽等語(見訴卷第172、173、178頁),可見不足以證明被告欲透過此種方式間接與壬○○對話,尚不得遽以證人癸○○之意見,率然推斷被告上揭行為係出於向壬○○恐嚇之犯意。
(四)被告復於101年2月1日15時許與壬○○、甲○○等人在台船公司貴賓室內討論本件標案,其談話情形,業據壬○○證稱:被告於台船公司有向伊放話,甲○○、己○○、癸○○都在場,且被告於同日上午亦對己○○、癸○○、詹景賀等人同樣放話等語(見警卷第130-131頁);被告有對我放話,在錄音帶裡都有,早上那次我不在、下午那次我在場等語(見偵一卷第113-114、161-162頁);被告在當日上午提到月餅標案是伊主控,但詹景賀、甲○○有說都是由他們全權負責,伊為了向被告澄清伊並無掌控月餅招標案,也沒有主控本件標案,因此在下午去找被告,被告叫伊要好好處理,不然會引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在開標日(即101年2月15日)之後有飆車族聚眾去伊家(即101年2月18日,同案被告寅○○、丑○○、辛○○、丁○○、丙○○、庚○○、乙○○、戊○○所涉公告危險罪部分,業經本院審結,分別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確定;少年蔡○○、楊○○、鍾○○、李○○業經高雄少年法院分別裁定訓誡、生活輔導確定),伊才報案,有人將上午的錄音檔拿給伊,伊當時有聽錄音,伊記得跟下午聽到的內容差不多,但下午的內容比較少,有如附表編號3、4、7至10、12所示之語句等語(見訴卷第165-170頁),堪信被告於101年2月1日15時許對壬○○所述之內容,應與經本院當庭勘驗之上揭錄音光碟內容相仿。而被告於同日11時許之發言內容,除表示氣憤及怨懟之意外,尚難認係出於恐嚇之主觀犯意,已如前述;復證人癸○○證稱:因為台船福委會供應部合約即將到期,就本件標案有接到廠商陳情,被告要伊等與廠商好好處理、協商,以免生出一些枝節來等語(見訴卷第171-172頁)、證人甲○○證稱:伊於101年2月1日上午有在場聽到被告就本件標案的意見,也有聽到被告說如果事情沒處理好可能會有事情發生,當天下午也有陪同壬○○去找被告,被告說這件事情沒做圓滿會有事情發生,被告不希望會發生事情,說到傷心處還激動落淚,伊認識被告已經四十年,被告也在台船公司二、三十年了,與台船公司的人都很熟,當時伊等都知道面對的人不是被告,而是供應部的原廠商陳太煌,陳太煌的背景大家都知道等語(見訴卷第173-176頁),堪認被告於101年2月1日15時許對壬○○言及如附表編號3、4、7至10、12所示之語句時,應與同日11時許之談話情境相仿,除表示氣憤、不滿及怨懟之外,亦有表示以其對於陳太煌之瞭解,壬○○若就本件標案之糾紛處理上敷衍了事,可能遭受報復之意義,尚難認定有何恐嚇之主觀犯意。至若壬○○固曾證稱:被告向伊放話說「如果我這件事處理不好,我會好也不會完全」、「不管我去找議員曾麗燕還是立委李復興,一樣是叫兄弟去開槍」、「我們兄弟就到此為止,以後我被打跟他沒關係」等語(見警一卷第130-131頁、偵一卷第113-114頁),惟壬○○描述上揭內容時,已與聽聞被告言談之時間相距約20日;復其於101年2月18日遭大批飆車族包圍住宅、繞行約一個半小時後,認生命、身體安全面臨威脅,始於101年2月20日向警方報案時,一併敘及於101年2月1日曾遭被告放話之陳述情景,業如前述;參以壬○○證稱:伊聽到被告講的這些話,因為想到陳太煌的背景而感覺害怕,且癸○○在辦理本件標案時也曾向伊反應過受到壓力,像是黑道之類的有說開標沒有做好,伊身為主委、會受到不利等語(見訴卷第168頁),堪信壬○○於日後回憶及描述被告於101年2月1日所為言談時,係處於安全遭到威脅之恐懼狀態中,是其擷取被告言論之部分所為描述,實與其證述當日下午所聞與上午錄音內容相仿等語不盡相符,亦與證人癸○○、甲○○所述之上揭情節所出入,參以被告二次談話僅相距4小時、時間相近,被告於陳述同一事件時,其情緒反應理應不至於有重大出入等節,應認被告於101年2月1日15時許之談話之實際情況,較接近經本院勘驗之同日11時錄音光碟,而尚難以壬○○上揭警詢及偵訊中證述,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從而,被告辯稱其於101年2月1日11時許、15時許之談話,主觀上均非出於恐嚇壬○○生命、身體安全之犯意一節,尚堪採認,復查,卷內亦無充足事證,堪認被告係為藉此恐嚇壬○○藉以達成何等目的,自難認被告有被訴之恐嚇犯行。
三、綜上,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為本件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之主觀犯意,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首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鄭博仁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內容 │ ├──┼───────────────────────────────────┤ │ 1 │你(依語意指壬○○)過年前就叫民意代表去找那些戴帽子的,警察局的大家都│ │ │認識就來說,哭爸你主委打電話來說這些,人家就打算要處理了。 │ ├──┼───────────────────────────────────┤ │ 2 │包括復興(指告訴人熟識的立法委員李復興)一樣照ㄅ一ㄤ。 │ ├──┼───────────────────────────────────┤ │ 3 │叫日進自己去處理要不去等死。 │ ├──┼───────────────────────────────────┤ │ 4 │砸車不是他(依語意指陳太煌)砸的,是他旁邊的人看不服砸的,他們說(在)│ │ │念我跟太煌說不能動。 │ ├──┼───────────────────────────────────┤ │ 5 │你們誰比較勇跟他們去彈,捉也是捉他不會捉我,若被打不會打我,也不會打到│ │ │你們,只有日進而已,他們那一家子而已。 │ ├──┼───────────────────────────────────┤ │ 6 │跟我講好會處理,卻給我做那些動作,我跟恁講若會好也未完全,恁再來看,你│ │ │叫人甲ㄅ一ㄤ乎死,絕對不會害到恁,甲我們這些都沒關係,只有日進,ㄅ一ㄤ│ │ │(似東西敲打的聲音)…復興我都照ㄅ一ㄤ。 │ ├──┼───────────────────────────────────┤ │ 7 │車不是他,是他旁邊外面的朋友聽到堵爛說乎這個日進幹你娘乎我們這個換帖的│ │ │,那個有多大尾,我告訴恁好嗎,恁絕對會怕,叫人來處理。 │ ├──┼───────────────────────────────────┤ │ 8 │我當場跟恁說,嘿(依語意指壬○○)會好也未完全(拿東西敲擊發出聲響)。│ ├──┼───────────────────────────────────┤ │ 9 │那天我喝酒,說隨便你們,你們把他打死,也不是死我,你們被抓去關也不會關│ │ │我,你們放心去做,我話講開了。 │ ├──┼───────────────────────────────────┤ │ 10 │黑道白道人攏有熟。 │ ├──┼───────────────────────────────────┤ │ 11 │我叫伊(指壬○○)就辭喔,看會不會沒事,幹你娘,那天喝酒我就這樣說了,│ │ │恁(指子○○外面的朋友)要不要讓他死跟我沒關係,放心去做。 │ ├──┼───────────────────────────────────┤ │ 12 │在小港這裡的流氓,恁去問,包括小港這裡的賊頭,他們黑白道都會通,你何必│ │ │做那些動作呢(指壬○○過年前叫民意代表找警察一事)。 │ ├──┼───────────────────────────────────┤ │ 13 │他們(指子○○外面的朋友)說如果沒得吃,連復興攏照ㄅ一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