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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0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三友詹尚晃陳億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郭章寅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被告
郭雨航
選任辯護人
胡仁達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傳清律師
被告
李秀玉
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被告
高正光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被告
宏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羅輝國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律師
被告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敏雄
選任辯護人
莊雯琇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明樹律師
被告
黃珈賢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被告
鍾怡均
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104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菁華環保有限公司」均更正為「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菁華環保有限公司」,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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