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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強盜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培維陳君杰張谷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豐成
選任辯護人
施吉安律師(法扶)
被告
許彰運
選任辯護人
鄭明達律師(法扶)
被告
謝江緯
選任辯護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豐成、許彰運、謝江緯三人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吳豐成、許彰運、謝江緯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吳豐成、許彰運、謝江緯因強盜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三人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所犯強盜殺人罪部分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定最低本刑為無期徒刑),衡諸常情,有規避重罪刑責之動機,足認其三人有逃亡之虞,又其三人於偵查中確有串證之事實,故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並於103年1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三人所涉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其中所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部分之法定最低本刑為無期徒刑,衡諸常情,有規避重罪刑責之動機,足認其三人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三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3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因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認被告3人已無勾串證詞之虞,而陸續解除被告3人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附此敘明。

三、被告吳豐成、許彰運、謝江緯分別以照顧家人因素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被告吳豐成、許彰運、謝江緯三人所涉強盜殺人罪部分,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業如前述,其三人所陳事由,核與法定羈押原因無涉,其等據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張谷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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