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龔泰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泰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龔泰安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重大,又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2年3月15日起執行羈押,復於102年6月15日延長羈押1次 。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龔泰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案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重罪,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而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又本案雖已判決,惟被告及檢察官均得上訴,而尚未確定,是本院綜合上情,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