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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菁吳佳穎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龔泰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泰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龔泰安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重大,又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2年3月15日起執行羈押,復於102年6月15日延長羈押1次 。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龔泰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案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重罪,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而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又本案雖已判決,惟被告及檢察官均得上訴,而尚未確定,是本院綜合上情,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菁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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