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1 分鐘讀完全文 7,0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鄭詠仁王麗芳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告
余麗真
被告
蘇寶龍

      黃志明

      張溱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255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蘇寶龍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0號長庚醫院醫學大樓旁「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之門市人員,竟與被告黃志明、張溱涵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 年6 月間向原告佯稱:「『普特國際能源開發投資計畫』係印尼政府核准設立石油公司之私募基金,要在全球招募基金發展綠能產業,投資每單位(球)為新臺幣(下同)9 萬6,000 元,投資以18個月為限,每月可領回紅利9,600 元,共可領18個月,另介紹1 位投資者可領紅利1 萬4,000 元」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投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並招攬原告之姊余采葳、姑姑余家蓁、余佳絨、余家蓁之鄰居曾林余好及余家蓁之友人王麗香等人加入,再由原告將附表所示之投資款項交由被告蘇寶龍,共計投資499 萬2,000 元(52球);嗣於100 年10月間,原告未領得上開投資紅利而向被告蘇寶龍探詢,被告蘇寶龍始告知該公司業已倒閉,再於100 年11月間某日,經由報紙知悉該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黃志明及會計張臻涵已遭查獲,始知受騙。爰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蘇寶龍、黃志明、張溱涵應連帶賠償4,992,00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蘇寶龍、黃志明、張溱涵則均以:伊等並沒有詐欺取財犯行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蘇寶龍被訴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28563 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蘇寶龍、黃志明、張溱涵損害賠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免納裁判費用,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發生,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投資日期  │ 投資人 │ 投資款項   │   所得報酬   │   備註       │
 ├──┼──────┼────┼──────┼───────┼───────┤
 │ 1  │100年7月4日 │余麗真  │現金48萬元  │現金84,000元( │余麗真自郵局帳│
 │    │            │        │(5球)       │於101年8月8日 │戶提領現金48萬│
 │    │            │        │            │訊問筆錄中原稱│元。余麗真於  │
 │    │            │        │            │報酬為48,800元│101年8月8日訊 │
 │    │            │        │            │,後稱更正獎金│問筆錄中稱報酬│
 │    │            │        │            │為84,000元)   │84,000元係由蘇│
 │    │            │        │            │              │寶龍於隔天,在│
 │    │            │        │            │              │門市交付。    │
 ├──┼──────┼────┼──────┼───────┼───────┤
 │ 2  │100年7月7日 │余麗真  │現金288萬元 │獎金866,000元 │獎金係依照投資│
 │    │            │        │(30球)      │。報酬於8月11 │15球為一等公爵│
 │    │            │        │            │日、9月11日各 │,推廣獎金    │
 │    │            │        │            │領315,840元。 │201,600元、組 │
 │    │            ├────┼──────┼───────┤織獎金244,800 │
 │    │            │余采葳  │現金288,000 │月領報酬28,800│元,共446,400 │
 │    │            │        │元(3球)     │元,共領2期。 │元,余麗真投資│
 │    │            │        │            │              │30球,為      │
 │    │            │        │            │              │892,800元,扣 │
 │    │            │        │            │              │除3%手續費,實│
 │    │            │        │            │              │領866,000元。 │
 │    │            │        │            │              │(參101年5月15│
 │    │            │        │            │              │日告訴理由補充│
 │    │            │        │            │              │狀所述)      │
 ├──┼──────┼────┼──────┼───────┼───────┤
 │ 3  │100年7月11日│余麗真  │現金96萬元  │將金243,648元 │余麗真101年8月│
 │    │            │        │(10球)      │。報酬2筆,各 │8日訊問筆錄稱 │
 │    │            │        │            │90,240元。    │左列獎金      │
 │    │            │        │            │              │243,648元為蘇 │
 │    │            │        │            │              │寶龍隔天於門市│
 │    │            │        │            │              │交付現金。左列│
 │    │            │        │            │              │報酬如告訴狀證│
 │    │            │        │            │              │5余麗真大眾銀 │
 │    │            │        │            │              │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表所示,於100 │
 │    │            │        │            │              │年8月22日及9月│
 │    │            │        │            │              │22日自普特及蘇│
 │    │            │        │            │              │寶龍之現金存款│
 │    │            │        │            │              │。            │
 ├──┼──────┼────┼──────┼───────┼───────┤
 │ 4  │100年7月11日│余佳絨  │現金96,000元│無獎金。報酬  │余麗真101年8月│
 │    │            │        │(1球)       │9,600元,各領2│8日訊問筆錄稱 │
 │    │            ├────┼──────┤個月。        │無獎金,左列報│
 │    │            │余家溱  │現金96,000元│              │酬於8月21日、9│
 │    │            │        │(1球)       │              │月21日或22日由│
 │    │            │        │            │              │余麗真至蘇寶龍│
 │    │            │        │            │              │門市代領。余麗│
 │    │            │        │            │              │真於101年4月18│
 │    │            │        │            │              │日訊問筆錄稱2 │
 │    │            │        │            │              │位姑姑余佳絨  │
 │    │            │        │            │              │、余家溱先匯錢│
 │    │            │        │            │              │至余麗真帳戶內│
 │    │            │        │            │              │,余麗真於100 │
 │    │            │        │            │              │年7月11日自郵 │
 │    │            │        │            │              │局帳戶領24萬元│
 │    │            │        │            │              │,轉交2個單位 │
 │    │            │        │            │              │款項給蘇寶龍。│
 ├──┼──────┼────┼──────┼───────┼───────┤
 │ 5  │100年7月13日│曾林金好│現金96,000元│無獎金。報酬  │余麗真於101年4│
 │    │            │        │            │9,600元,領2個│月18日及8月8日│
 │    │            │        │            │月,共19,200元│之訊問筆錄稱自│
 │    │            │        │            │。            │郵局領4萬5000 │
 │    │            │        │            │              │元,加上余麗真│
 │    │            │        │            │              │身上現金51,000│
 │    │            │        │            │              │元,拿至蘇寶龍│
 │    │            │        │            │              │門市交付蘇寶龍│
 │    │            │        │            │              │,無獎金,報酬│
 │    │            │        │            │              │19,200元。    │
 ├──┼──────┼────┼──────┼───────┼───────┤
 │ 6  │100年9月6日 │王麗香  │現金96,000元│無獎金。無報酬│余麗真於101年4│
 │    │            │        │(1球)       │。            │月18日及8月8日│
 │    │            │        │            │              │之訊問筆錄稱自│
 │    │            │        │            │              │大眾銀行提領  │
 │    │            │        │            │              │3,000元共3筆及│
 │    │            │        │            │              │6,000元1筆,至│
 │    │            │        │            │              │蘇寶龍門市交付│
 │    │            │        │            │              │蘇寶龍;投資後│
 │    │            │        │            │              │至普特能源網站│
 │    │            │        │            │              │,未見王麗香投│
 │    │            │        │            │              │資資料。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