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 告 余麗真 被 告 蘇寶龍 黃志明 張溱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25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蘇寶龍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00號長庚醫院醫學大樓旁「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之門市人員,竟與被告黃志明、張溱涵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 年6 月間向原告佯稱:「『普特國際能源開發投資計畫』係印尼政府核准設立石油公司之私募基金,要在全球招募基金發展綠能產業,投資每單位(球)為新臺幣(下同)9 萬6,000 元,投資以18個月為限,每月可領回紅利9,600 元,共可領18個月,另介紹1 位投資者可領紅利1 萬4,000 元」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投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並招攬原告之姊余采葳、姑姑余家蓁、余佳絨、余家蓁之鄰居曾林余好及余家蓁之友人王麗香等人加入,再由原告將附表所示之投資款項交由被告蘇寶龍,共計投資499 萬2,000 元(52球);嗣於100 年10月間,原告未領得上開投資紅利而向被告蘇寶龍探詢,被告蘇寶龍始告知該公司業已倒閉,再於100 年11月間某日,經由報紙知悉該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黃志明及會計張臻涵已遭查獲,始知受騙。爰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蘇寶龍、黃志明、張溱涵應連帶賠償4,992,00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蘇寶龍、黃志明、張溱涵則均以:伊等並沒有詐欺取財犯行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蘇寶龍被訴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28563 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蘇寶龍、黃志明、張溱涵損害賠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免納裁判費用,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發生,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 ┌──┬──────┬────┬──────┬───────┬───────┐ │編號│ 投資日期 │ 投資人 │ 投資款項 │ 所得報酬 │ 備註 │ ├──┼──────┼────┼──────┼───────┼───────┤ │ 1 │100年7月4日 │余麗真 │現金48萬元 │現金84,000元( │余麗真自郵局帳│ │ │ │ │(5球) │於101年8月8日 │戶提領現金48萬│ │ │ │ │ │訊問筆錄中原稱│元。余麗真於 │ │ │ │ │ │報酬為48,800元│101年8月8日訊 │ │ │ │ │ │,後稱更正獎金│問筆錄中稱報酬│ │ │ │ │ │為84,000元) │84,000元係由蘇│ │ │ │ │ │ │寶龍於隔天,在│ │ │ │ │ │ │門市交付。 │ ├──┼──────┼────┼──────┼───────┼───────┤ │ 2 │100年7月7日 │余麗真 │現金288萬元 │獎金866,000元 │獎金係依照投資│ │ │ │ │(30球) │。報酬於8月11 │15球為一等公爵│ │ │ │ │ │日、9月11日各 │,推廣獎金 │ │ │ │ │ │領315,840元。 │201,600元、組 │ │ │ ├────┼──────┼───────┤織獎金244,800 │ │ │ │余采葳 │現金288,000 │月領報酬28,800│元,共446,400 │ │ │ │ │元(3球) │元,共領2期。 │元,余麗真投資│ │ │ │ │ │ │30球,為 │ │ │ │ │ │ │892,800元,扣 │ │ │ │ │ │ │除3%手續費,實│ │ │ │ │ │ │領866,000元。 │ │ │ │ │ │ │(參101年5月15│ │ │ │ │ │ │日告訴理由補充│ │ │ │ │ │ │狀所述) │ ├──┼──────┼────┼──────┼───────┼───────┤ │ 3 │100年7月11日│余麗真 │現金96萬元 │將金243,648元 │余麗真101年8月│ │ │ │ │(10球) │。報酬2筆,各 │8日訊問筆錄稱 │ │ │ │ │ │90,240元。 │左列獎金 │ │ │ │ │ │ │243,648元為蘇 │ │ │ │ │ │ │寶龍隔天於門市│ │ │ │ │ │ │交付現金。左列│ │ │ │ │ │ │報酬如告訴狀證│ │ │ │ │ │ │5余麗真大眾銀 │ │ │ │ │ │ │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表所示,於100 │ │ │ │ │ │ │年8月22日及9月│ │ │ │ │ │ │22日自普特及蘇│ │ │ │ │ │ │寶龍之現金存款│ │ │ │ │ │ │。 │ ├──┼──────┼────┼──────┼───────┼───────┤ │ 4 │100年7月11日│余佳絨 │現金96,000元│無獎金。報酬 │余麗真101年8月│ │ │ │ │(1球) │9,600元,各領2│8日訊問筆錄稱 │ │ │ ├────┼──────┤個月。 │無獎金,左列報│ │ │ │余家溱 │現金96,000元│ │酬於8月21日、9│ │ │ │ │(1球) │ │月21日或22日由│ │ │ │ │ │ │余麗真至蘇寶龍│ │ │ │ │ │ │門市代領。余麗│ │ │ │ │ │ │真於101年4月18│ │ │ │ │ │ │日訊問筆錄稱2 │ │ │ │ │ │ │位姑姑余佳絨 │ │ │ │ │ │ │、余家溱先匯錢│ │ │ │ │ │ │至余麗真帳戶內│ │ │ │ │ │ │,余麗真於100 │ │ │ │ │ │ │年7月11日自郵 │ │ │ │ │ │ │局帳戶領24萬元│ │ │ │ │ │ │,轉交2個單位 │ │ │ │ │ │ │款項給蘇寶龍。│ ├──┼──────┼────┼──────┼───────┼───────┤ │ 5 │100年7月13日│曾林金好│現金96,000元│無獎金。報酬 │余麗真於101年4│ │ │ │ │ │9,600元,領2個│月18日及8月8日│ │ │ │ │ │月,共19,200元│之訊問筆錄稱自│ │ │ │ │ │。 │郵局領4萬5000 │ │ │ │ │ │ │元,加上余麗真│ │ │ │ │ │ │身上現金51,000│ │ │ │ │ │ │元,拿至蘇寶龍│ │ │ │ │ │ │門市交付蘇寶龍│ │ │ │ │ │ │,無獎金,報酬│ │ │ │ │ │ │19,200元。 │ ├──┼──────┼────┼──────┼───────┼───────┤ │ 6 │100年9月6日 │王麗香 │現金96,000元│無獎金。無報酬│余麗真於101年4│ │ │ │ │(1球) │。 │月18日及8月8日│ │ │ │ │ │ │之訊問筆錄稱自│ │ │ │ │ │ │大眾銀行提領 │ │ │ │ │ │ │3,000元共3筆及│ │ │ │ │ │ │6,000元1筆,至│ │ │ │ │ │ │蘇寶龍門市交付│ │ │ │ │ │ │蘇寶龍;投資後│ │ │ │ │ │ │至普特能源網站│ │ │ │ │ │ │,未見王麗香投│ │ │ │ │ │ │資資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