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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2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君杰陳俊宏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62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君瑩
選任辯護人
吳宜財律師
被告
林峻緯
被告
陳政宜
被告
劉建輝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936

號、101年度偵字第32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欄所載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辰○○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欄所載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H○○犯附表一編號50、52、5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0、52、53論罪科刑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沒收。
Z○○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
二之三所示之物沒收;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捌月,扣案如附表二之三編號4至12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之三所示之物沒收。
A○○、辰○○就附表四所示被訴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A○○、辰○○、H○○(所為附表一編號51所示部分,業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673號判決確定)與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權哥」之人及其他不詳成年人共組詐
    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或及
    詐欺得利(即附表一編號16、23、25、31、36、44所示部分
    )之犯意聯絡,組成以「權哥」為首之電話詐騙集團,由A
    ○○依「權哥」指示連繫從事電信門號轉接業之Z○○(綽
    號「小陳」)協助提供詐騙所需之電話門號,Z○○遂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故意,將其蒐集而來之如附表三
    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A○○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使用,
    並為之儲值話費、以其自有電信設備與大陸門號進行轉接,
    幫助A○○及其所屬詐騙集團從事如附表一編號1至33、35
    至41、44至49所示之詐欺行為。並由辰○○依「權哥」指示
    取得如附表一「匯款帳戶」欄所示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
    密碼後,通知A○○指揮車手領取提款卡,另由其他詐騙集
    團成員撥打電話,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謊稱需至提款機
    操作或匯款,致午○○等人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
    示,分別於附表一所列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中,
    再由A○○親自或透過他人指揮H○○及其他不詳成年車手
    ,臨櫃提款或至自動付款設備(ATM)領取詐騙所得,其中
    H○○於民國101年5月15日至31日間,以附表一編號50至53
    所示帳戶金融卡,分次提領附表一編號50至53之詐騙所得(
    H○○所為附表一編號51部分,因另案判決確定,故不在本
    件判決範圍),其每領取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可獲得
    2000元之報酬。A○○另指揮其他不詳成員前往領取其餘詐
    騙所得進而轉匯至「權哥」指定帳戶,因而取得午○○等人
    之財物。另附表一編號16、23、25、31、36、44所示部分,
    該集團成員尚佯稱需至超商購買MYCARD等遊戲點數云云,致
    S○○等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辦理,並告知序號及密碼,使
    該集團成員因而獲取得以登入前揭遊戲把玩之財產上不法利
    益(各次遭詐騙之人、詐騙之方式、匯款帳戶、金額等細節
    詳如附表一所載)。嗣經警對Z○○進行通訊監察,發覺Z
    ○○與A○○間有可疑通話,於101年7月26日7時許,在高
    雄市○○區○○路00號拘提Z○○,並扣得如附表二之三、
    二之四所示之物;另A○○、辰○○於同日在大陸地區廈門
    遭公安逮捕,並扣得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之物,始查
    悉全情。
二、Z○○另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將其蒐集而來之如附表
    五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某不詳成年人及其所屬之詐騙
    集團使用,並為之儲值話費、以其自有電信設備與大陸門號
    進行轉接,幫助「阿東」、「小惠」及其他年籍不詳之人所
    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詐騙手法,致
    附表四所示N○○等人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
    於附表四所列時間,匯款至附表四所示之帳戶中,「阿東」
    等人因而詐騙得手。
三、案經附表一所示午○○等人、附表四所示N○○等人告訴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A○○於警詢、
    偵訊時自白從事指揮車手取回提款卡,並以之領取詐騙款項
    及匯款至「權哥」指定的帳戶之事務等語(警三卷⑴第22至
    23頁,偵二卷⑵第7至8頁,偵二卷⑴第207至208頁);被告
    辰○○於警詢、偵訊時自白取得詐騙所用之人頭帳戶等語(
    警三卷⑴第84至85頁,偵二卷⑴第208至209頁),嗣被告A
    ○○於本院審理中雖曾辯稱:臺灣警詢時,警察跟我說叫我
    儘量講跟大陸一樣的,就可以交保、讓我打電話回家,除此
    之外沒有要我要怎麼講;偵訊時,因為我被收押了,所以想
    說能儘量一樣就講一樣(院卷四第254頁反面);被告辰○
    ○於本院審理中固辯稱:臺灣警詢時,警察有跟我說跟在大
    陸那邊講一樣的,就能獲得交保,有證據的就全部承認,除
    此之外沒有用其他方式叫我一定要怎麼講;偵訊時,因為警
    察跟我說要講一樣的,所以我就講跟之前一樣云云(院卷四
    第254頁反面)。惟被告A○○於101年12月12日之警詢筆錄
    記載「在大陸製作之筆錄內容,指認老闆之部分不實在」(
    警三卷⑴第22頁),被告辰○○於101年12月12日之警詢筆
    錄記載「在大陸製作之筆錄內容,例如我如何去大陸、指認
    老闆之部分不實在,其他內容都一樣」(警三卷⑴第84頁)
    ,顯與被告2人前揭陳述不符,又渠2人未能具體指出檢警有
    何以其他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
    其他不正之方法取供之情形,而被告2人上開警詢、偵訊中
    之自白,復與事實相符(詳後述),依前揭規定,被告2人於
    警詢、偵查所為之前揭自白,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作為
    證據使用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
    其他審判外陳述,未經檢察官、被告A○○、Z○○及其等
    辯護人、被告辰○○、H○○等人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
    議(至被告Z○○之辯護人所爭執證人A○○於大陸公安所
    為陳述、被告A○○之辯護人爭執證人R○○提出之職務報
    告,為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部分,並未引用於本件犯
    罪事實之認定,僅於以之作為彈劾證據時,方加以論述),
    本院並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
    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
    ,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
    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訊據被告H○○、Z○○坦承
    不諱;訊據被告A○○、辰○○固坦承參與以「權哥」為首
    之詐騙集團,惟被告A○○否認有指揮車手拿取提款卡及領
    取詐騙所得之行為,被告辰○○則否認有取得人頭帳戶之提
    款卡、密碼。被告A○○辯稱:我是依「權哥」指示登記詐
    騙時候所使用之帳戶資料,另幫忙接聽詐騙所使用之行動電
    話並幫忙傳遞訊息予「權哥」,另依「權哥」及其女友「芬
    姊」指示,與Z○○聯絡轉接電話及電話儲值,但我沒有指
    揮車手,之前警詢、偵訊時會承認有指揮車手,是怕「權哥
    」報復云云(院卷四第90頁,院卷五第36頁);被告辰○○
    辯稱:我擔任抄寫詐騙所使用帳戶資料及申辦人個人資料的
    工作,有時候有人打電話來通知某個帳戶不能使用了,我就
    向「權哥」或其女友說,並在登記資料上把帳戶劃掉,但我
    沒有騙帳戶及騙錢,當時是被騙去大陸工作,「權哥」說如
    果出事的話,他會去找我的家人。在大陸公安那邊會承認騙
    取他人帳戶,是因為公安說要全部承認才會送我回臺灣,而
    且公安還有打我;臺灣警詢、偵訊時會承認詐騙,是我怕翻
    供會被羈押云云(院卷四第90頁反面,院卷五第36頁反面)
    。另辯護人為被告A○○辯稱:經核對扣案筆記所載帳戶資
    料後,附表一編號1、3至6、8、10、14至16、20、21、42之
    被害人匯款帳戶全部或部分未見記載其上;另附表一編號50
    至53所示部分,係被告H○○之個人行為,均與被告A○○
    無涉云云(院卷四第78至87頁之104年8月5日刑事陳報狀)
    。
    經查:
(一)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至53「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一
    所示時間遭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而匯入或交付附表一所示
    之金額,其中附表一編號16、23、25、31、36、44之被害人
    ,另因而購買遊戲點數並告知序號、密碼等情,業據證人即
    被害人(或告訴人)午○○等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核與證
    人即帳戶所有人林心鏘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情節大致相
    符,並有相關銀行檢送之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相關匯
    款單據、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購買點數憑證
    、報案紀錄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相關證據名稱及出處均見附表一之「證據出處」欄),堪
    以認定。另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部分,告訴人b○○(原名
    蔡鎧朱)遭詐騙而交付43萬元部分,有其於101年6月20日領
    款43萬元之存摺影本可佐(院卷二第127至128頁),且領款
    時間與其於101年6月19日遭詐騙而匯款之時間甚為接近,堪
    認告訴人b○○陳稱因遭詐騙而當面交付43萬元乙節,堪認
    屬實。又被告A○○、辰○○遭查獲時,有扣得附表二之一
    、二之二所示之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案物品照片足按(警三卷⑴第64至68頁,偵二卷⑵第55至66
    頁)。而本件附表一所示供詐騙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多數
    均在被告A○○、辰○○處附表二之一編號1-1至1-3、編號
    2所示之筆記本、紀錄用紙上載有帳號資料(詳參附表一「
    證據出處」欄所列扣案筆記登載情形),而附表一編號8、1
    0、14、15、20、30(被告A○○辯護人所提出前揭刑事陳
    報狀固未爭執此部分,然附表一編號30所示被害人匯入黃世
    儒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亦未見於扣案筆記上)、42所
    示被害人匯入之部分帳戶雖未見登載於扣案筆記,然前揭被
    害人均係在接獲詐騙電話後接續將款項匯入各該帳戶,是認
    該等帳戶均已在被告A○○等人所屬詐騙集團掌握下,始會
    要求各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故應認亦為同一詐騙集團所為無
    訛。另附表一編號16所示被害人S○○將款項匯入藍志威之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帳戶,附表一編號21所示被害人己○○將
    款項匯入陳信璇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該等帳戶雖未見
    記載於上開扣案之筆記本,惟藍志威之花旗臺灣商業銀行帳
    戶已用以詐騙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被害人申○○、陳信璇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已用以詐騙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被害
    人庚○○,且上述犯行犯罪時間相近,足見前述2帳戶應為
    同一詐騙集團所掌控使用,是附表一編號16、21所示犯行,
    亦係由從事附表一所示其他犯行之詐騙集團所為之事實,應
    堪認定。再附表一編號1、3至6所示被害人之匯款帳戶雖未
    見於前揭扣案筆記,然附表一編號1、編號3及4、編號5及6
    所示之被害人等分別接獲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電話
    門號而遭詐騙、匯款,而該等門號均係被告A○○與被告Z
    ○○連繫而取得,並與大陸門號進行轉接(詳後述),佐以
    附表三編號2所示0000000000號門號,尚用以詐騙附表一編
    號2之被害人F○○,而該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為扣案筆
    記所記載(相關證據詳附表一編號2之「證據出處」欄),
    堪認該3支門號應係被告A○○及所屬詐騙集團所取得使用
    ,是附表一編號1、3至6所示犯行,亦係由從事附表一所示
    其他犯行之詐騙集團所為之事實,亦堪認定。從而,被告A
    ○○之辯護人前揭辯稱附表一編號1、3至6、8、10、14至16
    、20、21、42部分,因扣案筆記未記載帳戶而與被告A○○
    無涉云云,尚難憑採。
(二)至於本件起訴書附表所示犯行,有以下所述需予以更正:
1、關於本件詐騙集團所謊稱被害人匯款或購買點數之施用詐術
    內容,起訴書附表之「詐騙手法」所載亦多所疏漏(例如未
    述明同時有向被害人謊稱「必須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之內
    容及該部分詐騙之金額等),是有關被害人遭施用詐術內容
    、遭詐騙之財物(利益)數額,應以本件判決附表一記載為
    準。
2、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害人受騙之「匯款/付款金額」欄僅記載
    總數,然各被害人或有分次匯款(轉帳)至不同帳戶情形,
    爰分別予以載明。又起訴書附表所載人頭帳戶戶名、帳號部
    分,有未載明帳戶戶名或誤繕所屬金融機構、帳號之情形,
    均應更正以本件判決附表一記載為準。另本件判決附表一編
    號48所列「起訴書漏未記載」之帳戶部分,因起訴書附表編
    號55針對此部分帳號及所有人、匯款金額均漏未記載,然亦
    係被害人a○○匯款之帳戶,經本院查核無誤(見附表一各
    該編號所示證據出處),且與其餘匯款之行為係屬同一犯罪
    事實,應加以載明。
3、另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0、15、16、23、25、27、28、42所示
    詐騙金額,起訴書附表之記載均有所誤(詳見附表一所註記
    ),皆更正如本件判決之附表一所載。至於附表一編號36所
    示,起訴書附表編號43(即附表一編號36所示部分)、51(
    即附表一編號44所示部分)固未載明「詐騙購買點數」之事
    實,然遭詐騙金額已有包括之,應認係漏未記載,仍在起訴
    範圍,此部分應如本件判決附表一所示。
(三)被告H○○於101年5月15日至31日間,接獲詐騙集團指示,
    於附表一編號50、52、53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而轉帳或匯款
    後,持附表一編號50、52、53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分次提領
    附表一編號50、52、53之詐騙所得,其每領取10萬元,即可
    獲得2000元之報酬乙節,業據被告H○○於警詢、偵訊及本
    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警二卷⑶第434至439頁,偵二卷⑵第
    247至249頁,院卷一第84頁,院卷四第245頁反面),並有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二卷⑶第440至443頁)、附表一編
    號50、52、53所示之匯款帳戶交易明細等件可為佐證(相關
    證據名稱及出處均見附表一之「證據出處」欄),其任意性
    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堪可採信。
(四)被告A○○、辰○○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1、被告辰○○於警詢及偵訊中陳稱:我聽「權哥」的指示,以
    刊登報紙方式應徵載小姐的司機,以薪資轉帳為由,叫應徵
    者將提款卡寄到「權哥」指定的便利超商及快遞公司站所的
    地點,我再打電話給業務去取貨,並拿到大賣場置物櫃放置
    ,業務會把櫃號、密碼告訴我,我再告訴A○○,她通知車
    手前往置物櫃取貨。A○○在集團內是負責叫車手領取卡片
    、提領款項,我們都是聽「權哥」的指揮等語(警三卷⑴第
    84至85頁,偵二卷⑴第208至209頁),均坦承有依詐騙集團
    「權哥」之指示,取得詐騙所用之人頭帳戶後告知被告A○
    ○,再由被告A○○指揮車手前往拿取提款卡、提領詐騙所
    得款項。被告A○○於警詢自承:我負責的工作是指揮車手
    去大賣場或者是車站的置物櫃,領取應徵者所寄的銀行提款
    卡包裹,我是接受老闆「權哥」指示,指揮臺灣車手去領錢
    ,老闆指揮我,我再指揮綽號阿達的男子去領錢,至於阿達
    是否還有叫其他人去領錢,我就不知道了等語(警三卷⑴第
    22至23頁,偵二卷⑵第7至8頁);於偵訊時供承:老闆阿權
    叫我做指揮車手領款的工作,指揮車手去領錢,匯到老闆指
    定的帳戶,有位車手叫阿達,有時是我、有時是權哥通知阿
    達去領錢,阿達領的錢一部分拿去臺北火車站給一位地下匯
    兌的林小姐,有部分是匯款。帳戶來源有些是辰○○取得的
    ,有些是老闆給的,辰○○通知我知去領包裹,我再叫車手
    或業務去領等語(偵二卷⑴第207至208頁),亦均坦承有依
    詐騙集團「權哥」之指示,親自或透過他人指揮車手,拿取
    被告辰○○取得之人頭提款卡提領款項。被告A○○、辰○
    ○前揭於警詢、偵訊中所陳,其等分擔工作情形為被告辰○
    ○取得詐騙所用人頭帳戶,被告A○○則負責指揮車手領款
    ,被告2人所述互核一致。被告辰○○固辯稱:是大陸公安
    教我講前揭分工情形,方便他們結案,且大陸公安要我隨便
    指認一個臺灣人,要求我不可提到大陸人,我才指認被告A
    ○○指揮車手云云(院卷四第106頁正反面)。然觀諸被告
    辰○○於101年7月26日大陸公安製作之訊問筆錄,被告辰○
    ○有提及「還有外號叫『阿全』的(臺灣)男子是A○○的
    老闆」,且將「臺灣」二字刪去、其上按捺指印(警二卷⑴
    第50頁),被告辰○○並言及「一個綽號叫『水頭』的福建
    省閩南人,臺灣那邊的錢要轉來大陸,都是透過『水頭』將
    錢送給A○○」(警二卷⑴第50頁),該筆錄之內容,顯與
    被告辰○○所述不符,而若被告辰○○前揭辯解屬實,大陸
    公安為避免牽扯大陸人士,理應隱去全部關於大陸人士參涉
    案件之內容,實難想像筆錄上會出現前揭刪改痕跡及關涉大
    陸籍人士之分工,被告辰○○此部分抗辯實難憑採。再依被
    告辰○○供稱大陸公安亦有要求其或A○○承認自己打電話
    詐騙(院卷四第106頁反面),而其就此要求則謂:在大陸
    的時候我沒有講是自己打電話去詐騙被害人,因為那時我們
    只有收到本子,實際上沒有去騙錢,當時公安收到的證據也
    只有我們登記本子云云(院卷四第106頁反面至107頁),以
    被告辰○○、A○○在大陸遭查獲時,尚有在現場扣得行動
    電話,此有扣案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物品可佐,倘被
    告辰○○確實受制於大陸公安而須依指示供稱分工情形,大
    陸公安自可編造完整犯罪情節、要求被告辰○○、A○○承
    擔全部犯罪分工,豈會任由被告辰○○自主選擇供認之內容
    ?是認被告辰○○於本院審理中所為陳述顯有卸責及迴護被
    告A○○之情,難以憑採,其於警詢及偵訊中所為陳述,應
    較具可信性。
2、被告A○○於本院審理中固辯稱:之前警詢、偵訊會承認指
    揮車手,是因為「權哥」之前跟我說,出事不可以把他說出
    來,我怕會被老闆「權哥」報復,想自己擔下來云云,被告
    辰○○亦辯稱害怕權哥對其家人報復云云。惟被告A○○於
    警詢時猶指稱:老闆阿權是大陸籍人士,我將車手領款結果
    回報阿權,並將阿權所傳的臺灣帳戶給車手、將款項匯入帳
    戶中等語(警三卷⑴第22至23、28頁),迄於羈押訊問時亦
    陳稱:主嫌阿權叫曾江權,我有提供給大陸公安等語(聲羈
    字卷第16頁),倘A○○確實遭受「權哥」之壓迫,理應迴
    避指稱「權哥」,豈會詳細指明「權哥」之角色分工?另被
    告辰○○於警詢陳稱:「權哥」是我們的老闆,他是大陸漳
    州人,集團內只有我跟A○○聽從「權哥」的指揮,我負責
    將應徵者的提款卡交給A○○或「權哥」等語(警三卷⑴第
    88頁反面至89頁);於偵訊中陳稱:提款卡交給A○○,她
    聽老闆指示把匯進去的錢領出來,老闆是一位大陸人叫阿權
    等語(偵二卷⑵第208頁反面至209頁),均有提及其與被告
    A○○均受老闆「權哥」指示而分工,若被告辰○○確實擔
    心遭到報復,當應避免言及「權哥」,或將詐騙分工獨攬己
    身,抑或推卸予被告A○○,豈會屢屢言稱「權哥」?顯見
    被告A○○、辰○○此部分辯解應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憑
    採。
3、被告A○○雖否認有指揮車手領款之犯行,然其於警詢中陳
    稱:扣案筆記上有「達」字的綠色筆記本是車手取款做帳用
    的,國字是幫我領錢的車手的代號,國字前的3碼數字是代
    表提款卡的末3碼,國字之後是車手領取的金額。標籤「張
    -3」的筆記本,是我就車手取款做帳用的,貼有「張-2」標
    籤的橙色筆記本是我記錄取款車手報給我銀行帳號用的(警
    三卷⑴第25頁反面),而如附表一被害人遭詐騙匯入款項之
    人頭帳戶,其戶名、帳號末3碼多有記載於扣案之筆記本上
    (詳見附表一證據出處欄),被告A○○警詢所為前揭陳述
    與客觀證據相符,且觀諸上開扣案筆記之記錄方式簡略,若
    非實際從事其供稱之詐騙集團分工者,焉能具體指稱登載內
    容之意義?是認被告A○○於警詢所為陳述應與事實相符,
    堪可採信。被告A○○固於審理時改稱:扣案之筆記本是「
    權哥」或「芬姊」授意,要求我工整地抄下來,使他們可以
    一目瞭然登記哪個帳戶,我只是幫老闆整理資料而已云云(
    院卷四第113至114頁),惟參見扣案筆記記載形式,僅簡略
    登記帳戶銀行別、3碼數字及金額,又多有劃線刪改痕跡,
    與被告A○○所稱工整抄錄、整理資料之情有別,且被告A
    ○○於警詢時陳稱:車手有阿達、小許、小玉、小張、小劉
    還有小李。我不知道阿達的真實姓名,我只知道他在大台北
    地區活動,小許叫許孟諺,他在台中,小王是叫王洋程,也
    是在台中,小張在台北、小劉叫劉彥廷在高雄,小李在台中
    叫李郁祥等語(警三卷⑴第26至27頁),而車手擔任取款以
    確保詐騙所得之工作,衡情車手之身分資料屬詐騙集團重要
    資訊,同一集團之車手彼此間甚可能不相識,被告A○○若
    非參與詐騙集團且擔任接近核心之指揮地位,何能知悉眾車
    手之真實身分或所在位置?被告A○○對此雖辯稱:有一些
    名字是聽我們老闆跟人家講話、聊天提到的,老闆會講到他
    們的真實姓名,他們有資料在我們那邊,有本子可以看云云
    (院卷四第123至124頁),然若非相識或曾有所接觸,衡情
    一般人不會特意注意、記憶偶然聽得之姓名,且被告A○○
    自承抄有上開資訊的本子並未扣案(院四卷第123頁反面)
    ,再者,被告A○○雖稱係警方提示資料讓其回應,惟若員
    警已掌握資料並有意使被告A○○進行指認,豈會模糊不情
    ,僅有綽號?益徵被告A○○非僅單純抄錄資料,而係擔任
    指揮車手之工作,其於警詢之陳述較貼近事實,堪可採信,
    審理中所辯則不足憑採。
4、另被告A○○、辰○○辯稱其係因隻身在大陸、台胞證被扣
    押,而被迫從事詐騙行為云云(院卷四第38、44頁反面至46
    頁、104頁),惟詐騙集團為免遭人發覺,理當力求隱密,
    多有嚴格過濾工作地點出入人員之舉,且對集團成員亦多加
    要求保密,然被告辰○○於警詢時自承與其大陸籍女友張露
    平、被告A○○同遭大陸公安查獲(警三卷⑴第86頁),若
    被告辰○○係遭「權哥」等人強迫、控制,豈會任其自由交
    友,無異使辰○○取得對外連繫管道,被告辰○○所辯已有
    可疑。又被告辰○○陳稱:「權哥」、「芬姊」沒有和我、
    A○○同住,沒有24小時在我們身邊;在查獲前的101年4、
    5月間,「權哥」、「芬姊」有把台胞證還我們,但我薪水
    都被扣住,身上沒有錢,不知道去哪裡辦飛機票云云(院卷
    四第104頁),被告2人在未受嚴密監控、已取回台胞證之情
    況下,實難謂無從對外求助,益徵其等辯稱遭受控制而被迫
    參與詐騙集團之工作非屬事實。
5、被告A○○之辯護人固辯稱:被害人V○○、宇○○、d○
    ○、亥○○遭詐騙部分,應係被告H○○個人行為,被告A
    ○○並未指揮H○○領款云云,經查:證人即被告H○○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有一個叫「楊經理」的人叫我去領款,起
    訴書附表編號57至60(即V○○、宇○○、d○○、亥○○
    遭詐騙部分)這幾筆款項都是我去領的,我再去銀行將領到
    的錢匯款或用無摺存款方式存入「楊經理」給的帳號,「楊
    經理」是男的,另外也有一個女生用同一個門號和我聯絡,
    但那女生沒有指揮我什麼(院卷五第170至173頁),然上開
    被害人等遭詐騙匯入之帳戶,分別為邱淯銘之渣打銀行帳戶
    、林俊誠之土地銀行帳戶、甘維倫之郵局及台北富邦銀行帳
    戶(詳如附表一編號50至53所示),前揭帳戶之帳戶所有人
    資料、帳號,均見於被告辰○○使用之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
    號1-2之筆記本(警二卷⑴第79至80頁),且被告辰○○於
    警詢時自承:邱淯銘的帳戶是我去詐騙的,A○○指揮車手
    去領錢等語(偵二卷⑴第16頁反面),而依被告A○○、辰
    ○○同受「權哥」指揮,分別負責前述之工作分擔情形,上
    開邱淯銘之渣打銀行帳戶等,顯係被告辰○○及其所屬集團
    所取得、使用之人頭帳戶,而被告A○○係指揮車手領款、
    匯款之人,業如前述,且被告A○○於警詢中自承:我的工
    作就是負責請臺灣車手去領錢,權哥指揮我,我再指揮綽號
    「阿達」的男子去提領金錢,至於「阿達」是否還有叫其他
    人去領錢,我就不知道等語(偵二卷⑵第7至8頁),是被告
    A○○指揮車手領款,尚有透過集團分工而間接指揮之情形
    ,是被告H○○固證稱其係由「楊經理」之某男指揮,亦不
    能以此推認被告A○○未指揮H○○領款。而被告H○○提
    領之帳戶既係被告辰○○、A○○所掌握,其等就附表一編
    號50至53所示部分,應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被告Z○○係從事電信門號轉接業者,提供其蒐集而來之如
    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予被告A○○及其所屬詐騙集團,
    並為之儲值話費、以其自有電信設備與大陸門號進行轉接,
    其則從中賺取儲值門號話費折扣之價差等情,為被告Z○○
    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院卷四第28、165頁、第245頁反面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A○○於警詢陳稱:我跟綽號「小
    陳」(經指認為被告Z○○)的男子聯絡,要他把臺灣門號
    轉接成大陸門號,我都是聽從老闆「權哥」的指示處理電話
    線路測試及話費儲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號電話都是「小陳」幫我們做轉接電話(偵二卷⑵第7至1
    2頁);被告Z○○扣案之行動電話內聯絡簿所示聯絡人「
    姐」、「師姐」的號碼00000000000號是我本人所使用(警
    三卷⑴第28頁)等語,於偵訊中陳稱:在臺灣幫我處理話務
    的是「小陳」,警察讓我看監聽譯文,也讓我聽對話內容,
    Z○○的聲音就是小陳的聲音等語(偵二卷⑴第208頁)大
    致相符,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詳見附表三編號1至8「相
    關譯文出處」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
    物品照片(警一卷第22至43頁)及扣案如附表二之三所示之
    物可佐,堪以認定。而被告Z○○提供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
    電話門號之轉接、話費儲值服務,被告A○○及其所屬詐騙
    集團用以撥打詐騙電話予被害人或取得人頭帳戶,幫助詐騙
    集團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33、35至41、44至49所示被害人,
    有附表一各該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可佐,亦堪認定。
(六)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
    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
    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
    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
    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
    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
    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
    字第1886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95年度台上
    字第5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詐騙集團「權哥」及不
    詳成員對附表一編號1至53所示之午○○等人施以詐騙,待
    其等匯款至被告辰○○及其他成員取得之帳戶後,被告A○
    ○親自或透過他人指揮被告H○○等車手持提款卡前往提領
    該詐騙集團詐騙所得之金錢等事實,已如上述。被告A○○
    、辰○○、H○○雖僅分擔前述分工,然被告A○○、辰○
    ○與、「權哥」及詐騙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號1至53、被告
    H○○與被告A○○、辰○○、「權哥」及其餘詐騙集團成
    員就附表一編號50至53犯罪事實所示詐騙行為,有犯意聯絡
    ,縱被告A○○、辰○○、H○○與實際下手行騙附表一所
    示之午○○等被害人之成員間或有互不相識之情形,但其等
    經組織內部相互之聯繫,實係參與相同之詐欺行為,且該等
    詐欺集團所從事本件詐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之犯罪行為
    ,亦未超出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犯意聯絡範圍內,故被告A
    ○○、辰○○、H○○於本件所實際參與之詐欺犯行,就其
    他詐欺集團成員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至於附表一編號16、23、25、31、36、44所示被害人有受詐
    騙而以現金購買遊戲等點數部分,雖由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
    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被害人因而至超商購買點數,再將點數
    之序號及密碼告知詐騙集團成員,而被告辰○○、A○○係
    取得人頭帳戶及指揮車手提領被害人匯款,對於詐騙購買點
    數及獲得點數序號、密碼部分,並無實際參與之情形,然詐
    騙集團成員施以詐術之內容,係先詐騙被害人為辦理解除分
    期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被害人操作後造成匯出款項之結果
    ,詐騙集團成員續稱尚需購買點數,始能完成解除分期付款
    或退回現金,詐騙被害人再支付款項購買點數,即作為強化
    詐騙匯款之理由,顯係基於同一詐騙之目的,被告A○○、
    辰○○既經認明確有參與本件犯行,業如前述,是此部分仍
    應認係於本件詐欺犯罪之認識範圍內,被告A○○、辰○○
    應就此部分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負責。
(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A○○、辰○○、H○○、
    Z○○等人上開犯罪事實一犯行,俱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前揭犯罪事實二、所示部分,被告Z○○固坦承有轉接、儲
    值附表五之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然否認有幫助不同詐騙集
    團,辯護人為被告Z○○辯稱:被告Z○○應是出於一個幫
    助的犯意,行為時間點密接,僅有一個幫助詐欺的行為(院
    卷四第256頁)。惟查:
(一)附表五編號所示之門號,均由被告Z○○蒐集而提供詐騙集
    團使用,並進行前述儲值話費、轉接大陸門號,而從中賺取
    儲值話費價差等情,為被告Z○○坦承在卷,且有相關通訊
    監察譯文(詳見附表五編號1至4「相關譯文出處」欄)、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警一卷第22
    至43頁)及扣案如附表二之三所示之物可佐,堪可認定。而
    本件如附表四編號1至7「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附表四所
    示時間遭附表四所示方式詐騙,而匯入或交付附表四所示之
    金額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或告訴人)N○○等人於警
    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相關銀行檢送之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
    細、相關匯款單據、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報
    案紀錄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相
    關證據名稱及出處均見附表四之「證據出處」欄),此部分
    事實亦堪認定。從而,被告Z○○提供之附表五編號1至4所
    示門號,已遭詐騙集團用於詐騙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被害人
    ,充作詐騙集團不法使用之工具無訛。
(二)被告Z○○雖以前詞置辯,然其於審理中陳稱:除「師姊」
    外,他們也有介紹1、2個客人給我,我不記得他們的名字;
    101年間幫忙做轉接的對象,最早是和「師姊」聯絡,後來
    的客戶就從裡面再衍生出去等語(院卷四第165頁反面、168
    頁反面),被告Z○○應可預見其所幫忙轉接門號對象,除
    「師姊」即被告A○○外,尚有其他詐騙集團,而被告Z○
    ○與A○○於101年6月9日11時51分3秒許之通訊監察譯文:
    「A(Z○○):妳0000000000這一支掛了吧?B(A○○)
    :那不是我的,我不知道……0000000000,(我們家有沒有
    用過這一支號碼?)A:對啦,應該是別家公司,管他的,
    反正就掛了。」(警一卷第54頁反面),是依其等對話譯文
    ,被告Z○○應知悉其所轉接、儲值之0000000000號門號,
    使用者為被告A○○以外之詐騙集團,故其應知悉幫助對象
    至少有二詐騙集團。再者,由被告Z○○持用之0000000000
    門號(A)與0000000000000000號(B)於101年7月24日19時53分
    4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提及「A(Z○○):我的客戶都是
    那個幫人領錢的,他是一個『女』,你應該有聽過吧;B:
    『女』,現在有好幾個喔(女的在廈門對不對)A:他做的很
    嗆,我的客戶夾大陸線幾乎都是她介紹的,她在廈門『作車
    』算是很大組的…除非同行之間有點那個…B:不要緊啦…A
    :所以你不要0986,我幫你夾0972的…我知道,我剛才就跟
    你說是同行,找她,你有你的顧慮」(警二卷⑴第134至137
    頁),益徵被告Z○○除被告A○○外,尚有與其他詐騙集
    團聯繫轉接門號話務工作。
(三)至被告Z○○幫助詐欺之詐騙集團個數,因被告Z○○陳稱
    其係依來電之大陸門號確認聯絡對象,其未見過也無從確認
    服務對象為何人(院卷四第168頁反面),而使用附表五所
    示門號為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詐騙行為者是否分屬不同詐騙
    集團,依卷內事證均未能判明,不能證明被告Z○○此部分
    確有幫助多數詐騙集團,是基於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被告
    Z○○除幫助被告A○○及其所屬詐騙集團外,認僅幫助另
    一詐騙集團。綜上,被告Z○○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四、論罪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
    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A○○等人進行詐欺取財行為
    ,雖係3人以上共同犯罪之情形,然經比較新舊法後,因新
    法之法律效果較修正前為不利於本案被告A○○等人,本案
    自應適用行為時之規定。
(二)另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
    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
    益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有關詐騙MYCARD等遊戲點數部分,詐騙集團成員係取得
    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得以開通而取得把玩線上遊戲之利益,
    為取得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另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
    款後,匯款帳戶中固有經通報設為警示帳戶、圈存存款,而
    無法提領(詳見附表一「匯款帳戶及金額」欄),然款項既
    已匯入詐騙集團所指示之人頭帳戶中,詐騙集團即取得匯款
    之管領力,處於隨時可以提領之狀態,仍應論以詐欺取財既
    遂。是核被告A○○、辰○○就附表一編號1至53係犯修正
    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就附表一編號16、23
    、25、31、36、44所示另亦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
    欺得利罪。被告H○○就附表一編號50、52、53所示,係犯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辰○○係取得人頭帳戶後,由被告A○○親自或透過他
    人指揮被告H○○(附表一編號50至53所示部分)及其他車
    手拿取帳戶提款卡提領詐騙所得,即被告A○○、辰○○就
    附表一編號1至49與「權哥」及其餘詐騙集團成員、被告A
    ○○、辰○○、H○○、「權哥」及其餘詐騙集團成員就附
    表一編號50至53犯罪事實所示詐騙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又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以需至提款
    機操作匯款為由,詐騙附表一編號4、8至10、12、14、15、
    18、20、21、23、24、27、30、31、34至36、42、43、48至
    51、53所示同一被害人多次於同日或數日接續匯款(或轉帳
    、交付現金),應認係基於詐騙同一被害人交付款項之單一
    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其等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故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對同一被害人詐欺取財之單
    一目的,接續詐欺同一被害人多次匯款(或轉帳、交付現金
    )之行為,應認係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
(五)被告A○○、辰○○於附表一編號16、23、25、31、36、44
    所與詐騙集團成員就以同一詐欺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
    (匯款或交付金錢部分)及詐欺得利罪(購買點數部分),
    係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就其中附表一編號 16、25、36、44 所示從情節較重之詐
    欺得利罪論處,其餘則以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
(六)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及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未參
    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
    ,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Z○○僅提供其所
    蒐集之門號、進行門號轉接及話費儲值,從中賺取每一門號
    儲值話費之價差,依卷內事證無證據證明被告Z○○有直接
    向被害人施以欺罔行為、經手詐騙所得或朋分詐得財物之情
    ,是其與同案被告A○○、辰○○、H○○、「權哥」及其
    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間,並無共同實施詐欺犯罪之犯意聯絡
    或行為分擔,僅基於幫助之意,使該詐騙集團得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分別以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向如附表一
    編號1至33、35至41、44至49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欺犯行,
    另提供如附表五所示之電話門號予「阿東」等人,使其所屬
    之詐騙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向如附表四編
    號1至7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揆諸上開判決意旨
    ,自均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Z○○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同法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Z○○以一行為幫助被
    告A○○等人所屬詐騙集團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33、35至
    41、44至49所示之41名被害人,另以一行為幫助「阿東」、
    「小惠」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詐騙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
    7名被害人,被告Z○○各以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
    罪。
(七)起訴書對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6、23、25、36、44所示亦有
    受詐騙購買點數部分,關於購買點數詐騙事實及金額均未記
    載,然此部分與該等受詐騙匯款部分,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予以審理,此部分犯罪事實應予擴張
    。另附表一編號48所示a○○遭詐騙之金額,起訴書附表編
    號55記載「3萬元」、匯款帳戶為陳億聰之渣打銀行帳戶,
    然a○○遭詐騙,分別匯款至陳億聰之渣打銀行帳戶3萬元
    及陳億聰之郵局帳戶29,987元,總計遭騙59,987元(詳如附
    表一編號48所載),即起訴書有關此部分之記載,應認匯款
    29,987元部分與前揭起訴部分因係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
    本院自得予以審理,此部分犯罪事實應予擴張。
(八)被告A○○、辰○○所為共53次、H○○所為共3次詐欺犯
    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被告Z○○於前揭事實一、二、所示部分,
    幫助不同詐騙集團,犯意各別,幫助對象有異,應予分論併
    罰。
(九)被告H○○前因常業詐欺等案,經本院以94年度囑訴字第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97年度囑上訴字第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6月12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Z○○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
    度易字第1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
    15日確定(下稱第1案);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
    審簡字第411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
    (下稱第2案),上開第1、2案嗣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
    430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再因詐欺案件,先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767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7月、4月及4月確定(下稱第3案)、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第4案)、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568號判
    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5案);嗣上開第3至5案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55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經與前揭第1、2案所定之應執
    行刑4月15日接續執行,於100年3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付保護管束,於100年7月3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
    完畢。此有被告H○○、Z○○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其等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Z○○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與前揭累犯規定先加重再減輕之。
(十)至被告A○○、Z○○及其等辯護人雖為被告2人請求依刑
    法第59條酌減其刑(院卷四第256頁正反面,院卷五第39頁
    )。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確可憫
    恕,且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考
    量被告A○○參與詐騙集團並擔任指揮車手、取得電信門號
    之工作,居於詐騙集團核心地位,被告Z○○則提供多件電
    信門號供詐騙集團使用,使詐騙集團得藉此規避查緝、施行
    詐騙,致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33、35至41、44至49及附表四
    編號1至7所示被害人因而遭受損害甚鉅,亦敗壞社會治安、
    斲損人際誠信,是被告A○○、Z○○之上開犯行,難謂在
    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自難認其等犯罪之情狀
    顯可憫恕,是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至被告A○○
    、Z○○之家庭生活狀況、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等情,僅可
    為法定刑內審酌科刑輕重之標準,尚不得據為依刑法第59條
    規定酌減其刑之理由,併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一)被告A○○、辰○○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獲取經濟收入,
    為圖一己之私利而加入詐騙集團,採集團性、組織性、系統
    性之詐騙模式施行詐術,有規模計畫性詐騙他人,嚴重危害
    社會治安。且本件於3個月之期間內,經認明遭詐騙之被害
    人多達53人,各次詐欺所得少則未滿1萬元,多者甚有高達
    280萬餘元,顯見其等詐騙集團應具有相當規模,對民眾之
    財產權亦造成鉅大之威脅,不宜輕縱。又被告A○○、辰○
    ○犯後固分別坦承有接聽電話、抄錄資料之行為,然被告A
    ○○否認指揮車手、被告辰○○否認有取得人頭帳戶之行為
    ,其等復未對被害人賠償填補損失,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並
    衡酌各該被害人所蒙受財產損失之程度,兼衡被告A○○自
    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以褓姆為業、家中尚有患病父母
    須照料(院卷四第132至133頁),並提出診斷證明書2紙為
    佐(院卷四第135、136頁);被告辰○○自述智識程度為高
    中肄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勉持(警三卷第⑴第83頁之「受
    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3
    各所示之刑。
(二)被告H○○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為貪圖小利,竟擔當詐騙
    集團領取贓款之車手,雖未親為本案之施用詐術行為,惟其
    擔當贓款之領收、轉匯工作,不僅助長該詐騙集團侵害人民
    之財產權、使詐欺犯罪者得以順利取得詐欺所得,更增添被
    害人救濟取償之困難,造成人心不安,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誠應非難。復衡酌被告H○○於本案前已因詐欺取財案件
    經法院論罪科刑,其不思悔改,再犯本件相類之罪,實屬不
    該。惟念被告H○○犯後坦承犯行,且相較深居幕後操控詐
    欺集團之首腦,本件其係屬遭緝獲風險較高、獲派分不法利
    益較寡之低階成員。兼衡被告H○○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二卷⑶第43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一編號50、52、53論罪科刑欄各所示之刑。
(三)被告Z○○係以幫助之犯意,以其自有電信轉接設備及蒐集
    而來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詐騙所需之電話門號予詐騙集團
    使用,其本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然其所提供電話門號
    ,幫助詐騙集團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33、35至41、44至49所
    示被害人、及如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被害人詐欺得逞,並致
    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被告Z○○犯後坦承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坦承犯
    罪事實二、之客觀行為之犯後態度,另被告Z○○前已有因
    提供門號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法院判決確定之紀錄,此
    有其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顯見其未能徹底悔悟,誠應
    非難。兼衡被告Z○○為高職畢業、經濟生活狀況勉持、其
    妻因案入監執行、尚有一名7歲幼子須照顧之經濟生活狀況
    (審一卷第178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三卷第447頁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院卷四第256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4人為前述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
    於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又本次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
    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
    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
    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利益之規定,自較利於行為人;況行
    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
    ,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
    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裁判時
    現行刑法第50條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本件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本件被告4人所
    犯前述各罪間,均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不
    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自應由本院予以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被
    告A○○、辰○○於本案所犯之53罪、被告H○○所犯之3
    罪、被告Z○○所犯之2罪雖均不構成集合犯或接續犯,惟
    罪名相同,且各該次犯行之時點相距非久,應認各罪間較不
    具偶發性,綜合判斷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後,考量期待
    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
    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暨被告A○○、辰○○
    本件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53所示被害人共計53人次,係於
    101年5月至7月之約3個月之時間所為,被害人遭詐騙金額為
    5,123元至2,800,100元間不等(另有部分款項圈存退還被害
    人,詳如附表一匯款帳戶及金額欄之附註);被告H○○因
    擔任車手工作,係屬被動接獲通知而提領款項;被告Z○○
    提供如附表三所示8支門號及附表四所示4支門號之轉接、儲
    值服務,爰為被告A○○、辰○○、H○○、Z○○定應執
    行之刑為主文所示,以符罪責相當,俾免過苛。至被告A○
    ○雖請求本院為緩刑宣告(院卷五第39頁),然本院審酌被
    告A○○參與詐騙集團並擔任指揮車手、連繫轉接、儲值電
    信門號之工作,居於詐騙集團核心地位,為能符合罪責原則
    ,本院因而認被告A○○所犯詐欺罪,均不宜科以得易科罰
    金之刑度,而被告A○○如附表一編號1至53所示宣告刑,
    經定應執行刑結果已逾2年,本不符刑法第74條規定之緩刑
    要件。尤以本案經認明遭其所屬詐騙集團詐騙之被害人數多
    達53人,各被害人遭詐騙所受損害非微(遭詐騙金額詳如附
    表一所示),又被告A○○犯後未全部坦承,復未為對被害
    人為任何賠償,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縱使其應執行刑低於有
    期徒刑2年,本院亦認不宜宣告緩刑。是本院認有關給予被
    告A○○緩刑之請求,為無理由,附此敘明。
七、沒收部分
(一)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
    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以屬
    於犯罪行為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
    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
    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罪行為
    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
    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案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數人共同犯罪
    之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
    有,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從刑。
(二)現今社會跨境詐騙集團分工細緻,規模日趨盛大,常有集團
    首腦備置實行詐騙所需之電信設備、電話門號等交與成員,
    以進行聯絡或實施詐術使用,並備有可供登載被害人或人頭
    帳戶相關資料之帳冊,以利實施詐術、確保詐騙所得款項順
    利取得;又詐騙機房為利於統一管理並規避查緝,時有將成
    員集中在機房工作、食宿之情形,且因機房款項收支狀況,
    關涉成員之利益,就所有款項收支、生活雜項費用、個別人
    員預支金錢等情,亦有相當詳盡之記載。而扣案如附表二之
    一所示之物,核與前述跨境電信詐騙機房營運所需之物品相
    符,且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1、2所示之物係A○○作記
    錄車手取款做帳用,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2、1-3、13至
    15所示之物係辰○○用以抄錄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資料,扣案
    如附表二之ㄧ編號3至12所示之物,是被告A○○、辰○○
    用以聯絡詐騙集團成員所用,為被告A○○(警三卷⑴第24
    至25頁)於警詢、被告辰○○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警三卷
    ⑴第86至88頁,院卷四第45頁)陳明在卷,另扣案如附表二
    之一編號16係所示之物,載有費用、帳目進出等條項(院卷
    二第55至61頁),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
    物,且皆於大陸地區公安在廈門查獲A○○、辰○○時所當
    場扣得,衡情應係指揮被告A○○等人之詐騙集團成員「權
    哥」所有、交與被告A○○、辰○○等人用於詐騙,爰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在被告A○
    ○、辰○○、H○○之相關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至扣案如
    附表二之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A○○所有,然
    分別用以與家人或朋友連絡所用,及其在大陸開帳戶自用;
    附表二之二編號5至7所示之物,雖均屬被告辰○○所有,然
    分別用以與家人聯絡、聊天及娛樂所用,分別為被告A○○
    、辰○○於警詢時陳明在卷(警三卷⑴第25、87頁),附表
    二之二編號8所示金錢雖為被告辰○○所有,惟依卷內證據
    ,尚難認定係其本案犯罪所得,與被告A○○、辰○○本案
    犯行無直接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二之三所示之物均屬被告Z○○所有,其中編號
    1至3所示之物,係被告Z○○與A○○連繫門號轉接所用,
    其內通訊錄之「姐」、「師姐」(聯絡門號00000000000)
    等情,為被告Z○○(警二卷⑴第92頁)、A○○(警三卷
    ⑴第28頁)於警詢中陳明在卷,為其幫助被告A○○等人為
    前揭犯罪事實一、所示詐欺行為使用。另編號4至8所示之物
    ,係被告Z○○用以便於測試電話卡所用;編號9、10所示
    之物,則係其買入待賣出之電話卡,為被告Z○○於警詢中
    陳明在卷(警二卷⑴第94頁),且編號9所示之SIM卡其中「
    0000000000」號門號,已提供予為附表四編號7所示詐騙行
    為之「小惠」,用以詐騙被害人未○○○,有通訊監察譯文
    可稽(警二卷⑸卷第899至901頁),堪認該等扣案物係被告
    Z○○提供多數門號供詐騙集團切換使用,是應屬供犯罪所
    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11所示之0000000000門號,
    曾用以與被告A○○上開門號連繫而提供0000000000號門號
    (詐騙集團以之進行詐騙之方式及被害人,詳見附表三編號
    5所示)、及用以與「小惠」持用之0000000000000號門號聯
    繫提供「0000000000」號門號(詐騙集團以之進行詐騙之方
    式及被害人,詳見附表五編號4所示),有通訊監察譯文在
    卷可稽(警一卷第106頁反面、第108頁);編號12所示之萬
    能讀卡轉換器,係被告Z○○便於轉接電話時使用,為其自
    承在卷(院卷五第37頁),上開附表二之三編號4至12所示
    之物,均係供前揭犯罪事實一、二、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Z○○各該宣告刑項下
    諭知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之四編號1至13所示之物,雖均
    為被告Z○○所有,然編號1至6所示之物,依卷內事證,未
    見為本案犯罪所用;編號7至11所示之物,為被告Z○○販
    售之一般商品,編號13所示之金錢,為被告Z○○向他人收
    購手機所需,均據被告Z○○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院卷
    五第37頁),尚非被告Z○○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或所得之
    財物;另編號14所示之物依卷內事證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性,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A○○、辰○○與詐騙集團成員,向附表一編號28所示
    之被害人地○○佯稱其網購商品,需解除分期付款方式為由
    ,詐騙地○○致其陷於錯誤,於101年7月19日18時21分許,
    在提款機轉帳至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張榮華之臺灣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金額除附表一編號28所
    示之29,987元外,另有其他款項,合計60,012元,因而認被
    告A○○、辰○○就其他款項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Z○○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被告Z○○除附表一編號1至33、35至41、44至49,及附表
    四編號1至7所示被害人外,尚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將其蒐
    集而得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被告A○○及其所屬詐騙集團
    使用,並為之儲值話費、以其自有電信設備與大陸門號進行
    轉接,幫助被告A○○及其所屬詐騙集團從事附表一編號34
    、42、43、50至53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因而認被告Z○○就
    該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被害人地○○,於警詢時證稱:
    101年7月19日18時21分許,我將30,002元匯入張榮華之臺灣
    銀行帳戶,之後再去渣打銀行提領30,010元,但該筆匯入的
    帳號我不清楚,因為將交易明細撕毀了等語(見警二卷⑹第
    983頁),然經核對匯款帳戶資料,地○○匯入張榮華之臺
    灣銀行帳戶僅有29,987元(警二卷⑹第988頁地○○之華南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雖載明為30,002元,係因交易之跨行手續
    費15元),未有地○○所稱之30,010元該筆款項,此有張榮
    華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院卷三第32頁),此
    外,並查無地○○另有匯款至詐騙集團所指示之其他帳戶,
    地○○復未提能出該筆匯款之憑據,是難認地○○確有匯出
    該筆30,010元款項,即無法證明被告A○○、辰○○及詐騙
    集團成員對於此部分亦有詐欺罪嫌,亦無法證明被告Z○○
    此部分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此部分原應為被告A○○、辰
    ○○、Z○○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附表一編號28認定地
    ○○遭詐騙部分,為接續犯之一罪,係實質上之一罪,此部
    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另查,附表一編號34、42、43、50至53所示之被害人,其等
    接獲詐騙集團電話所顯示之門號(另附表一編號51則為未顯
    示門號),並非如附表三、附表五所載之電話門號,亦非扣
    案如附表二之三、二之四所示之門號,縱令詐騙集團可能更
    改來電顯示,然卷內並無相關事證可佐;又上開被害人遭詐
    騙所分別匯入洪政安、張志家、蘇俞璇、邱淯銘、林俊誠之
    帳戶,並無證據顯示係被告A○○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使用被
    告Z○○提供之門號,向前述洪政安等人所取得,是不能認
    被告Z○○對於附表一編號34、42、43、50至53所示之詐騙
    行為,亦有提供助力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此部分原應為被
    告Z○○無罪之諭知,然倘成立犯罪,依本件公訴意旨與前
    揭經本院認定被告Z○○犯罪事實一、所犯幫助詐欺罪間屬
    實質上一罪關係(院卷一第188頁),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辰○○與「權哥」及其他不詳
    成年人共組詐騙集團等詐騙集團成員,依附表四所示方式,
    詐騙被害人N○○等被害人(或告訴人),因認被告A○○
    、辰○○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
    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
    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
    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件被告A○○、辰○○既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犯罪(詳下述
    ),則依上開說明,本件判決所援引之言詞及書面陳述之證
    據,均無須再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予以論述說明,合先敘
    明。
三、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
    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之基礎。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 年台上 
     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A○○、辰○○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
    害人(或告訴人)N○○、Y○○、寅○○、L○○、巳○
    ○、O○○○、未○○○之指述,其等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匯款單,及通訊監察譯文以為論據。訊
    據被告A○○否認有指揮車手領款之行為,辯護人為A○○
    辯稱:經核對扣案帳冊資料,未見附表四所示被害人匯款之
    帳戶記載其上,此部分應與被告A○○無涉(院卷四第78至
    87頁之104年8月5日刑事陳報狀);被告辰○○辯稱:因為
    時間太久了,我無法確認起訴書所載60件被害人匯款帳戶都
    是我所登記等語(院卷四第36頁反面)。經查,N○○、Y
    ○○、寅○○、L○○、巳○○、O○○○、未○○○係接
    獲詐騙集團成員之來電,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四所示帳戶
    等情(詐騙時間、方式、匯款金額及帳戶等節均如附表四所
    載),已據N○○、Y○○、寅○○、L○○、巳○○、O
    ○○○、未○○○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相關帳戶之交易
    明細等件在卷為憑(證據名稱及出處均見附表四所示),固
    堪認定。惟上開N○○等人所匯款之帳戶,均未見於本件扣
    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1至1-3、2、13至16所示之筆記本或
    紀錄用紙,則被告A○○、辰○○就此部分有無公訴意旨所
    指取得帳戶、指揮車手領款之行為,並非無疑。公訴意旨固
    以通訊監察譯文為證,然查:
(一)用以詐騙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被害人N○○之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於被告Z○○與A○○之通訊監察譯文
    中,顯示:「A(Z○○):妳0000000000這一支掛了吧?B
    (A○○):那不是我的,我不知道……0000000000,(我
    們家有沒有用過這一支號碼?)A:對啦,應該是別家公司
    ,管他的,反正就掛了。」(見警一卷第54頁反面),是依
    其等對話譯文,被告Z○○有轉接、儲值該0000000000號門
    號之事實,惟尚難認定係提供予被告A○○及其所屬詐騙集
    團成員,而用於詐騙被害人N○○。
(二)用以詐騙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被害人Y○○之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係由被告Z○○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
    綽號「阿東」之人持用之000000000000號聯繫提及,此有其
    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警一卷第67頁),而未見被告A
    ○○有何與被告Z○○聯繫轉接或儲值該門號之對話,而公
    訴意旨未舉證證明「阿東」與被告A○○、辰○○之間有何
    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情形。
(三)用以詐騙如附表四編號3、7所示被害人寅○○、未○○○之
    「0000000000」號,係由被告Z○○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
    綽號「小惠」之人持用之000000000000號聯繫提及;用以詐
    騙如附表四編號4至6所示被害人L○○、巳○○、O○○○
    之「0000000000」號,係由被告Z○○以0000000000號電話
    與綽號「小惠」之人持用之0000000000000號聯繫提及,均
    有其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警一卷第108頁,警二卷⑸
    第899頁),並非與被告A○○通聯時所提及。佐以證人即
    本案承辦員警R○○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劉姊」或「劉小
    姐」是同一個臺灣口音,就是A○○,另外有一個很明顯是
    大陸口音,就是「猜猜我是誰」詐騙行為的「小惠」等語(
    院卷四第176頁反面至177頁),該「小惠」與被告A○○應
    係不同人。至依通訊監察譯文,被告A○○曾於101年6月25
    日4時27分52秒以0000000000000大陸門號傳送「0000000000
    充一張」之簡訊予被告Z○○(院卷四第190頁),嗣「小
    惠」於101年6月26日10時43分5秒以000000000000大陸門號
    傳送「0000000000電話好像沒通」之簡訊予被告Z○○(院
    卷四第190頁反面);另被告A○○曾於101年6月8日與Z○
    ○聯繫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0000000000號電話轉接大陸門號
    ,而「小惠」亦有使用該門號與被告Z○○聯繫,有卷附通
    訊監察譯文可稽(院卷四第192、193頁),是A○○與「小
    惠」曾有向被告Z○○聯繫同一門號之情形,固堪認定。然
    被告A○○陳稱沒有聽過「小惠」之人,亦未與其聯絡過(
    院卷五第38頁),而依卷內通訊監察譯文,亦未見被告A○
    ○、辰○○有何與「小惠」聯繫之紀錄,佐以證人R○○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劉小姐」即被告A○○可能擔任大陸地
    區與被告Z○○聯絡窗口,「小惠」可能是在詐騙集團中負
    責撥打電話詐騙他人之工作等語(院卷五第17頁),參諸前
    述現今詐欺集團多層分工負責型態,則被告A○○與「小惠
    」是否始終為同一詐騙集團成員,或僅在部分案件存在水平
    分工關係?被告A○○、辰○○是否知悉「小惠」所為如附
    表四編號3至7所示部分犯行,而參與該部分詐欺之分工,別
    無其他證據可佐,是本院無從僅因被告A○○、「小惠」皆
    有與被告Z○○聯繫相同電話門號,即率然推論被告A○○
    、辰○○就附表四編號3至7所示有所參與,自無從論以共同
    正犯。
(四)綜上,均難認被告A○○、辰○○對於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
    詐騙犯行有所參與。檢察官此部分所為舉證,尚不足使本院
    確信被告A○○、辰○○有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共7次之詐
    欺取財犯行,故此部分犯罪,要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A○
    ○、辰○○如主文第五項所示,均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
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詐騙之時間、方式及金額(│                    │                  │        │
│號│害│新臺幣)                │  匯款帳戶及金額    │    證據出處      │論罪科刑│
│  │人│                        │                    │                  │        │
├─┼─┼────────────┼──────────┼─────────┼────┤
│1 │林│午○○於101年6月14日10時│劉衍鋒之永豐銀行帳號│①證人午○○於警詢│A○○共│
│︵│素│50分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000-0000000000000號 │  之證述(警二卷⑷│同犯詐欺│
│即│玉│人成員之來電,佯稱係友人│:20萬元            │  第713至715頁)  │取財罪,│
│起│︵│「萬淑娟」而向午○○借款│(於101年6月14日設為│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並留下0000000000號電話│警示帳戶,於101年7月│  騙案件紀錄表(警│刑玖月,│
│書│訴│為聯絡方式云云,致午○○│3日返還50,136元予被 │  二卷⑷第712頁) │扣案如附│
│附│︶│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3時13│害人)              │③國泰世華銀行匯款│表二之一│
│表│  │分許匯款20萬元。        │                    │  憑證(警二卷⑷第│所示之物│
│編│  │                        │                    │  716頁)         │沒收。  │
│號│  │                        │                    │④劉衍鋒之左列帳戶├────┤
│1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辰○○共│
│︶│  │                        │                    │  細(院卷三第26至│同犯詐欺│
│  │  │                        │                    │  28頁)          │取財罪,│
│  │  │                        │                    │⑤通訊監察譯文(警│處有期徒│
│  │  │                        │                    │  一卷第47頁反面、│刑玖月,│
│  │  │                        │                    │  54頁反面)      │扣案如附│
│  │  │                        │                    │                  │表二之一│
│  │  │                        │                    │                  │所示之物│
│  │  │                        │                    │                  │沒收。  │
├─┼─┼────────────┼──────────┼─────────┼────┤
│2 │陳│F○○於101年6月21日10時│高文君之臺灣銀行帳號│①證人F○○於警詢│A○○共│
│︵│秀│30分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警二卷⑷│同犯詐欺│
│即│麗│人成員之來電,佯稱係友人│16萬元              │  第719至721頁)  │取財罪,│
│起│︵│「馬碧玲」而向F○○借款│(101年6月25日設為警│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並留下0000000000號電話│示帳戶並圈存7元,然 │  騙案件紀錄表(警│刑玖月,│
│書│訴│為聯絡方式云云,致F○○│無退款發還)        │  二卷⑷第718頁) │扣案如附│
│附│︶│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1時50│                    │③匯款申請書(警二│表二之一│
│表│  │分許匯款16萬元。        │                    │  卷⑷第722頁)   │所示之物│
│編│  │                        │                    │④高文君之左列帳戶│沒收。  │
│號│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2 │  │                        │                    │  細(院卷三第47至│辰○○共│
│︶│  │                        │                    │  48頁)          │同犯詐欺│
│  │  │                        │                    │⑤扣案筆記(警二卷│取財罪,│
│  │  │                        │                    │  ⑴第83頁)      │處有期徒│
│  │  │                        │                    │                  │刑玖月,│
│  │  │                        │                    │                  │扣案如附│
│  │  │                        │                    │                  │表二之一│
│  │  │                        │                    │                  │所示之物│
│  │  │                        │                    │                  │沒收。  │
├─┼─┼────────────┼──────────┼─────────┼────┤
│3 │顧│k○○於101年6月22日9時 │王嘉宏之臺灣中小企業│①證人k○○於警詢│A○○共│
│︵│錦│30分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銀行帳號000-00000000│  之證述(警二卷⑷│同犯詐欺│
│即│生│人成員之來電,佯稱係其外│704號:20萬元       │  第724至725頁)  │取財罪,│
│起│︵│甥女「岑曉雯」而向k○○│(101年6月26日設為警│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借款,並留下0000000000號│示帳戶,於101年9月19│  騙案件紀錄表(警│刑玖月,│
│書│訴│電話為聯絡方式云云,致顧│日返還99,986元予被害│  二卷⑷第723頁) │扣案如附│
│附│︶│錦生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2│人)                │③匯出匯款憑證(警│表二之一│
│表│  │時許匯款20萬元。        │                    │  二卷⑷第726頁) │所示之物│
│編│  │                        │                    │④王嘉宏之臺灣銀行│沒收。  │
│號│  │                        │                    │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3 │  │                        │                    │  易明細(院卷三第│辰○○共│
│︶│  │                        │                    │  58至61頁)      │同犯詐欺│
│  │  │                        │                    │⑤通訊監察譯文(警│取財罪,│
│  │  │                        │                    │  一卷第60頁反面、│處有期徒│
│  │  │                        │                    │  第69頁反面,院卷│刑玖月,│
│  │  │                        │                    │  四第191頁)     │扣案如附│
│  │  │                        │                    │                  │表二之一│
│  │  │                        │                    │                  │所示之物│
│  │  │                        │                    │                  │沒收。  │
├─┼─┼────────────┼──────────┼─────────┼────┤
│4 │徐│玄○○於101年6月26日11時│①汪璦菱之渣打銀行帳│①證人玄○○於警詢│A○○共│
│︵│莉│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號000-00000000000000│  之證述(警二卷⑷│同犯詐欺│
│即│萍│員以0000000000號來電,用│號:15萬元          │  第728至729頁)  │取財罪,│
│起│  │「猜猜我是誰」詐騙方式,│(於101年6月28日設為│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使玄○○誤認對方係其友人│警示帳戶,並圈存餘額│  騙案件紀錄表(警│刑玖月,│
│書│  │「卓瑞芳」,陷於錯誤而於│6169元)            │  二卷⑷第727頁) │扣案如附│
│附│  │同日14時19分許接連2次匯 │②陳姿羽之台北富邦商│③匯款申請書(警二│表二之一│
│表│  │款入右列帳戶,總計遭騙25│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卷⑷第730頁)   │所示之物│
│編│  │萬元。                  │185665號:10萬元    │④汪璦菱、陳姿羽之│沒收。  │
│號│  │                        │(於101年6月27日設為│  左列銀行帳戶開戶├────┤
│4 │  │                        │警示帳戶)          │  資料及交易明細(│辰○○共│
│︶│  │                        │                    │  院卷三第64頁反面│同犯詐欺│
│  │  │                        │                    │  、66頁反面、70頁│取財罪,│
│  │  │                        │                    │  反面、71頁反面)│處有期徒│
│  │  │                        │                    │⑤通訊監察譯文(警│刑玖月,│
│  │  │                        │                    │  一卷第60頁反面、│扣案如附│
│  │  │                        │                    │  第69頁反面,院卷│表二之一│
│  │  │                        │                    │  四第191頁)     │所示之物│
│  │  │                        │                    │                  │沒收。  │
├─┼─┼────────────┼──────────┼─────────┼────┤
│5 │張│黃○○於101年6月28日13時│陳易漢之國泰世華商業│①證人黃○○於警詢│A○○共│
│︵│又│10分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銀行帳號000-00000000│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之│人成員之來電,佯稱係其弟│614號:10萬元       │  ⑷第733至735頁)│取財罪,│
│起│︵│媳而向黃○○借款,並留下│(於101年6月28日設為│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0000000000、0000000000號│警示帳戶,並圈存餘額│  騙案件紀錄表(警│刑捌月,│
│書│訴│電話為聯絡方式云云,致張│976元)             │  二卷⑷第732頁) │扣案如附│
│附│︶│又之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4│                    │③匯款申請書(警二│表二之一│
│表│  │時24分許匯款10萬元。    │                    │  卷⑷第736頁)   │所示之物│
│編│  │                        │                    │④陳易漢之左列帳戶│沒收。  │
│號│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5 │  │                        │                    │  細(見院卷三第76│辰○○共│
│︶│  │                        │                    │  至77、83頁)    │同犯詐欺│
│  │  │                        │                    │⑤通訊監察譯文(警│取財罪,│
│  │  │                        │                    │  一卷第48、69頁,│處有期徒│
│  │  │                        │                    │  院卷四第192、193│刑捌月,│
│  │  │                        │                    │  頁)            │扣案如附│
│  │  │                        │                    │                  │表二之一│
│  │  │                        │                    │                  │所示之物│
│  │  │                        │                    │                  │沒收。  │
├─┼─┼────────────┼──────────┼─────────┼────┤
│6 │陳│E○○於101年6月29日13時│趙威丞之郵局帳號700 │①證人E○○於警詢│A○○共│
│︵│玉│30分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0000000000000號:  │  之證述(警二卷⑷│同犯詐欺│
│即│幸│人成員之來電,佯稱係其友│5萬元               │  第738至739頁)  │取財罪,│
│起│︵│人「素貞」而向E○○借款│(已於101年8月15日圈│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並留下0000000000號電話│存返還5萬元予被害人 │  騙案件紀錄表(警│刑捌月,│
│書│訴│為聯絡方式云云,致E○○│E○○【院卷三第96頁│  二卷⑷第737頁) │扣案如附│
│附│︶│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4時30│】)                │③匯款委託書(警二│表二之一│
│表│  │分許匯款5萬元。         │                    │  卷⑷第740頁)   │所示之物│
│編│  │                        │                    │④趙威丞之左列帳戶│沒收。  │
│號│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6 │  │                        │                    │  細(院卷三第97、│辰○○共│
│︶│  │                        │                    │  113頁)         │同犯詐欺│
│  │  │                        │                    │⑤通訊監察譯文(警│取財罪,│
│  │  │                        │                    │  一卷第48、69頁,│處有期徒│
│  │  │                        │                    │  院卷四第192、193│刑捌月,│
│  │  │                        │                    │  頁)            │扣案如附│
│  │  │                        │                    │                  │表二之一│
│  │  │                        │                    │                  │所示之物│
│  │  │                        │                    │                  │沒收。  │
├─┼─┼────────────┼──────────┼─────────┼────┤
│7 │羅│j○○於101年6月15日18時│林心鏘之郵局帳號700 │①證人j○○於警詢│A○○共│
│︵│鈴│8分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 │-00000000000000號: │  之證述(警二卷⑷│同犯詐欺│
│即│雅│人成員之來電(顯示號碼:│5,123元             │  第743至744頁)  │取財罪,│
│起│  │00000000000號),佯稱: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因作業疏失,致其於網路購│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柒月,│
│書│  │買之米格服飾誤設為分期付│                    │  (警二卷⑷第741 │扣案如附│
│附│  │款,需至自動提款機依指示│                    │  頁)            │表二之一│
│表│  │操作始得解除設定云云,致│                    │③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所示之物│
│編│  │j○○陷於錯誤,而於同日│                    │  易明細表(警二卷│沒收。  │
│號│  │20時5分許轉帳5,123元。  │                    │  ⑷第745頁)     ├────┤
│7 │  │                        │                    │④林心鏘之左列帳戶│辰○○共│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同犯詐欺│
│  │  │                        │                    │  細(見院卷三第98│取財罪,│
│  │  │                        │                    │  、114頁)       │處有期徒│
│  │  │                        │                    │⑤林心鏘於警詢之證│刑柒月,│
│  │  │                        │                    │  述(警二卷⑶525 │扣案如附│
│  │  │                        │                    │  至528頁)       │表二之一│
│  │  │                        │                    │⑥扣案筆記(警二卷│所示之物│
│  │  │                        │                    │  ⑴第81頁)      │沒收。  │
├─┼─┼────────────┼──────────┼─────────┼────┤
│8 │陳│K○○於101年6月15日17時│①林心鏘之郵局帳號  │①證人K○○於警詢│A○○共│
│︵│淑│31分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00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警二卷⑷│同犯詐欺│
│即│華│人成員之來電(顯示號碼:│:29,980元          │  第750至753頁)  │取財罪,│
│起│︵│+00000000000、+0000000│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5168號),佯稱:因作業疏│②徐廷暉之台新國際商│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捌月,│
│書│訴│失,致其於網路購買之米格│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警二卷⑷第746 │扣案如附│
│附│︶│服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00000000號:        │  頁)            │表二之一│
│表│  │自動提款機依指示操作始得│⑴29,000元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所示之物│
│編│  │解除設定云云,致K○○陷│⑵29,000元          │  細表(警二卷⑷第│沒收。  │
│號│  │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10分│(已於101年6月15日設│  754頁)         ├────┤
│8 │  │至19時50分許,接連3次轉 │為警示帳戶,並圈存帳│④林心鏘、徐廷暉之│辰○○共│
│︶│  │帳計87,980元。          │戶餘額3元)         │  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同犯詐欺│
│  │  │                        │                    │  及交易明細(院卷│取財罪,│
│  │  │                        │                    │  三第98、114、129│處有期徒│
│  │  │                        │                    │  至130頁)       │刑捌月,│
│  │  │                        │                    │⑤林心鏘於警詢之證│扣案如附│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2│表二之一│
│  │  │                        │                    │  5至528頁)      │所示之物│
│  │  │                        │                    │⑥扣案筆記(登載左│沒收。  │
│  │  │                        │                    │  列①所示帳戶;警│        │
│  │  │                        │                    │  二卷⑴第81頁)  │        │
├─┼─┼────────────┼──────────┼─────────┼────┤
│9 │陳│I○○於101年6月15日16時│林冠妤(起訴書誤載為│①證人I○○於警詢│A○○共│
│︵│映│41分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林心鏘)之第一商業銀│  之證述(警二卷⑷│同犯詐欺│
│即│甄│人成員之來電(顯示號碼:│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759至761頁)  │取財罪,│
│起│  │+00000000000、+0000000│3號: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0739號),佯稱:因作業疏│⑴20,265元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捌月,│
│書│  │失,致其於網路購買國民服│⑵7,029元           │  (警二卷⑷第755 │扣案如附│
│附│  │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自│⑶4,552元           │  至756頁)       │表二之一│
│表│  │動提款機依指示操作始得解│(已於101年6月15日設│③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所示之物│
│編│  │除設定云云,致I○○因陷│為警示帳戶,並圈存帳│  易明細表(警二卷│沒收。  │
│號│  │於錯誤,而於同日17時57分│戶餘額17元,惟未退款│  ⑷第763頁)     ├────┤
│9 │  │至18時13分許,接連3次轉 │返還予被害人)      │④林冠妤之左列帳戶│辰○○共│
│︶│  │帳計31,846元。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同犯詐欺│
│  │  │                        │                    │  細(見院卷三第13│取財罪,│
│  │  │                        │                    │  9至141頁)      │處有期徒│
│  │  │                        │                    │⑤林心鏘於警詢之證│刑捌月,│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2│扣案如附│
│  │  │                        │                    │  5至528頁)      │表二之一│
│  │  │                        │                    │⑥扣案筆記(警二卷│所示之物│
│  │  │                        │                    │  ⑴第81頁)      │沒收。  │
├─┼─┼────────────┼──────────┼─────────┼────┤
│10│蔡│蔡鎧朱於101年6月19日16時│①陳俊欽之郵局帳號  │①證人蔡鎧朱於警詢│A○○共│
│︵│鎧│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00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警二卷⑷│同犯詐欺│
│即│朱│員之來電(顯示號碼:02-2│:⑴3萬元⑵3萬元    │  第767至769頁)  │取財罪,│
│起│︵│0000000號),佯稱:因作 │(其中3萬元已發還予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現│業疏失,致其於網路購買之│被害人蔡鎧朱)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壹年,│
│書│更│國民服飾誤設為分期付款,│②黃家豐之合作金庫銀│  (警二卷⑷第765 │扣案如附│
│附│名│需至自動提款機依指示操作│行帳號000-0000000000│  至766頁)       │表二之一│
│表│為│始得解除設定云云,致蔡鎧│582號: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所示之物│
│編│:│朱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⑴29,980元          │  細表(警三卷⑶第│沒收。  │
│號│蔡│39分許至翌日0時35分許, │⑵29,980元          │  578至581頁)    ├────┤
│10│侑│接連16次轉帳、匯款計429,│③蘇佑翔之台新國際商│④陳俊欽、黃家豐、│辰○○共│
│︶│彤│960元至右列帳戶;該人再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蘇佑翔之帳戶開戶│同犯詐欺│
│  │︶│續偽以:尚需將帳戶餘額領│00000000號:        │  資料及交易明細(│取財罪,│
│  │  │出交金管會人員保管云云,│⑴27,000元⑵3000元  │  院卷三第96、99、│處有期徒│
│  │  │蔡鎧朱亦陷於錯誤,依指示│⑶3萬元(共5次)    │  115、129、131至 │刑壹年,│
│  │  │,先於101年6月20日上午某│⑷1萬元             │  132、152至154、 │扣案如附│
│  │  │時自其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於101年6月20日設為│  278、282頁)    │表二之一│
│  │  │帳號:000000000000號)領│警示帳戶,並圈存帳戶│⑤蔡鎧朱之華南商業│所示之物│
│  │  │取43萬元,而於同日10時許│餘額94元)          │  銀行帳戶存摺影本│沒收。  │
│  │  │在古亭捷運站將該43萬元交│④蘇佑翔之第一商業銀│  (見院卷二第127 │        │
│  │  │付詐騙集團成員,遭騙共計│行帳號000-0000000000│  至128頁)       │        │
│  │  │859,960元(起訴書誤載為 │0號:3萬元(共4次) │⑥黃家豐於警詢之證│        │
│  │  │83萬元,應予更正)。    │(於101年6月20日設為│  述(警二卷⑶第53│        │
│  │  │                        │警示帳戶,並圈存帳戶│  7至542頁)      │        │
│  │  │                        │餘額20元)          │⑦扣案筆記(登載左│        │
│  │  │                        │                    │  列②至④所示帳戶│        │
│  │  │                        ├──────────┤  ;警二卷⑴第82、│        │
│  │  │                        │當面交付43萬元      │  83頁)          │        │
├─┼─┼────────────┼──────────┼─────────┼────┤
│11│鄧│e○○於101年6月19日19時│黃家豐之合作金庫商業│①證人e○○於警詢│A○○共│
│︵│秀│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之證述(警二卷⑷│同犯詐欺│
│即│玲│員之來電(顯示號碼:+  │75582號:29,989元   │  第777至778頁)  │取財罪,│
│起│  │000000000號),佯稱:因 │(已於101年9月19日設│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作業疏失,致其於雅虎超級│為警示帳戶)        │  騙案件紀錄表(警│刑捌月,│
│書│  │商城網路交易誤設為分期付│                    │  二卷⑷第775頁) │扣案如附│
│附│  │款,需至自動提款機依指示│                    │③ATM交易明細表( │表二之一│
│表│  │操作始得解除設定云云,致│                    │  警二卷⑷第779頁 │所示之物│
│編│  │e○○陷於錯誤,而於同日│                    │  )              │沒收。  │
│號│  │19時47分許轉帳29,989元。│                    │④黃家豐之左列帳戶├────┤
│11│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辰○○共│
│︶│  │                        │                    │  細(院卷三第152 │同犯詐欺│
│  │  │                        │                    │  至154頁)       │取財罪,│
│  │  │                        │                    │⑤黃家豐於警詢之證│處有期徒│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3│刑捌月,│
│  │  │                        │                    │  7至542頁)      │扣案如附│
│  │  │                        │                    │⑥扣案筆記(警二卷│表二之一│
│  │  │                        │                    │  ⑴第82、83頁)  │所示之物│
│  │  │                        │                    │                  │沒收。  │
├─┼─┼────────────┼──────────┼─────────┼────┤
│12│黃│T○○於101年7月16日18時│①洪銘松之臺灣中小企│①證人T○○於警詢│A○○共│
│︵│錦│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之證述(警二卷⑷│同犯詐欺│
│即│雲│員之來電(顯示號碼:02  │40786號:29,912元   │  第781至783頁)  │取財罪,│
│起│  │-0000000號),佯稱:因作│(已於101年7月17日設│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業疏失,致其網路購物誤設│為警示帳戶,並圈存79│  騙案件紀錄表(警│刑玖月,│
│書│  │為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提款│元但未返還)        │  二卷⑷第780頁) │扣案如附│
│附│  │機依指示操作始得解除設定│②張原富之郵局帳號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表二之一│
│表│  │云云,致T○○陷於錯誤,│000-00000000000000號│  細表(警二卷⑷第│所示之物│
│編│  │而於同日18時28分許至101 │:29,976元          │  784頁)         │沒收。  │
│號│  │年7月18日17時32分,接連5│③李佳龍之大眾商業銀│④洪銘松、張原富、├────┤
│12│  │次轉帳計149,732元。     │行帳號000-0000000000│  李佳龍之左列帳戶│辰○○共│
│︶│  │                        │16號:29,976元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同犯詐欺│
│  │  │                        │(於101年7月19日設為│  細(院卷三第55至│取財罪,│
│  │  │                        │警示帳戶,並圈存66元│  57、70頁反面、72│處有期徒│
│  │  │                        │但未返還)          │  頁反面、100、116│刑玖月,│
│  │  │                        │④李佳龍之台北富邦銀│  、155至156頁)  │扣案如附│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⑤洪銘松於警詢之證│表二之一│
│  │  │                        │59號:              │  述(警二卷⑶第56│所示之物│
│  │  │                        │⑴29,956元⑵29,912元│  2至563頁)      │沒收。  │
│  │  │                        │(於101年7月17日設為│⑥扣案筆記(登載左│        │
│  │  │                        │警示帳戶)          │  列①至③所示帳戶│        │
│  │  │                        │                    │  ;警三卷⑷第995 │        │
│  │  │                        │                    │  至997頁,院卷二 │        │
│  │  │                        │                    │  第63頁)        │        │
├─┼─┼────────────┼──────────┼─────────┼────┤
│13│陳│P○○於101年6月28日21時│藍志威之彰化商業銀行│①證人P○○於警詢│A○○共│
│︵│麗│6分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 │帳號000-000000000000│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莉│人成員之來電(顯示號碼:│00號:24,059元      │  ⑷第798至800頁)│取財罪,│
│起│  │000000000號),佯稱因作 │(於101年6月29日設為│②內政部警政署反  │處有期徒│
│訴│  │業疏失,致其於網路購買之│警示帳戶,圈存帳戶餘│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刑捌月,│
│書│  │米格服飾入帳有誤,需至自│額339元未發還)     │  表(警二卷⑷第79│扣案如附│
│附│  │動提款機依指示操作始得解│                    │  6頁)           │表二之一│
│表│  │除設定,旋有自稱富邦銀行│                    │③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所示之物│
│編│  │周小姐之人電話聯絡(顯示│                    │  易明細表(警二卷│沒收。  │
│號│  │號碼:00-000000000),指│                    │  ⑷第801頁)     ├────┤
│15│  │示P○○至提款機操作辦理│                    │④藍志威之帳戶開戶│辰○○共│
│︶│  │退刷云云,致P○○陷於錯│                    │  資料及交易明細(│同犯詐欺│
│  │  │誤,而於同日22時4分許轉 │                    │  見院卷三第169至 │取財罪,│
│  │  │帳24,059元。            │                    │  171頁)         │處有期徒│
│  │  │                        │                    │⑤藍志威於警詢、偵│刑捌月,│
│  │  │                        │                    │  訊之證述(警二卷│扣案如附│
│  │  │                        │                    │  ⑶第473至477頁,│表二之一│
│  │  │                        │                    │  偵二卷⑵第290至 │所示之物│
│  │  │                        │                    │  292頁)         │沒收。  │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        │
│  │  │                        │                    │  ⑹第1279頁)    │        │
├─┼─┼────────────┼──────────┼─────────┼────┤
│14│林│申○○於101年6月28日20時│①張志家之國泰世華商│①證人申○○於警詢│A○○共│
│︵│慈│58分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翊│人成員之來電(顯示號碼:│062502號:14,123元  │  ⑷第804至805頁)│取財罪,│
│起│︵│+0000000000、+00000000│(於101年6月29日設為│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83號),佯稱:因作業疏失│警示帳戶,圈存帳戶餘│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捌月,│
│書│訴│,致其於網路購買國民服飾│額479元未返還)     │  (警二卷⑷第802 │扣案如附│
│附│︶│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自動│                    │  頁)            │表二之一│
│表│  │提款機依指示操作始得解除│②藍志威之花旗台灣商│③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所示之物│
│編│  │設定云云,致申○○陷於錯│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易明細表(警二卷│沒收。  │
│號│  │誤,而於同日22時16分至23│2532號:19,123元    │  ⑷第808頁)     ├────┤
│16│  │時5分許,接連2次轉帳計  │(於101年6月29日設為│④張志家、藍志威之│辰○○共│
│︶│  │33,246元。              │警示帳戶,圈存帳戶餘│  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同犯詐欺│
│  │  │                        │額108元未返還)     │  及交易明細(見院│取財罪,│
│  │  │                        │                    │  卷三第76、78、85│處有期徒│
│  │  │                        │                    │  、177至185頁)  │刑捌月,│
│  │  │                        │                    │⑤張志家於警詢、藍│扣案如附│
│  │  │                        │                    │  志威於警詢及偵  │表二之一│
│  │  │                        │                    │  訊之證述(警二卷│所示之物│
│  │  │                        │                    │  ⑶第473至477、61│沒收。  │
│  │  │                        │                    │  4至617頁,偵二卷│        │
│  │  │                        │                    │  ⑵第290至292頁)│        │
│  │  │                        │                    │⑥扣案筆記(登載左│        │
│  │  │                        │                    │  列①所示帳戶;警│        │
│  │  │                        │                    │  二卷⑴第84頁)  │        │
├─┼─┼────────────┼──────────┼─────────┼────┤
│15│李│壬○○於101年6月30日18時│①潘郁潔之郵局帳號  │①證人壬○○於警詢│A○○共│
│︵│芝│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000-00000000000號: │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穎│員以未顯示號碼來電,佯稱│⑴10萬元⑵10萬元    │  ⑸第812至816頁)│取財罪,│
│起│︵│因作業疏失,致其網路購物│②陳楷勳之淡水第一信│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誤設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  騙案件紀錄表(警│刑壹年陸│
│書│訴│操作始得解除設定云云,李│0000000號:10萬元   │  二卷⑸第809至811│月,扣案│
│附│︶│芝穎不疑有詐前往ATM操作 │(於101年7月6日設為 │  頁)            │如附表二│
│表│  │後,詐騙集團成員旋以郵局│警示帳戶,圈存帳戶餘│③存款憑證、匯款回│之一所示│
│編│  │專員名義聯絡(顯示號碼:│額78元未返還)      │  條、匯款申請書、│之物沒收│
│號│  │00-00000000號)壬○○, │③黃翊庭之郵局帳號  │  存款人收執聯(警│。      │
│17│  │續偽稱:因操作程序錯誤,│000-000000000000號:│  二卷⑸第822至834├────┤
│︶│  │壬○○之帳戶將被凍結,需│10萬元              │  頁)            │辰○○共│
│  │  │轉存至指定帳戶,清查完畢│④林長安之郵局帳號  │④潘郁潔、陳楷勳、│同犯詐欺│
│  │  │即會發還云云,又冒稱郵局│000-000000000000號  │  黃翊庭、林長安、│取財罪,│
│  │  │襄理「陳勝宏」聯絡壬○○│:10萬元            │  黃棟祈、戴偉朕、│處有期徒│
│  │  │,接續偽以:必須先其帳戶│⑤黃棟祈之郵局帳號  │  高雲蘭、林威州、│刑壹年陸│
│  │  │內金錢轉存至郵局高官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陳信宇、陳威成、│月,扣案│
│  │  │,清查後即匯還,不用擔心│10萬元              │  黃寺全、鍾文珍、│如附表二│
│  │  │,並留下以0000000000號為│⑥戴偉朕之兆豐國際商│  張必駿之左列帳戶│之一所示│
│  │  │聯絡電話云云,致壬○○陷│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之物沒收│
│  │  │於錯誤,而於102年7月2日 │53750號:           │  細(見院卷三第35│。      │
│  │  │10時許至102年7月3日,接 │10萬元              │  至38、43至45、71│        │
│  │  │連28次匯款總計2,800,100 │(於101年7月4日設為 │  、73、76、79至80│        │
│  │  │元(起訴書誤載為280萬元 │警示帳戶,圈存帳戶餘│  、86至88、101至 │        │
│  │  │,應予更正)。          │額951元未返還)     │  105、117至121、 │        │
│  │  │                        │⑦高雲蘭之郵局帳號  │  142至144、157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  159、186至193、 │        │
│  │  │                        │:10萬元            │  195至201、204至 │        │
│  │  │                        │⑧林威州之星展銀行帳│  205、209至211、 │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214至225、247至 │        │
│  │  │                        │:10萬元            │  249頁)         │        │
│  │  │                        │⑨高雲蘭之台灣新光商│⑤黃翊庭、林威州、│        │
│  │  │                        │業銀行帳號          │  黃寺全於警詢之證│        │
│  │  │                        │000-000000000000號:│  述(警二卷⑶第49│        │
│  │  │                        │120,100元           │  9至502、517至519│        │
│  │  │                        │(於101年7月6日設為 │  、630至633頁)  │        │
│  │  │                        │警示帳戶,圈存帳戶餘│⑥扣案筆記(登載左│        │
│  │  │                        │額70元未返還)      │  列⑤⑧⑫⑮⑯⑲㉒│        │
│  │  │                        │⑩陳信宇(起訴書誤載│  ㉓所示帳戶;警三│        │
│  │  │                        │為陳信守)之國泰世華│  卷⑹第1246至1247│        │
│  │  │                        │商業銀行帳號013-06  │  頁,警三卷⑷第97│        │
│  │  │                        │000000000號:10萬元 │  5頁)           │        │
│  │  │                        │⑪高雲蘭之臺灣銀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10萬元            │                  │        │
│  │  │                        │⑫林長安之國泰世華商│                  │        │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        │
│  │  │                        │169280號:10萬元    │                  │        │
│  │  │                        │⑬戴偉朕之玉山商業銀│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411號:10萬元       │                  │        │
│  │  │                        │⑭戴偉朕之中國信託商│                  │        │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        │
│  │  │                        │025592號:8萬元     │                  │        │
│  │  │                        │⑮陳威成之華南商業銀│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58號:              │                  │        │
│  │  │                        │⑴10萬元⑵10萬元    │                  │        │
│  │  │                        │⑯黃寺全之兆豐國際商│                  │        │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        │
│  │  │                        │71110號:10萬元     │                  │        │
│  │  │                        │(於101年7月4日設為 │                  │        │
│  │  │                        │警示帳戶,圈存帳戶餘│                  │        │
│  │  │                        │額82元未返還)      │                  │        │
│  │  │                        │⑰黃翊庭之高雄銀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⑴10萬元⑵10萬元  │                  │        │
│  │  │                        │(於101年7月6日設為 │                  │        │
│  │  │                        │警示帳戶,圈存帳戶餘│                  │        │
│  │  │                        │額38元未返還)      │                  │        │
│  │  │                        │⑱潘郁潔之第一商業銀│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1號:               │                  │        │
│  │  │                        │⑴10萬元⑵10萬元    │                  │        │
│  │  │                        │⑲鍾文珍之臺灣銀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                  │        │
│  │  │                        │⑳黃棟祈之華南商業銀│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31號:10萬元        │                  │        │
│  │  │                        │㉑張必駿之彰化商業銀│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1800號:10萬元      │                  │        │
│  │  │                        │(於101年7月3、4日設│                  │        │
│  │  │                        │為警示帳戶,圈存帳戶│                  │        │
│  │  │                        │餘額524元未返還)   │                  │        │
│  │  │                        │㉒潘郁潔之台北富邦商│                  │        │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        │
│  │  │                        │330630號:10萬元    │                  │        │
│  │  │                        │㉓林長安之華南商業銀│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                        │2435號:10萬元      │                  │        │
├─┼─┼────────────┼──────────┼─────────┼────┤
│16│黃│S○○於101年6月28日(起│藍志威之花旗台灣商業│①證人S○○於警詢│A○○共│
│︵│楨│訴書誤載為29日)21時30分│銀行帳號000-00000000│  之證述(警二卷⑸│同犯詐欺│
│即│盈│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32號:29,999元      │  第845至846頁)  │得利罪,│
│起│︵│員之來電(顯示號碼:+02│(於101年6月29日設為│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00000000、+000000000號 │警示帳戶,圈存帳戶餘│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捌月,│
│書│訴│),佯稱:因作業疏失,致│額108元未返還)     │  (警二卷⑸第843 │扣案如附│
│附│︶│其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                    │  頁)            │表二之一│
│表│  │,需至自動提款機依指示操├──────────┤③ipost交易明細查 │所示之物│
│編│  │作始得解除設定云云,黃楨│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詢(警二卷⑸第84│沒收。  │
│號│  │盈依指示匯款29,999元至右│:5萬元             │  7頁)           ├────┤
│18│  │列帳戶,詐騙集團成員接續│                    │④藍志威之帳戶開戶│辰○○共│
│︶│  │再偽稱:必須購買5萬元之 │                    │  資料及交易明細(│同犯詐欺│
│  │  │MYCARD點數,即可塗銷該筆│                    │  見院卷三第177至 │得利罪,│
│  │  │購物云云,S○○不疑有詐│                    │  185頁)         │處有期徒│
│  │  │,至超商購買點數,並告知│                    │⑤藍志威於警詢、偵│刑捌月,│
│  │  │詐騙集團成員密碼,詐騙集│                    │  訊之證述(警二卷│扣案如附│
│  │  │團成員並以此方式詐得點數│                    │  ⑶第473至477頁,│表二之一│
│  │  │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取開│                    │  偵二卷⑵第290至 │所示之物│
│  │  │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利│                    │  292頁)         │沒收。  │
│  │  │益。S○○共計遭詐騙79,9│                    │⑥S○○購買點數憑│        │
│  │  │99元(包括匯款29,999元及│                    │  證(警二卷⑸第84│        │
│  │  │購買點數5萬000元)。    │                    │  8頁)           │        │
│  │  │(起訴書匯款/付款金額欄│                    │                  │        │
│  │  │誤載為3萬元)           │                    │                  │        │
├─┼─┼────────────┼──────────┼─────────┼────┤
│17│賴│f○○於101年7月3日17時 │黃寺全之臺灣銀行帳號│①證人f○○於警詢│A○○共│
│︵│宛│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莉│員之來電(顯示號碼:02-2│22,123元            │  ⑸第851至852頁)│取財罪,│
│起│  │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01年7月4日設為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其│警示帳戶,101年8月29│  騙專線紀錄表(警│刑捌月,│
│書│  │於伊聖詩網路交易誤設為分│日退款發還被害人)  │  二卷⑸第849至850│扣案如附│
│附│  │期付款,需至自動提款機依│                    │  頁)            │表二之一│
│表│  │指示操作始得解除設定云云│                    │③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所示之物│
│編│  │,致f○○陷於錯誤,而於│                    │  易明細表(警二卷│沒收。  │
│號│  │同日18時55分許轉帳22,123│                    │  ⑸第854頁)     ├────┤
│19│  │元。                    │                    │④黃寺全之臺灣銀行│辰○○共│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同犯詐欺│
│  │  │                        │                    │  細(見院卷三第33│取財罪,│
│  │  │                        │                    │  至34頁)        │處有期徒│
│  │  │                        │                    │⑤黃寺全於警詢之證│刑捌月,│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1│扣案如附│
│  │  │                        │                    │  7至519頁)      │表二之一│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所示之物│
│  │  │                        │                    │  ⑷第977頁)     │沒收。  │
├─┼─┼────────────┼──────────┼─────────┼────┤
│18│余│丁○○於101年7月16日17時│①葛世杰之郵局帳號  │①證人丁○○於警詢│A○○共│
│︵│安│14分,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  000-00000000000000│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穎│成員之來電(顯示號碼:+│  號:87,000元      │  ⑸第862至866頁)│取財罪,│
│起│︵│0000000000、+0000000000│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號),佯稱:因作業疏失,│                    │  騙專線紀錄表(警│刑玖月,│
│書│訴│致其於創意小站網路交易誤├──────────┤  二卷⑸第860至861│扣案如附│
│附│︶│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提│②洪銘松之臺灣中小企│  頁)            │表二之一│
│表│  │款機依指示操作始得解除設│業銀行帳號000-000000│③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所示之物│
│編│  │定云云,致丁○○陷於錯誤│40786號:29,983元   │  易明細表(警二卷│沒收。  │
│號│  │,而於同日17時24分至18時│(已於101年7月17日設│  ⑸第870頁)     ├────┤
│21│  │9分接連以匯款及轉帳方式 │為警示帳戶,並圈存79│④葛世杰、洪銘松之│辰○○共│
│︶│  │將總計116,983元存入右列 │元但未返還)        │  左列銀行帳戶開戶│同犯詐欺│
│  │  │帳戶。                  │                    │  資料及交易明細(│取財罪,│
│  │  │                        │                    │  見院卷三第55至57│處有期徒│
│  │  │                        │                    │  、107、123頁)  │刑玖月,│
│  │  │                        │                    │⑤洪銘松於警詢之證│扣案如附│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6│表二之一│
│  │  │                        │                    │  2至563頁)      │所示之物│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沒收。  │
│  │  │                        │                    │  ⑹1267頁,警三卷│        │
│  │  │                        │                    │  ⑷第995頁)     │        │
├─┼─┼────────────┼──────────┼─────────┼────┤
│19│蔡│於101年7月16日18時30分許│洪銘松之臺灣中小企業│①證人c○○於警詢│A○○共│
│︵│素│,c○○接獲詐騙集團成年│銀行帳號000-00000000│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娟│人成員之來電(顯示號碼:│786號:29983元      │  ⑸第873至875頁)│取財罪,│
│起│  │+0000000000、+00000000│(已於101年7月17日設│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33號),佯稱:因作業疏失│為警示帳戶,並圈存79│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捌月,│
│書│  │,致其於PCHOME網路交易誤│元但未返還)        │  (警二卷⑸第871 │扣案如附│
│附│  │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提│                    │  至872頁)       │表二之一│
│表│  │款機依指示操作始得解除設│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所示之物│
│編│  │定云云,致c○○陷於錯誤│                    │  細表(警二卷⑸第│沒收。  │
│號│  │,而於同日19時9分許轉帳 │                    │  876頁)         ├────┤
│22│  │29983元。               │                    │④洪銘松之左列銀行│辰○○共│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同犯詐欺│
│  │  │                        │                    │  細(見院卷三第55│取財罪,│
│  │  │                        │                    │  至57頁)        │處有期徒│
│  │  │                        │                    │⑤洪銘松於警詢之證│刑捌月,│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6│扣案如附│
│  │  │                        │                    │  2至563頁)      │表二之一│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所示之物│
│  │  │                        │                    │  ⑷第995頁)     │沒收。  │
├─┼─┼────────────┼──────────┼─────────┼────┤
│20│吳│庚○○於101年6月27日15時│①郭瓊文之玉山商業銀│①證人庚○○於警詢│A○○共│
│︵│秋│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行帳號000-0000000000│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蜜│員之來電(顯示號碼:+00│086號:10萬元       │  ⑸第906至909頁)│取財罪,│
│起│︵│0000000000號),佯稱:因│②吳玉琳之玉山商業銀│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作業疏失,致其網路購物誤│行帳號000-0000000000│  騙案件紀錄表(警│刑壹年貳│
│書│訴│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提│232號:10萬元       │  二卷⑸第904頁) │月,扣案│
│附│︶│款機依指示操作始得解除設│③王宗榮之京城商業銀│③網路ATM交易明細 │如附表二│
│表│  │定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行帳號000-0000000000│  查詢、存款憑條、│之一所示│
│編│  │,而於同日19時35分許至10│50號:              │  交易傳票(警二卷│之物沒收│
│號│  │1年7月3日,接連14次以匯 │⑴98108元⑵99985元  │  ⑸910至911、917 │。      │
│27│  │款及轉帳方式將共計1,343,│(於101年6月29日設為│  至923頁)       ├────┤
│︶│  │721元匯入右列帳戶。     │警示帳戶,圈存99,985│④郭瓊文、吳玉琳、│辰○○共│
│  │  │                        │元已於101年7月23日扣│  王宗榮、黃寺全、│同犯詐欺│
│  │  │                        │除手續費30元後返還予│  陳延昇、陳信璇、│取財罪,│
│  │  │                        │庚○○【院卷三第255 │  郭瓊文、傅惠君、│處有期徒│
│  │  │                        │至258頁】)         │  簡廷宏之左列帳戶│刑壹年貳│
│  │  │                        │④黃寺全之臺灣銀行帳│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月,扣案│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  細(見院卷三第33│如附表二│
│  │  │                        │:46985元           │  至34、39至42、76│之一所示│
│  │  │                        │⑤陳信璇之國泰世華商│  、82、91至92、20│之物沒收│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4、206、207、230│。      │
│  │  │                        │151131號:10萬元    │  至242、250至262 │        │
│  │  │                        │⑥陳延昇之陽信商業銀│  、283至285頁)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⑤黃寺全、陳信璇於│        │
│  │  │                        │15號:              │  警詢或偵訊之證述│        │
│  │  │                        │⑴29,863元⑵69,810元│  (警二卷⑶第451 │        │
│  │  │                        │⑶99,985元          │  至458、517至519 │        │
│  │  │                        │(於101年7月4日設為 │  頁,偵二卷⑵第25│        │
│  │  │                        │警示帳戶,圈存帳戶餘│  8至260頁)      │        │
│  │  │                        │額72元未發還)      │⑥扣案筆記(登載左│        │
│  │  │                        │⑦陳信璇之華南商業銀│  列④⑦⑨所示帳戶│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警三卷⑷第977 │        │
│  │  │                        │31號:10萬元        │  頁,警三卷⑹第12│        │
│  │  │                        │⑧陳信璇之臺灣銀行帳│  48頁)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10萬元            │                  │        │
│  │  │                        │⑨傅惠君(起訴書誤載│                  │        │
│  │  │                        │為陳信璇,應予更正)│                  │        │
│  │  │                        │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99,985元            │                  │        │
│  │  │                        │⑩郭瓊文之華南商業銀│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76號:13萬元        │                  │        │
│  │  │                        │⑪簡廷宏之渣打銀行帳│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67號(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美商道富銀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169,000元     │                  │        │
│  │  │                        │(於101年7月2日設為 │                  │        │
│  │  │                        │警示帳戶,圈存帳戶餘│                  │        │
│  │  │                        │額225元未發還)     │                  │        │
├─┼─┼────────────┼──────────┼─────────┼────┤
│21│吳│於101年7月4日20時34分許 │陳信璇之國泰世華商業│①證人己○○於警詢│A○○共│
│︵│秋│,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銀行帳號000-00000000│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梅│之來電(顯示號碼:+    │1131號:            │  ⑸914頁)       │取財罪,│
│起│  │000000000、+000000000號│⑴29,989元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佯稱:因作業疏失,誤│⑵69,999元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玖月,│
│書│  │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提│⑶99,999元          │  (警二卷⑸第912 │扣案如附│
│附│  │款機依指示操作始得解除誤│(其中80,980元已於10│  至913頁)       │表二之一│
│表│  │,而於同日21時54分許至翌│1年7月19日發還己○○│③ATM交易明細表、 │所示之物│
│編│  │日某時,接連3次轉帳共計 │【院卷三第93至95頁】│  帳戶交易明細(警│沒收。  │
│號│  │199,987元(起訴書匯款/ │)                  │  二卷⑸卷第915至 ├────┤
│28│  │付款金額欄誤載為169998元│(起訴書贅載陳信璇之│  916頁)         │辰○○共│
│︶│  │)。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8 │④陳信璇之左列銀行│同犯詐欺│
│  │  │                        │-000000000000號)   │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取財罪,│
│  │  │                        │                    │  易明細(見院卷三│處有期徒│
│  │  │                        │                    │  第76、82、91至92│刑玖月,│
│  │  │                        │                    │  頁)            │扣案如附│
│  │  │                        │                    │⑤陳信璇於警詢、偵│表二之一│
│  │  │                        │                    │  訊之證述(警二卷│所示之物│
│  │  │                        │                    │  ⑶第451至458頁,│沒收。  │
│  │  │                        │                    │  偵二卷⑵第258至 │        │
│  │  │                        │                    │  260頁)         │        │
├─┼─┼────────────┼──────────┼─────────┼────┤
│22│林│酉○○於101年7月4日18時 │陳信璇之華南商業銀行│①證人酉○○於警詢│A○○共│
│︵│碧│20分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帳號000-000000000000│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華│人成員之來電(顯示號碼:│號:29987元         │  ⑸第926至928頁)│取財罪,│
│起│︵│+000000000號),佯稱: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付│                    │  騙案件紀錄表(警│刑捌月,│
│書│訴│款,需至自動提款機依指示│                    │  二卷⑸第924至925│扣案如附│
│附│︶│操作始得解除誤,而於同日│                    │  頁)            │表二之一│
│表│  │19時15許,轉帳29,987元至│                    │③ATM交易明細表( │所示之物│
│編│  │右列帳戶。              │                    │  警二卷⑸第930頁 │沒收。  │
│號│  │                        │                    │  )              ├────┤
│29│  │                        │                    │④陳信璇之華南商銀│辰○○共│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同犯詐欺│
│  │  │                        │                    │  細(見院卷三第23│取財罪,│
│  │  │                        │                    │  0至233頁)      │處有期徒│
│  │  │                        │                    │⑤陳信璇於警詢、偵│刑捌月,│
│  │  │                        │                    │  訊之證述(警二卷│扣案如附│
│  │  │                        │                    │  ⑶第451至458頁,│表二之一│
│  │  │                        │                    │  偵二卷⑵第258至 │所示之物│
│  │  │                        │                    │  260頁)         │沒收。  │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        │
│  │  │                        │                    │  ⑹第1248頁)    │        │
├─┼─┼────────────┼──────────┼─────────┼────┤
│23│廖│於101年7月3日18時許,接 │黃寺全之臺灣銀行帳  │①證人X○○於警詢│A○○共│
│︵│國│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之來│號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鈞│電(顯示號碼:+00000000│:⑴29,989元⑵4000元│  ⑸第933至935頁)│取財罪,│
│起│︵│66、+0000000000號),佯│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稱:因作業疏失,致其網路│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捌月,│
│書│訴│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                    │  (警二卷⑸第931 │扣案如附│
│附│︶│自動提款機依指示操作始得│                    │  至932頁)       │表二之一│
│表│  │解除設定云云,X○○依指├──────────┤③ATM交易明細表( │所示之物│
│編│  │示接連匯款2次計33989元至│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警二卷⑸第937頁 │沒收。  │
│號│  │右列帳戶,詐騙集團成員接│:4000元            │  )              ├────┤
│30│  │續再偽稱:因銀行已停止營│                    │④黃寺全之左列帳戶│辰○○共│
│︶│  │業無法再作郵匯業務,必須│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同犯詐欺│
│  │  │購買4000元之MYCARD點數,│                    │  細(見院卷三第33│取財罪,│
│  │  │始可完成程序云云,X○○│                    │  至34頁)        │處有期徒│
│  │  │不疑有詐,至超商購買點數│                    │⑤X○○購買點數憑│刑捌月,│
│  │  │,並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密碼│                    │  證(警二卷⑸第  │扣案如附│
│  │  │,詐騙集團成員並以此方式│                    │  936頁)         │表二之一│
│  │  │詐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因│                    │⑥黃寺全於警詢之證│所示之物│
│  │  │而獲取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                    │  述(警二卷⑶第51│沒收。  │
│  │  │上不法利益。X○○共計遭│                    │  7至519頁)      │        │
│  │  │詐騙37,989元(包括匯款  │                    │⑦扣案筆記(警三卷│        │
│  │  │33,989元及購買點數4000元│                    │  ⑷第977頁)     │        │
│  │  │)。(起訴書匯款/付款金│                    │                  │        │
│  │  │額欄誤載為33,989元)    │                    │                  │        │
├─┼─┼────────────┼──────────┼─────────┼────┤
│24│張│於101年7月18日18時33分許│①陳億聰之郵局帳號  │①證人B○○於警詢│A○○共│
│︵│忠│,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華│之來電(顯示號碼:+0223│:29989元           │  ⑸第940至942頁) │取財罪,│
│起│  │754092),佯稱:因作業疏│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失,致其於PCHOME網路購物│②陳億聰之渣打銀行帳│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捌月,│
│書│  │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自動│號000-00000000000000│  (警二卷⑸第939 │扣案如附│
│附│  │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以排除云│號:                │  頁)            │表二之一│
│表│  │云,致B○○陷於錯誤,而│⑴49,999元⑵19,999元│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所示之物│
│編│  │於同日19時40分許,接連3 │                    │  細表(警二卷⑸第│沒收。  │
│號│  │次轉帳、匯款計99,987元。│                    │  948至949頁)    ├────┤
│31│  │                        │                    │④陳億聰之左列帳戶│辰○○共│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同犯詐欺│
│  │  │                        │                    │  細(見院卷三第65│取財罪,│
│  │  │                        │                    │  頁反面、67頁反面│處有期徒│
│  │  │                        │                    │  、第108、124頁)│刑捌月,│
│  │  │                        │                    │⑤陳億聰於警詢之證│扣案如附│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7│表二之一│
│  │  │                        │                    │  1至576頁)      │所示之物│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沒收。  │
│  │  │                        │                    │  ⑷第999頁,警三 │        │
│  │  │                        │                    │  卷⑹第1270頁)  │        │
├─┼─┼────────────┼──────────┼─────────┼────┤
│25│江│於101年7月19日16時54分許│張榮華之臺灣銀行帳號│①證人丙○○於警詢│A○○共│
│︵│秉│,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憲│之來電(顯示號碼:+0022│28,998元            │  ⑸第952至953頁)│得利罪,│
│起│  │0000000、+0000000000號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佯稱:因作業疏失,致│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捌月,│
│書│  │其奇摩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                    │  (警二卷⑸第950 │扣案如附│
│附│  │付款,需至自動提款機依指│                    │  頁)            │表二之一│
│表│  │示操作始得解除設定云云,├──────────┤③ATM交易明細表( │所示之物│
│編│  │丙○○依指示匯款28,998元│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  警二卷⑸第956頁 │沒收。  │
│號│  │至右列帳戶,詐騙集團成員│:7萬元             │  )              ├────┤
│32│  │接續再偽稱:必須購買7萬 │                    │④張榮華之左列帳戶│辰○○共│
│︶│  │元之MYCARD點數,始可完成│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同犯詐欺│
│  │  │程序云云,丙○○不疑有詐│                    │  細(見院卷三第31│得利罪,│
│  │  │,至超商購買點數,並告知│                    │  至32頁)        │處有期徒│
│  │  │詐騙集團成員密碼,詐騙集│                    │⑤丙○○購買點數憑│刑捌月,│
│  │  │團成員並以此方式詐得點數│                    │  證(警二卷⑸第95│扣案如附│
│  │  │之序號及密碼,因而獲取開│                    │  7至962頁)      │表二之一│
│  │  │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不法利│                    │⑥張榮華於警詢之證│所示之物│
│  │  │益。丙○○共計遭詐騙 98,│                    │  述(警二卷⑶第58│沒收。  │
│  │  │998元(包括匯款28,998元 │                    │  5至591頁)      │        │
│  │  │及購買點數7萬元)。(起 │                    │⑦扣案筆記(警三卷│        │
│  │  │訴書匯款/付款金額欄誤載│                    │  ⑷第1000頁      │        │
│  │  │為28,998元)            │                    │                  │        │
├─┼─┼────────────┼──────────┼─────────┼────┤
│26│吳│於101年7月18日20時30分許│陳億聰之渣打銀行帳號│①證人戊○○於警詢│A○○共│
│︵│芳│,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蜜│之來電(顯示號碼:+0022│:29989元           │  ⑸第965至967頁) │取財罪,│
│起│︵│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01年7月18日設為│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佯稱:因作業疏失,致│警示帳戶,圈存60,067│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捌月,│
│書│訴│其於奇摩網路購物誤設為分│元,已返還被害人吳芳│  (警二卷⑸第963 │扣案如附│
│附│︶│期付款,需至自動提款機依│蜜29,989元及被害人蔡│  頁)            │表二之一│
│表│  │指示操作以排除云云,致吳│玉珠30,000元)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所示之物│
│編│  │芳蜜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1時│                    │  細表(警二卷⑸第│沒收。  │
│號│  │2分許,將29989元轉入右列│                    │  970頁)         ├────┤
│33│  │帳戶。                  │                    │④陳億聰之左列帳戶│辰○○共│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同犯詐欺│
│  │  │                        │                    │  細(見院卷三第65│取財罪,│
│  │  │                        │                    │  頁反面、67頁反面│處有期徒│
│  │  │                        │                    │  )              │刑捌月,│
│  │  │                        │                    │⑤陳億聰於警詢之證│扣案如附│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7│表二之一│
│  │  │                        │                    │  1至576頁)      │所示之物│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沒收。  │
│  │  │                        │                    │  ⑷第999頁)     │        │
├─┼─┼────────────┼──────────┼─────────┼────┤
│27│曾│於101年7月19日17時10分許│張榮華之臺灣銀行帳號│①證人曾少均於警詢│A○○共│
│︵│少│,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均│之來電(顯示號碼:+0028│⑴12,390元          │  ⑹972至974頁)  │取財罪,│
│起│︵│0000000、+0000000000號 │⑵2,726元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佯稱:因作業疏失,致│⑶12,200元          │  騙案件紀錄表、報│刑捌月,│
│書│訴│其於PCHOME網路購物分期付│                    │  案三聯單(警二卷│扣案如附│
│附│︶│款,需依指示操作以排除云│                    │  ⑹第971、975頁)│表二之一│
│表│  │云,致曾少均陷於錯誤,而│                    │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所示之物│
│編│  │於同日17時30分至18時許,│                    │  表(警二卷⑹第97│沒收。  │
│號│  │接連3次轉帳計27316元至右│                    │  7至979頁)      ├────┤
│34│  │列帳戶(起訴書所載27,346│                    │④張榮華之左列帳戶│辰○○共│
│︶│  │元係加計30元手續費)。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犯詐欺│
│  │  │                        │                    │(院卷三第32頁)   │取財罪,│
│  │  │                        │                    │⑥張榮華於警詢之證│處有期徒│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8│刑捌月,│
│  │  │                        │                    │  5至591頁)      │扣案如附│
│  │  │                        │                    │⑦扣案筆記(警三卷│表二之一│
│  │  │                        │                    │  ⑷第1000頁)    │所示之物│
│  │  │                        │                    │                  │沒收。  │
├─┼─┼────────────┼──────────┼─────────┼────┤
│28│洪│地○○之友人丙○○於101 │張榮華之臺灣銀行帳號│①證人地○○於警詢│A○○共│
│︵│裕│年7月19日16時54分許,接 │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軒│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之來│29,987元            │  ⑹982至984頁)  │取財罪,│
│起│  │電(顯示號碼:+00000000│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659、+0000000000號), │                    │  騙案件紀錄表、報│刑捌月,│
│書│  │佯稱:因作業疏失,致江秉│                    │  案三聯單(警二卷│扣案如附│
│附│  │憲在奇摩網路購物誤設為分│                    │  ⑹第980至981、98│表二之一│
│表│  │期付款,需至自動提款機依│                    │  5頁)           │所示之物│
│編│  │指示操作始得解除設定云云│                    │③交易明細表(警二│沒收。  │
│號│  │,丙○○向地○○求助,過│                    │  卷⑹第988頁)   ├────┤
│35│  │程中地○○手機亦接獲詐騙│                    │④張榮華之左列帳戶│辰○○共│
│︶│  │集團成年人成員之來電(顯│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同犯詐欺│
│  │  │示號碼:+0000000000 號 │                    │  細(院卷三第31至│取財罪,│
│  │  │),地○○不疑有詐,遂於│                    │  32頁)          │處有期徒│
│  │  │同日18時21分許,將29,987│                    │⑤張榮華於警詢之證│刑捌月,│
│  │  │元匯入右列帳戶(起訴書所 │                    │  述(警二卷⑶第58│扣案如附│
│  │  │載30,002元係加計手續費15│                    │  5至591頁)      │表二之一│
│  │  │元)。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所示之物│
│  │  │                        │                    │  ⑷第1000頁)    │沒收。  │
├─┼─┼────────────┼──────────┼─────────┼────┤
│29│林│於101年7月19日18時30分許│張榮華之郵局帳號700-│①證人戌○○於警詢│A○○共│
│︵│靜│,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號:  │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慧│之來電(顯示號碼:+2251│8,751元             │  ⑹992至993頁)  │取財罪,│
│起│  │75722、+000000000號),│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其於│                    │  騙案件紀錄表、報│刑柒月,│
│書│  │網路購物分期付款,需依指│                    │  案三聯單(警二卷│扣案如附│
│附│  │示操作以排除云云,致林靜│                    │  ⑹第989至991頁)│表二之一│
│表│  │慧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                    │③ATM交易明細表( │所示之物│
│編│  │8分許,將8,751元轉帳至右│                    │  警二卷⑹第996頁 │沒收。  │
│號│  │列帳戶。                │                    │  )              ├────┤
│36│  │                        │                    │④張榮華之左列帳戶│辰○○共│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同犯詐欺│
│  │  │                        │                    │  細(見院卷三第  │取財罪,│
│  │  │                        │                    │  109至125頁)    │處有期徒│
│  │  │                        │                    │⑤張榮華於警詢之證│刑柒月,│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8│扣案如附│
│  │  │                        │                    │  5至591頁)      │表二之一│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所示之物│
│  │  │                        │                    │  ⑷第1000頁)    │沒收。  │
├─┼─┼────────────┼──────────┼─────────┼────┤
│30│謝│於101年7月19日18時許,接│①黃世儒之臺灣中小企│①證人g○○於警詢│A○○共│
│︵│昭│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之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萍│電(顯示號碼:+00000000│06096號:29,984元   │  ⑹999至1001頁) │取財罪,│
│起│︵│99、+0000000000號),佯│(曾於101年7月19日圈│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稱:因作業疏失,致其於奇│存10萬元,於101年7月│  騙案件紀錄表、報│刑捌月,│
│書│訴│摩網路購物分期付款,需至│20日解除圈存並設定為│  案三聯單(警二卷│扣案如附│
│附│︶│自動提款機依指示操作以排│警示帳戶)          │  ⑹第997至998、10│表二之一│
│表│  │除云云,致g○○陷於錯誤│                    │  03頁)          │所示之物│
│編│  │,而於同日18時38分至19時│②張榮華之郵局帳號  │③ATM交易明細表( │沒收。  │
│號│  │1分許,接連2次將總計59,9│000-00000000000000號│  警二卷⑹第1006頁├────┤
│37│  │68元轉帳至右列帳戶。    │:29984元           │  )              │辰○○共│
│︶│  │                        │                    │④黃世儒、張榮華之│同犯詐欺│
│  │  │                        │                    │  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取財罪,│
│  │  │                        │                    │  及交易明細(見院│處有期徒│
│  │  │                        │                    │  卷三第50至54、  │刑捌月,│
│  │  │                        │                    │  109、125頁)    │扣案如附│
│  │  │                        │                    │⑤張榮華於警詢之證│表二之一│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8│所示之物│
│  │  │                        │                    │  5至591頁)      │沒收。  │
│  │  │                        │                    │⑥扣案筆記(登載左│        │
│  │  │                        │                    │  列②所示帳戶;警│        │
│  │  │                        │                    │  三卷⑷第1000頁)│        │
├─┼─┼────────────┼──────────┼─────────┼────┤
│31│陳│於101年7月19日17時23分許│張榮華之臺灣土地銀行│①證人J○○於警詢│A○○共│
│︵│韋│,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帳號000-000000000000│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伶│之來電(顯示號碼:+0022│號:⑴3萬元⑵3萬元  │  ⑹1009至1011頁)│取財罪,│
│起│  │0000000、+0000000000000│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號),佯稱:因作業疏失,│                    │  騙案件紀錄表、報│刑捌月,│
│書│  │致其PCHOME網路購物誤設為│                    │  案三聯單(警二卷│扣案如附│
│附│  │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提款機│                    │  ⑹第1007至1008、│表二之一│
│表│  │依指示操作始得解除設定云├──────────┤  113頁)         │所示之物│
│編│  │云,J○○依指示於同日18│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③ATM交易明細表( │沒收。  │
│號│  │時24分許接連2次匯款計6萬│:19,000元          │  警二卷⑹第1017頁├────┤
│38│  │元至右列帳戶,詐騙集團成│                    │  )              │辰○○共│
│︶│  │員接續再偽稱:必須購買  │                    │④張榮華之左列帳戶│同犯詐欺│
│  │  │MYCARD點數云云,J○○不│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取財罪,│
│  │  │疑有詐,至超商IBON儲值系│                    │  細(見院卷三第26│處有期徒│
│  │  │統購買遊戲點數19,000元,│                    │  7至268頁)      │刑捌月,│
│  │  │並告知詐騙集團成員密碼,│                    │⑤張榮華於警詢之證│扣案如附│
│  │  │詐騙集團成員並以此方式詐│                    │  述(警二卷⑶第58│表二之一│
│  │  │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因而│                    │  5至591頁)      │所示之物│
│  │  │獲取開通線上遊戲之財產上│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沒收。  │
│  │  │不法利益。J○○共計遭詐│                    │  ⑷第1001頁)    │        │
│  │  │騙79,000元(包括匯款6萬 │                    │                  │        │
│  │  │元及購買點數19000元)。 │                    │                  │        │
├─┼─┼────────────┼──────────┼─────────┼────┤
│32│謝│於101年7月19日18時7分許 │張榮華之臺灣土地銀行│①證人h○○於警詢│A○○共│
│︵│雲│,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帳號000-000000000000│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簠│之來電(顯示號碼:+0227│號:14,005元        │  ⑹1022至123頁) │取財罪,│
│起│  │695000、+0000000000號)│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其│                    │  騙案件紀錄表、報│刑捌月,│
│書│  │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                    │  案三聯單(警二卷│扣案如附│
│附│  │,需至自動提款機依指示操│                    │  ⑹第1020至1021、│表二之一│
│表│  │作以排除云云,致h○○陷│                    │  1025頁)        │所示之物│
│編│  │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1分 │                    │③ATM交易明細表( │沒收。  │
│號│  │許,轉帳14,005元。      │                    │  警二卷⑹第1026頁├────┤
│39│  │                        │                    │  )              │辰○○共│
│︶│  │                        │                    │④張榮華之左列帳戶│同犯詐欺│
│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取財罪,│
│  │  │                        │                    │  細(見院卷三第26│處有期徒│
│  │  │                        │                    │  7至268頁)      │刑捌月,│
│  │  │                        │                    │⑤張榮華於警詢之證│扣案如附│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8│表二之一│
│  │  │                        │                    │  5至591頁)      │所示之物│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沒收。  │
│  │  │                        │                    │  ⑷第1000頁)    │        │
├─┼─┼────────────┼──────────┼─────────┼────┤
│33│陳│於101年7月5日18時12分許 │陳俊益之合作金庫銀行│①證人G○○於警詢│A○○共│
│︵│明│,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00號 │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萱│之來電(顯示號碼:+0226│:29322元           │  ⑹1029至1030頁)│取財罪,│
│起│  │052334、+0000000000號)│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其│                    │  騙案件紀錄表、報│刑捌月,│
│書│  │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                    │  案三聯單(警二卷│扣案如附│
│附│  │,需至自動提款機依指示操│                    │  ⑹第1027至1028、│表二之一│
│表│  │作以排除云云,致G○○陷│                    │  1031頁)        │所示之物│
│編│  │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57分│                    │③ATM交易明細表( │沒收。  │
│號│  │許,將29322元轉帳至右列 │                    │  警二卷⑹第1032頁├────┤
│40│  │帳戶。                  │                    │  )              │辰○○共│
│︶│  │                        │                    │④陳俊益之左列帳戶│同犯詐欺│
│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取財罪,│
│  │  │                        │                    │  細(見院卷三第14│處有期徒│
│  │  │                        │                    │  9至151頁)      │刑捌月,│
│  │  │                        │                    │⑤陳俊益於警詢之證│扣案如附│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9│表二之一│
│  │  │                        │                    │  5至598頁)      │所示之物│
│  │  │                        │                    │⑥扣案筆記(警二卷│沒收。  │
│  │  │                        │                    │  ⑴第86頁)      │        │
├─┼─┼────────────┼──────────┼─────────┼────┤
│34│黃│於101年7月14日15時許,接│洪政安之郵局帳號700-│①證人Q○○於警詢│A○○共│
│︵│秋│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之來│00000000000000號:  │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冬│電(顯示號碼:+00000000│⑴29,989元          │  ⑹1036至1038頁)│取財罪,│
│起│  │70、+000000000號),佯 │⑵29,989元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稱:因作業疏失,致其於  │                    │  騙案件紀錄表、報│刑捌月,│
│書│  │PCHOME網路購物分期付款,│                    │  案三聯單(警二卷│扣案如附│
│附│  │需依指示操作以排除云云  │                    │  ⑹第1034至1035、│表二之一│
│表│  │,致Q○○陷於錯誤,而於│                    │  1039頁)        │所示之物│
│編│  │同日16時56分至17時14分許│                    │③ATM交易明細表( │沒收。  │
│號│  │,接連2次轉帳計59978元至│                    │  警二卷⑹第1040頁├────┤
│41│  │右列帳戶。              │                    │  )              │辰○○共│
│︶│  │                        │                    │④洪政安之左列帳戶│同犯詐欺│
│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取財罪,│
│  │  │                        │                    │  細(院卷三第110 │處有期徒│
│  │  │                        │                    │  、126頁)       │刑捌月,│
│  │  │                        │                    │⑤扣案筆記(警三卷│扣案如附│
│  │  │                        │                    │  ⑹1264頁)      │表二之一│
│  │  │                        │                    │                  │所示之物│
│  │  │                        │                    │                  │沒收。  │
├─┼─┼────────────┼──────────┼─────────┼────┤
│35│王│於101年7月4日20時許,接 │陳俊益之合作金庫銀行│①證人甲○○於警詢│A○○共│
│︵│信│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之來│000-0000000000000號 │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哲│電(顯示號碼:+00000000│:                  │  ⑹1043至1044頁)│取財罪,│
│起│  │45、+0000000000號),佯│⑴30,964元⑵6,006元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稱:因作業疏失,致其於網│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捌月,│
│書│  │路購物分期付款,需依指示│                    │  (警二卷⑹第1041│扣案如附│
│附│  │操作以排除云云,致甲○○│                    │  頁)            │表二之一│
│表│  │陷於錯誤,而於翌日20時許│                    │③陳俊益之左列帳戶│所示之物│
│編│  │,接連2次以網路轉帳計36,│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沒收。  │
│號│  │970元。                 │                    │  細(院卷三第149 ├────┤
│42│  │                        │                    │  至151頁)       │辰○○共│
│︶│  │                        │                    │④陳俊益於警詢之證│同犯詐欺│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9│取財罪,│
│  │  │                        │                    │  5至598頁)      │處有期徒│
│  │  │                        │                    │⑤扣案筆記(警二卷│刑捌月,│
│  │  │                        │                    │  ⑴第86頁)      │扣案如附│
│  │  │                        │                    │                  │表二之一│
│  │  │                        │                    │                  │所示之物│
│  │  │                        │                    │                  │沒收。  │
├─┼─┼────────────┼──────────┼─────────┼────┤
│36│許│於101年7月3日20時59分許 │①黃棟祈(起訴書誤載│①證人D○○於警詢│A○○共│
│︵│家│,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為薛榮山)之華南商業│  之證述(警二卷⑹│同犯詐欺│
│即│瑋│之來電(顯示號碼:223614│銀行000-000000000000│  1047至1049頁)  │得利罪,│
│起│︵│695、000000000號),佯稱│號:29987元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告│:因作業疏失,致其在LATI│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玖月,│
│書│訴│V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 │②薛榮山之彰化商業銀│  (警二卷⑹第1045│扣案如附│
│附│︶│,需依指示操作始得解除設│行000-00000000000000│  至1046頁)      │表二之一│
│表│  │定云云,致D○○陷於錯誤│號:                │③ATM交易明細表( │所示之物│
│編│  │,而依指示於同日21時50分│⑴29987元⑵29987元  │  警二卷⑹第1051至│沒收。  │
│號│  │至22時45分許接連3次轉帳 ├──────────┤  1057頁)        ├────┤
│43│  │計89961元至右列帳戶,詐 │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④黃棟祈、薛榮山之│辰○○共│
│︶│  │騙集團成員接續再偽稱:必│:117,000元         │  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同犯詐欺│
│  │  │須購買MYCARD點數以退回款│                    │  及交易明細(見院│得利罪,│
│  │  │項云云,D○○不疑有詐,│                    │  卷三第218至221、│取財罪,│
│  │  │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合計  │                    │  172至176頁)    │處有期徒│
│  │  │117,000元,並告知詐騙集 │                    │⑤D○○購買點數憑│刑玖月,│
│  │  │團成員密碼,詐騙集團成員│                    │  證(警三卷⑷第74│扣案如附│
│  │  │並以此方式詐得點數之序號│                    │  8頁反面至762頁)│表二之一│
│  │  │及密碼,因而獲取開通線上│                    │⑥薛榮山於警詢之證│所示之物│
│  │  │遊戲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許│                    │  述(警二卷⑶第60│沒收。  │
│  │  │家瑋共計遭詐騙206,961元 │                    │  5至511頁)      │        │
│  │  │(包括匯款89961元及購買 │                    │⑦扣案筆記(警三卷│        │
│  │  │點數117,000元)。       │                    │  ⑷第975、977頁)│        │
├─┼─┼────────────┼──────────┼─────────┼────┤
│37│林│於101年7月3日20時20分許 │薛榮山之華南商業銀行│①證人卯○○於警詢│A○○共│
│︵│哲│,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民│之來電(顯示號碼:      │29,234元            │  ⑹1060至1061頁)│取財罪,│
│起│  │00-0000000 0號),佯稱:│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因作業疏失,致其於網路購│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捌月,│
│書│  │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依│                    │  (警二卷⑹第1058│扣案如附│
│附│  │指示操作以排除云云,致林│                    │  至1059頁)      │表二之一│
│表│  │哲民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1│                    │③ATM交易明細表( │所示之物│
│編│  │時9分許,轉帳29,234元。 │                    │  警二卷⑹第1062頁│沒收。  │
│號│  │                        │                    │  )              ├────┤
│44│  │                        │                    │④薛榮山之左列帳戶│辰○○共│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同犯詐欺│
│  │  │                        │                    │  細(見院卷三第  │取財罪,│
│  │  │                        │                    │  243至246頁)    │處有期徒│
│  │  │                        │                    │⑤薛榮山於警詢之證│刑捌月,│
│  │  │                        │                    │  述(警二卷⑶第60│扣案如附│
│  │  │                        │                    │  5至511頁)      │表二之一│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所示之物│
│  │  │                        │                    │  ⑷第977頁)     │沒收。  │
├─┼─┼────────────┼──────────┼─────────┼────┤
│38│李│於101年7月3日19時42分許 │薛榮山之華南商業銀行│①證人子○○於警詢│A○○共│
│︵│麗│,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娜│之來電(顯示號碼:02-275│28,123元            │  ⑹第1066至1067頁│取財罪,│
│起│  │76679、00000000號),佯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處有期徒│
│訴│  │稱:因作業疏失,致其於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捌月,│
│書│  │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                    │(警二卷⑹卷第1064│扣案如附│
│附│  │,需依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                    │  至1065頁)      │表二之一│
│表│  │作以排除云云,致子○○陷│                    │③ATM交易明細(警 │所示之物│
│編│  │於錯誤,而於同日20時26分│                    │  三卷⑷第736頁) │沒收。  │
│號│  │許,將28,123元轉帳至右列│                    │④薛榮山之左列帳戶├────┤
│45│  │帳戶。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辰○○共│
│︶│  │                        │                    │  細(見院卷三第24│同犯詐欺│
│  │  │                        │                    │  3至246頁)      │取財罪,│
│  │  │                        │                    │⑤薛榮山於警詢之證│處有期徒│
│  │  │                        │                    │  述(警二卷⑶第60│刑捌月,│
│  │  │                        │                    │  5至511頁)      │扣案如附│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表二之一│
│  │  │                        │                    │  ⑷第977頁)     │所示之物│
│  │  │                        │                    │                  │沒收。  │
├─┼─┼────────────┼──────────┼─────────┼────┤
│39│楊│於101年7月4日22時11分許 │薛榮山之合作金庫銀行│①證人W○○於警詢│A○○共│
│︵│琇│,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00號 │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涵│之來電(顯示號碼:+0228│:8,998元           │  ⑹第1071至1075頁│取財罪,│
│起│︵│746121、+000000000000號│(於101年7月5日設為 │  )               │處有期徒│
│訴│告│),佯稱:因作業疏失,致│警示帳戶,圈存帳戶餘│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刑柒月,│
│書│訴│其於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額17元但未返還)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如附│
│附│︶│付款,需依指示至自動提款│                    │(警二卷⑹卷第1069│表二之一│
│表│  │機操作以排除云云,致楊琇│                    │  至1070頁)      │所示之物│
│編│  │涵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2時│                    │③存摺影本、ATM交 │沒收。  │
│號│  │50分許,將8,998元轉帳至 │                    │  易明細表(警二卷├────┤  
│46│  │右列帳戶。              │                    │  ⑹第1077至1078頁│辰○○共│
│︶│  │                        │                    │  )              │同犯詐欺│
│  │  │                        │                    │④薛榮山之左列帳戶│取財罪,│
│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處有期徒│
│  │  │                        │                    │  細(見院卷三第14│刑柒月,│
│  │  │                        │                    │  6至148頁)      │扣案如附│
│  │  │                        │                    │⑤薛榮山於警詢之證│表二之一│
│  │  │                        │                    │  述(警二卷⑶第60│所示之物│
│  │  │                        │                    │  5至511頁)      │沒收。  │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        │
│  │  │                        │                    │  ⑷第977頁)     │        │
├─┼─┼────────────┼──────────┼─────────┼────┤
│40│楊│於101年7月4日19時32分許 │薛榮山之合作金庫銀行│①證人U○○於警詢│A○○共│
│︵│承│,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00號 │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翰│之來電(顯示號碼:+0227│:29,985元          │  ⑹第1081至1083頁│取財罪,│
│起│︵│123904、+0000000000號)│(於101年7月5日設為 │  )               │處有期徒│
│訴│告│,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其│警示帳戶,圈存帳戶餘│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刑捌月,│
│書│訴│於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額17元但未返還)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如附│
│附│︶│款,需依指示至自動提款機│                    │(警二卷⑹卷第1079│表二之一│
│表│  │操作以排除云云,致U○○│                    │  至1080頁)      │所示之物│
│編│  │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1時56│                    │③ATM交易明細表( │沒收。  │
│號│  │分許,將29985元轉帳至右 │                    │  警二卷⑹第1085頁├────┤
│47│  │列帳戶。                │                    │  )              │辰○○共│
│︶│  │                        │                    │④薛榮山之左列帳戶│同犯詐欺│
│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取財罪,│
│  │  │                        │                    │  細(見院卷三第14│處有期徒│
│  │  │                        │                    │  6至148頁)      │刑捌月,│
│  │  │                        │                    │⑤薛榮山於警詢之證│扣案如附│
│  │  │                        │                    │  述(警二卷⑶第60│表二之一│
│  │  │                        │                    │  5至511頁)      │所示之物│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沒收。  │
│  │  │                        │                    │  ⑷第977頁)     │        │
├─┼─┼────────────┼──────────┼─────────┼────┤
│41│陳│於101年7月3日20時許,接 │薛榮山之郵局帳號700-│①證人M○○於警詢│A○○共│
│︵│靜│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之來│00000000000000號:  │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虹│電(顯示號碼:+00000000│99,123元            │  ⑹第1088至1089頁│取財罪,│
│起│  │79、+0000000000號),佯│                    │  )               │處有期徒│
│訴│  │稱:因作業疏失,致其於網│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刑捌月,│
│書│  │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如附│
│附│  │需依指示操作以排除云云,│                    │(警二卷⑹卷第1086│表二之一│
│表│  │致M○○陷於錯誤,而於同│                    │  至1087頁)      │所示之物│
│編│  │日21時59分許,以網路轉帳│                    │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沒收。  │
│號│  │方式將99123元轉入右列帳 │                    │  (警二卷⑹第1090├────┤
│48│  │戶。                    │                    │  頁)            │辰○○共│
│︶│  │                        │                    │④薛榮山之左列帳戶│同犯詐欺│
│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取財罪,│
│  │  │                        │                    │  細(見院卷三第11│處有期徒│
│  │  │                        │                    │  1、127頁)      │刑捌月,│
│  │  │                        │                    │⑤薛榮山於警詢之證│扣案如附│
│  │  │                        │                    │  述(警二卷⑶第60│表二之一│
│  │  │                        │                    │  5至511頁)      │所示之物│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沒收。  │
│  │  │                        │                    │  ⑷第977頁)     │        │
├─┼─┼────────────┼──────────┼─────────┼────┤
│42│王│乙○○於101年6月27日19時│①張志家之土地銀行  │①證人乙○○於警詢│A○○共│
│︵│詩│32分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000-000000000000    │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晴│人成員之來電(顯示號碼:│⑴3萬元⑵3萬元      │  ⑹第1093至1095頁│取財罪,│
│起│  │+000000000號),佯稱: │(於101年6月28日設為│  )               │處有期徒│
│訴│  │因作業疏失,致其於網路購│警示帳戶,圈存68元帳│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刑玖月,│
│書│  │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至  │戶餘額但未返還)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如附│
│附│  │ATM操作始得解除設定云云 │②蘇俞璇之台北富邦商│(警二卷⑹卷第1091│表二之一│
│表│  │,致乙○○陷於錯誤,而接│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至1092頁)      │所示之物│
│編│  │連以網路轉帳及匯款方式,│ 118490號:         │③網路ATM交易明細 │沒收。  │
│號│  │於同日22時31分至49分許接│⑴29,989元          │  、自動櫃員機交易├────┤
│49│  │連5次轉帳總計239,392元(│⑵69,999元          │  明細表(警三卷⑶│辰○○共│
│︶│  │起訴書誤載為209514元)。│⑶79,404元          │  第615、616頁)  │同犯詐欺│
│  │  │                        │(起訴書所載金額包含│④張志家、蘇俞璇之│取財罪,│
│  │  │                        │手續費10元2筆及15元 │  左列帳戶開戶資料│處有期徒│
│  │  │                        │1筆)               │  及交易明細(見院│刑玖月,│
│  │  │                        │                    │  卷三第71頁、第73│扣案如附│
│  │  │                        │                    │  頁反面、263至266│表二之一│
│  │  │                        │                    │  頁)            │所示之物│
│  │  │                        │                    │⑤張志家於警詢之證│沒收。  │
│  │  │                        │                    │  述(警二卷⑶第61│        │
│  │  │                        │                    │  4至617頁)      │        │
│  │  │                        │                    │⑥扣案筆記(登載左│        │
│  │  │                        │                    │  列①所示帳戶;警│        │
│  │  │                        │                    │  二卷⑴第84頁)  │        │
├─┼─┼────────────┼──────────┼─────────┼────┤
│43│李│於101年6月28日21時39分許│張志家之國泰世華商業│①證人癸○○於警詢│A○○共│
│︵│秋│,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銀行000-000000000000│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美│之來電(顯示號碼:+0225│號:                │  ⑹第1099至1101頁│取財罪,│
│起│  │535006、+0000000000號)│⑴29,123元⑵13,171元│  )               │處有期徒│
│訴│  │,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其│(於101年6月29日設為│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刑捌月,│
│書│  │在LATIV網路購物誤設為分 │警示帳戶,圈存帳戶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如附│
│附│  │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始得│餘額479元但未返還) │(警二卷⑹卷第1097│表二之一│
│表│  │解除設定云云,致癸○○陷│                    │  至1098頁)      │所示之物│
│編│  │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22│                    │③ATM交易明細表( │沒收。  │
│號│  │時11分許接連2次轉帳計42,│                    │  警二卷⑹第1103頁├────┤
│50│  │294元至右列帳戶。       │                    │  )              │辰○○共│
│︶│  │                        │                    │④張志家之左列帳戶│同犯詐欺│
│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取財罪,│
│  │  │                        │                    │  細(見院卷三第76│處有期徒│
│  │  │                        │                    │  、78、85頁)    │刑捌月,│
│  │  │                        │                    │⑤張志家於警詢之證│扣案如附│
│  │  │                        │                    │  述(警二卷⑶第61│表二之一│
│  │  │                        │                    │  4至617頁)      │所示之物│
│  │  │                        │                    │⑥扣案筆記(警二卷│沒收。  │
│  │  │                        │                    │  ⑴第84頁)      │        │
├─┼─┼────────────┼──────────┼─────────┼────┤
│44│計│於101年6月28日21時26分許│鈕議銘之玉山商業銀行│①證人宙○○於警詢│A○○共│
│︵│身│,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00號 │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欣│之來電(顯示號碼:+0287│:29,987元          │  ⑹第1106至1108頁│得利罪,│
│起│︵│511966號),佯稱:因作業│                    │  )              │處有期徒│
│訴│告│疏失,致其網路購物誤設為│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刑捌月,│
│書│訴│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提款機│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如附│
│附│︶│依指示操作始得解除設定云│                    │(警二卷⑹卷第1104│表二之一│
│表│  │云,致宙○○陷於錯誤,而├──────────┤  至1105頁)      │所示之物│
│編│  │於同日20時05分許,依指示│受詐騙購買MYCARD點數│③ATM交易明細表、 │沒收。  │
│號│  │匯款29,987元至右列帳戶,│:36,000元          │  購買點數憑證(警├────┤
│51│  │詐騙集團成員接續再偽稱:│                    │  三卷⑶第633至642│辰○○共│
│︶│  │方才操作有誤,尚必須購買│                    │  頁)            │同犯詐欺│
│  │  │MYCARD點數云云,宙○○不│                    │④鈕議銘之左列帳戶│得利罪,│
│  │  │疑有詐,至超商購買點數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處有期徒│
│  │  │36,000元,並告知詐騙集團│                    │  細(見院卷三第20│刑捌月,│
│  │  │成員密碼,詐騙集團成員並│                    │  4頁反面、208頁)│扣案如附│
│  │  │以此方式詐得點數之序號及│                    │⑤鈕議銘於警詢之證│表二之一│
│  │  │密碼,因而獲取開通線上遊│                    │  述(警二卷⑶第62│所示之物│
│  │  │戲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計身│                    │  0至623頁)      │沒收。  │
│  │  │欣共計遭詐騙65,987元(包│                    │⑥扣案筆記(警二卷│        │
│  │  │括匯款29,987元及購買點數│                    │  ⑴第84頁)      │        │
│  │  │36,000元)。            │                    │                  │        │
├─┼─┼────────────┼──────────┼─────────┼────┤
│45│羅│於101年6月28日19時許,接│鈕議銘之玉山商業銀行│①證人i○○於警詢│A○○共│
│︵│美│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之來│000-0000000000000號 │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華│電(顯示號碼:+00000000│:29,201元          │  ⑹第1110至1112頁│取財罪,│
│起│︵│00、+00000000000號), │                    │  )              │處有期徒│
│訴│告│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其於│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刑捌月,│
│書│訴│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如附│
│附│︶│,需依指示操作以排除云云│                    │  (警二卷⑹卷第11│表二之一│
│表│  │,致i○○陷於錯誤,而於│                    │  09頁)          │所示之物│
│編│  │同日20時50分許,以網路轉│                    │③i○○之存摺影本│沒收。  │
│號│  │帳方式將29201元轉入右列 │                    │  (警三卷⑷第654 ├────┤
│52│  │帳戶。                  │                    │  頁)            │辰○○共│
│︶│  │                        │                    │④鈕議銘之左列帳戶│同犯詐欺│
│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取財罪,│
│  │  │                        │                    │  細(見院卷三第20│處有期徒│
│  │  │                        │                    │  4頁反面、208頁)│刑捌月,│
│  │  │                        │                    │⑤鈕議銘於警詢之證│扣案如附│
│  │  │                        │                    │  述(警二卷⑶第62│表二之一│
│  │  │                        │                    │  0至623頁)      │所示之物│
│  │  │                        │                    │⑥扣案筆記(警二卷│沒收。  │
│  │  │                        │                    │  ⑴第84頁)      │        │
├─┼─┼────────────┼──────────┼─────────┼────┤
│46│林│於101年6月28日19時50分許│鈕議銘之玉山商業銀行│①證人丑○○於警詢│A○○共│
│︵│昭│,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00號 │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吟│之來電(顯示號碼:027706│:25,489元          │  ⑹第1114至1115頁│取財罪,│
│起│  │4035、+00000000000號) │                    │  )              │處有期徒│
│訴│  │,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其│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刑捌月,│
│書│  │於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如附│
│附│  │款,需依指示操作以排除云│                    │  (警二卷⑹卷第11│表二之一│
│表│  │云,致丑○○陷於錯誤,而│                    │  13頁)          │所示之物│
│編│  │於同日20時24分許,以網路│                    │③丑○○之存摺影本│沒收。  │
│號│  │轉帳方式將25489元轉入右 │                    │  (警三卷⑶第647 ├────┤
│53│  │列帳戶。                │                    │  至648頁)       │辰○○共│
│︶│  │                        │                    │④鈕議銘之左列帳戶│同犯詐欺│
│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取財罪,│
│  │  │                        │                    │  細(見院卷三第20│處有期徒│
│  │  │                        │                    │  4頁反面、208頁)│刑捌月,│
│  │  │                        │                    │⑤鈕議銘於警詢之證│扣案如附│
│  │  │                        │                    │  述(警二卷⑶第62│表二之一│
│  │  │                        │                    │  0至623頁)      │所示之物│
│  │  │                        │                    │⑥扣案筆記(警二卷│沒收。  │
│  │  │                        │                    │  ⑴第84頁)      │        │
├─┼─┼────────────┼──────────┼─────────┼────┤
│47│張│於101年7月18日17時20分許│陳億聰之郵局帳號700 │①證人C○○於警詢│A○○共│
│︵│逸│,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號: │  之證述(見院二卷│同犯詐欺│
│即│嬅│之來電(顯示號碼:+0223│8,308元             │  第⑹第129至131頁│取財罪,│
│起│  │754092、+000000000號) │                    │  )              │處有期徒│
│訴│  │,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其│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刑柒月,│
│書│  │於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如附│
│附│  │款,需依指示操作以排除云│                    │  (警二卷⑹第1116│表二之一│
│表│  │云,致C○○陷於錯誤,而│                    │  至1117頁)      │所示之物│
│編│  │於同日20時2分許,將8,308│                    │③ATM交易明細表( │沒收。  │
│號│  │元轉入右列帳戶。        │                    │  院二卷第132頁) ├────┤
│54│  │                        │                    │④陳億聰之左列帳戶│辰○○共│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同犯詐欺│
│  │  │                        │                    │  細(見院卷三第10│取財罪,│
│  │  │                        │                    │  8、124頁)      │處有期徒│
│  │  │                        │                    │⑤陳億聰於警詢之證│刑柒月,│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7│扣案如附│
│  │  │                        │                    │  1至576頁)      │表二之一│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所示之物│
│  │  │                        │                    │  ⑹第1270頁)    │沒收。  │
├─┼─┼────────────┼──────────┼─────────┼────┤
│48│蔡│於101年7月18日18時18分許│①陳億聰之郵局      │①證人a○○於警詢│A○○共│
│︵│玉│,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珠│之來電(顯示號碼:+0223│:29,987元(起訴書漏│  ⑹第1121至1123頁│取財罪,│
│起│  │757092、+000000000號) │載,應予補充)      │  )              │處有期徒│
│訴│  │,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其│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刑捌月,│
│書│  │於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②陳億聰之渣打銀行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如附│
│附│  │款,需依指示操作以排除云│000-00000000000000號│  (警二卷⑹第1119│表二之一│
│表│  │云,致a○○陷於錯誤,而│:3萬元             │  至1120頁)      │所示之物│
│編│  │於同日19時53分至21時4分 │(於101年7月18日設為│③ATM交易明細表( │沒收。  │
│號│  │許,接連2次將共計59,987 │警示帳戶,圈存60,067│  警二卷⑹第1125頁├────┤
│55│  │元轉入右列帳戶。(起訴書│元,已返還被害人吳芳│  )              │辰○○共│
│︶│  │匯款/付款金額欄誤載為3 │蜜29,989元及被害人蔡│④陳億聰之左列帳戶│同犯詐欺│
│  │  │萬元)                  │玉珠30,000元)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取財罪,│
│  │  │                        │                    │  細(見院卷三第65│處有期徒│
│  │  │                        │                    │  頁反面、67頁反面│刑捌月,│
│  │  │                        │                    │  、108、124頁)  │扣案如附│
│  │  │                        │                    │⑤陳億聰於警詢之證│表二之一│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7│所示之物│
│  │  │                        │                    │  1至576頁)      │沒收。  │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        │
│  │  │                        │                    │  ⑷第999頁,警三 │        │
│  │  │                        │                    │  卷⑹第1270頁)  │        │
├─┼─┼────────────┼──────────┼─────────┼────┤
│49│洪│於101年7月18日19時許,接│①陳億聰之郵局帳號:│①證人天○○於警詢│A○○共│
│︵│千│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以未│00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雯│顯示號碼之來電,佯稱:因│29,987元            │  ⑹第1128至1130頁│取財罪,│
│起│︵│作業疏失,致其於網路購物│                    │  )              │處有期徒│
│訴│告│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依指│②陳億聰之渣打銀行:│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刑捌月,│
│書│訴│示操作以排除云云,致洪千│000-00000000000000號│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如附│
│附│︶│雯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29,987元            │  (警二卷⑹第1126│表二之一│
│表│  │45分至58分許,接連2次將 │                    │  至1127頁)      │所示之物│
│編│  │共計59,974元轉入右列帳戶│                    │③ATM交易明細表( │沒收。  │
│號│  │。                      │                    │  警二卷⑹第1132頁├────┤
│56│  │                        │                    │  )              │辰○○共│
│︶│  │                        │                    │④陳億聰之左列帳戶│同犯詐欺│
│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取財罪,│
│  │  │                        │                    │  細(院卷三第65頁│處有期徒│
│  │  │                        │                    │  反面、67頁反面、│刑捌月,│
│  │  │                        │                    │  108、124頁)    │扣案如附│
│  │  │                        │                    │⑤陳億聰於警詢之證│表二之一│
│  │  │                        │                    │  述(警二卷⑶第57│所示之物│
│  │  │                        │                    │  1至576頁)      │沒收。  │
│  │  │                        │                    │⑥扣案筆記(警三卷│        │
│  │  │                        │                    │  ⑷第999頁,警三 │        │
│  │  │                        │                    │  卷⑹第1270頁)  │        │
├─┼─┼────────────┼──────────┼─────────┼────┤
│50│楊│於101年5月15日16時51分許│邱淯銘之渣打銀行:  │①證人V○○於警詢│A○○共│
│︵│茹│,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雯│之來電(顯示號碼:+    │⑴29,987元          │  ⑹第1135至1138頁│取財罪,│
│起│︵│0000000000、+000000000 │⑵29,987元          │  )              │處有期徒│
│訴│告│、+000000000),佯稱: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刑捌月,│
│書│訴│因作業疏失,致其於網路購│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如附│
│附│︶│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至│                    │  (警二卷⑹第1133│表二之一│
│表│  │ATM依指示操作以排除云云 │                    │  至1134頁)      │所示之物│
│編│  │,致V○○陷於錯誤,而於│                    │③ATM交易明細表( │沒收。  │
│號│  │同日20時24分至21時3分許 │                    │  院二卷第133頁) ├────┤
│57│  │,接連2次將共計59,974元 │                    │④邱淯銘之左列帳戶│辰○○共│
│︶│  │轉入右列帳戶,再由H○○│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同犯詐欺│
│  │  │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持右列│                    │  細(院卷三第66、│取財罪,│
│  │  │帳戶金融卡領取詐得之金錢│                    │  68頁)          │處有期徒│
│  │  │。                      │                    │⑤扣案筆記(警二卷│刑捌月,│
│  │  │                        │                    │  ⑴第78頁)      │扣案如附│
│  │  │                        │                    │⑥監視器翻攝畫面(│表二之一│
│  │  │                        │                    │  警二卷⑶第440至 │所示之物│
│  │  │                        │                    │  443頁)         │沒收。  │
│  │  │                        │                    │                  ├────┤
│  │  │                        │                    │                  │H○○共│
│  │  │                        │                    │                  │同犯詐欺│
│  │  │                        │                    │                  │取財罪,│
│  │  │                        │                    │                  │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
│  │  │                        │                    │                  │捌月,扣│
│  │  │                        │                    │                  │案如附表│
│  │  │                        │                    │                  │二之一所│
│  │  │                        │                    │                  │示之物沒│
│  │  │                        │                    │                  │收。    │
├─┼─┼────────────┼──────────┼─────────┼────┤
│51│洪│於101年5月29日20時許,接│①林俊誠之台灣土地  │①證人宇○○於警詢│A○○共│
│︵│寶│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以未│銀行                │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惠│顯示號碼之來電,佯稱:因│000-000000000000    │  ⑹第1141至1145頁│取財罪,│
│起│  │宇○○之DHC購物貨款遭設 │⑴29,123元⑵3萬元   │  )              │處有期徒│
│訴│  │定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⑶3萬元⑷12萬元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刑壹年,│
│書│  │作ATM提款機解除云云,致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如附│
│附│  │宇○○陷於錯誤,於同日21│②甘維倫之郵局(起訴│  (警二卷⑹第1139│表二之一│
│表│  │時至翌日10時許,接連以轉│書誤載為第一商業銀行│  至1140頁)      │所示之物│
│編│  │帳及無摺存款方式,將共計│000-00000000000)   │③存款憑條、匯款申│沒收。  │
│號│  │529,123元存入右列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  請書(警二卷⑹第├────┤
│58│  │再由H○○(本件犯行業經│12萬元              │  1146至1147頁)  │辰○○共│
│︶│  │判決確定)及其他詐騙集團│                    │④林俊誠、甘維倫之│同犯詐欺│
│  │  │成員持右列帳戶金融卡領取│③甘維倫之台北富邦商│  左列帳戶開戶資料│取財罪,│
│  │  │詐得之金錢。            │業銀行              │  及交易明細(見院│處有期徒│
│  │  │                        │000-000000000000    │  卷三第71、74、11│刑壹年,│
│  │  │                        │⑴10萬元⑵10萬元    │  2、128頁、第269 │扣案如附│
│  │  │                        │                    │  至272頁)       │表二之一│
│  │  │                        │                    │⑤扣案筆記(警二卷│所示之物│
│  │  │                        │                    │  ⑴第79、80頁)  │沒收。  │
├─┼─┼────────────┼──────────┼─────────┼────┤
│52│鄭│於101年5月29日17時44分許│林俊誠之台灣土地銀行│①證人d○○於警詢│A○○共│
│︵│怡│,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芳│之來電(顯示號碼:+0222│14,432元            │  ⑹第1150至1152頁│取財罪,│
│起│︵│677516、+0000000000號)│                    │  )              │處有期徒│
│訴│告│,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其│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刑捌月,│
│書│訴│於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如附│
│附│︶│款,需至ATM依指示操作以 │                    │  (警二卷⑹第1150│表二之一│
│表│  │排除云云,致d○○陷於錯│                    │  至1152頁)      │所示之物│
│編│  │誤,而於同日18時32分許,│                    │③ATM交易明細表( │沒收。  │
│號│  │將14,432元轉入右列帳戶,│                    │  警二卷⑹第1155頁├────┤
│59│  │再由H○○及其他詐騙集團│                    │  )              │辰○○共│
│︶│  │成員持右列帳戶金融卡領取│                    │④林俊誠之左列帳戶│同犯詐欺│
│  │  │詐得之金錢。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取財罪,│
│  │  │                        │                    │  細(見院卷三第  │處有期徒│
│  │  │                        │                    │  269至272頁)    │刑捌月,│
│  │  │                        │                    │⑤扣案筆記(警二卷│扣案如附│
│  │  │                        │                    │  ⑴第79頁)      │表二之一│
│  │  │                        │                    │⑥監視器翻攝畫面(│所示之物│
│  │  │                        │                    │  警二卷⑶第440至 │沒收。  │
│  │  │                        │                    │  443頁)         ├────┤
│  │  │                        │                    │                  │H○○共│
│  │  │                        │                    │                  │同犯詐欺│
│  │  │                        │                    │                  │取財罪,│
│  │  │                        │                    │                  │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
│  │  │                        │                    │                  │捌月,扣│
│  │  │                        │                    │                  │案如附表│
│  │  │                        │                    │                  │二之一所│
│  │  │                        │                    │                  │示之物沒│
│  │  │                        │                    │                  │收。    │
├─┼─┼────────────┼──────────┼─────────┼────┤
│53│邱│於101年5月31日17時許,接│林俊誠之台灣土地銀行│①證人亥○○於警詢│A○○共│
│︵│淑│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員之來│000-000000000000號:│  之證述(見警二卷│同犯詐欺│
│即│玲│電(顯示號碼:+00000000│⑴3萬元⑵3萬元      │  ⑹第1158至1160頁│取財罪,│
│起│︵│00號),佯稱:因作業疏失│(於101年7月4日返還 │  )              │處有期徒│
│訴│告│,致其於網路購物誤設定為│59,052元予被害人邱淑│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刑捌月,│
│書│訴│分期付款,需至ATM依指示 │玲【院卷三第269頁】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扣案如附│
│附│︶│操作以排除云云,致亥○○│)                  │  (警二卷⑹第1156│表二之一│
│表│  │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  │                    │  至1157頁)      │所示之物│
│編│  │13分至15分許,接連2次將 │                    │③ATM交易明細表( │沒收。  │
│號│  │共計6萬元之款項轉入右列 │                    │  警二卷⑹第1161頁├────┤
│60│  │帳戶,再由H○○及其他詐│                    │  )              │辰○○共│
│︶│  │騙集團成員持右列帳戶金融│                    │④林俊誠之左列帳戶│同犯詐欺│
│  │  │卡領取詐得之金錢。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取財罪,│
│  │  │                        │                    │  細(見院卷三第26│處有期徒│
│  │  │                        │                    │  9至272頁)      │刑捌月,│
│  │  │                        │                    │⑤扣案筆記(警二卷│扣案如附│
│  │  │                        │                    │  ⑴第79頁)      │表二之一│
│  │  │                        │                    │⑥監視器翻攝畫面(│所示之物│
│  │  │                        │                    │  警二卷⑶第440至 │沒收。  │
│  │  │                        │                    │  443頁)         ├────┤
│  │  │                        │                    │                  │H○○共│
│  │  │                        │                    │                  │同犯詐欺│
│  │  │                        │                    │                  │取財罪,│
│  │  │                        │                    │                  │累犯,處│
│  │  │                        │                    │                  │有期徒刑│
│  │  │                        │                    │                  │捌月,扣│
│  │  │                        │                    │                  │案如附表│
│  │  │                        │                    │                  │二之一所│
│  │  │                        │                    │                  │示之物沒│
│  │  │                        │                    │                  │收。    │
└─┴─┴────────────┴──────────┴─────────┴────┘
附表二之一
┌───┬───────────────────┬────┬───┐
│      │                                      │        │扣押物│
│編號  │           扣押物名稱                 │  數量  │品清單│
│      │                                      │        │編號  │
├───┼───────────────────┼────┼───┤
│ 1-1  │綠色筆記本(封面有「達」字)、橙色筆記│2本     │      │
│      │本2本(貼有「張-2」、「張-3」標籤)   │        │  1   │
├───┼───────────────────┼────┼───┤
│ 1-2  │藍色筆記本(貼有「張-7」標籤,封面有「│1本     │  1   │
│      │帳」字)                              │        │      │
├───┼───────────────────┼────┼───┤
│ 1-3  │筆記本封底紙卡(置於紅色貼有「張-11」 │1張     │  1   │
│      │標籤內)                              │        │      │
├───┼───────────────────┼────┼───┤
│  2   │紀錄用紙 (貼有「張-4」標籤)         │4張     │  2   │
├───┼───────────────────┼────┼───┤
│  3   │行動電話(SIM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1支     │  3   │
│      │L、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4   │行動電話(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L、序│1支     │  4   │
│      │號000000000000000)                   │        │      │
├───┼───────────────────┼────┼───┤
│  5   │行動電話(卡號00000000000000000、序號 │1支     │  5   │
│      │000000000000000)                     │        │      │
├───┼───────────────────┼────┼───┤
│  6   │行動電話(卡號0000000000000000、序號  │1支     │ 12   │
│      │000000000000000)                     │        │      │
├───┼───────────────────┼────┼───┤
│  7   │行動電話(卡號000000000000000、序號   │1支     │  13  │
│      │000000000000000)                     │        │      │
├───┼───────────────────┼────┼───┤
│  8   │行動電話(卡號0000000000000000、序號  │1支     │  14  │
│      │000000000000000)                     │        │      │
├───┼───────────────────┼────┼───┤
│  9   │行動電話(卡號0000000000000000、序號  │1支     │  15  │
│      │000000000000000)                     │        │      │
├───┼───────────────────┼────┼───┤
│  10  │行動電話(卡號0000000000000000、序號  │1支     │  16  │
│      │000000000000000) 貼有「全」標籤      │        │      │
├───┼───────────────────┼────┼───┤
│  11  │行動電話(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H、 │1支     │  17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12  │行動電話(卡號000000000000A0000000、序│1支     │  18  │
│      │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13  │筆記本(封面有「錢」字)              │1本     │  19  │
├───┼───────────────────┼────┼───┤
│  14  │筆記本封底                            │1張     │  20  │
├───┼───────────────────┼────┼───┤
│  15  │紙張                                  │8張     │  21  │
├───┼───────────────────┼────┼───┤
│  16  │紅色筆記本(貼有「張-11」標籤,內含筆 │1本     │   1  │
│      │記紙1張)                             │        │      │
└───┴───────────────────┴────┴───┘
附表二之二
┌───┬───────────────────┬────┬───┐
│ 編號 │           扣押物名稱                 │   數量 │扣押物│
│      │                                      │        │品清單│
│      │                                      │        │編號  │
├───┼───────────────────┼────┼───┤
│  1   │行動電話(SIM卡0000000000000000000D、 │1支     │  6   │
│      │序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2   │中國郵政銀行銀行卡(卡號00000000000000│1張     │  7   │
│      │99861)                               │        │      │
├───┼───────────────────┼────┼───┤
│  3   │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     │  8   │
├───┼───────────────────┼────┼───┤
│  4   │KAZYUE廠牌電腦主機                    │1台     │  9   │
├───┼───────────────────┼────┼───┤
│  5   │行動電話(卡號0000000Z0000000000000、 │1支     │  10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6   │行動電話(卡號000000000000000、序號   │1支     │  11  │
│      │000000000000000)                     │        │      │
├───┼───────────────────┼────┼───┤
│  7   │SAMA廠牌電腦主機                      │1台     │  22  │
├───┼───────────────────┼────┼───┤
│  8   │人民幣                                │22225元 │  23  │
└───┴───────────────────┴────┴───┘
附表二之三
┌───┬───────────────────┬────┬───────┐
│ 編號 │           扣押物名稱                 │ 數量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          │
├───┼───────────────────┼────┼───────┤
│  1   │Anycall黑色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1-1           │
├───┼───────────────────┼────┼───────┤
│  2   │Anycall紅色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1-4           │
├───┼───────────────────┼────┼───────┤
│  3   │SAMSUNG黑色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1-11          │
├───┼───────────────────┼────┼───────┤
│  4   │NOKIA黑色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1-5           │
├───┼───────────────────┼────┼───────┤
│  5   │SAMSUNG灰黑色手機(無SIM卡)          │2支     │1-6、1-7      │
├───┼───────────────────┼────┼───────┤
│  6   │Anycall黑色手機(無SIM卡)            │2支     │1-8、1-12     │
├───┼───────────────────┼────┼───────┤
│  7   │NOKIA黑色手機(無SIM卡)              │1支     │1-9           │
├───┼───────────────────┼────┼───────┤
│  8   │NOKIA紅色手機(無SIM卡)              │1支     │1-10          │
├───┼───────────────────┼────┼───────┤
│  9   │SIM卡                                 │45張    │1-2、1-3      │
├───┼───────────────────┼────┼───────┤
│  10  │卡片簿(空卡19張、SIM卡2張)          │1本     │1-13          │
├───┼───────────────────┼────┼───────┤
│  11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1-15          │
├───┼───────────────────┼────┼───────┤
│  12  │萬能讀卡轉換器                        │3張     │1-19          │
└───┴───────────────────┴────┴───────┘
附表二之四:
┌───┬───────────────────┬────┬───────┐
│ 編號 │           扣押物名稱                 │   數量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          │
├───┼───────────────────┼────┼───────┤
│  1   │卡片簿(SIM卡16張、300元威寶補充卡53張│1本     │1-14          │
│      │、2000元臺灣大哥大補充卡3張、300元臺灣│        │              │
│      │大哥大補充卡2張、亞太儲值卡300元3張、 │        │              │
│      │1F150元2張及300元4張、統一超商300元1張│        │              │
│      │)                                    │        │              │
├───┼───────────────────┼────┼───────┤
│  2   │威寶補充卡                            │19張    │1-16          │
├───┼───────────────────┼────┼───────┤
│  3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1-17          │
├───┼───────────────────┼────┼───────┤
│  4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1-18          │
├───┼───────────────────┼────┼───────┤
│  5   │中國移動通信儲值卡                    │12張    │1-22          │
├───┼───────────────────┼────┼───────┤
│  6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1-23          │
├───┼───────────────────┼────┼───────┤
│  7   │電腦(含螢幕、鍵盤、滑鼠)            │1台     │1-25          │
├───┼───────────────────┼────┼───────┤
│  8   │ASUS手提電腦(含鍵盤、滑鼠)          │1台     │1-26          │
├───┼───────────────────┼────┼───────┤
│  9   │Lenovo紅色手提電腦                    │1台     │1-27          │
├───┼───────────────────┼────┼───────┤
│  10  │acer藍色手提電腦                      │1台     │1-28          │
├───┼───────────────────┼────┼───────┤
│  11  │QNAP隨身硬碟                          │3個     │1-29          │
├───┼───────────────────┼────┼───────┤
│  12  │JOSS背包                              │1個     │1-21          │
├───┼───────────────────┼────┼───────┤
│  13  │新臺幣現金                            │214000元│1-24          │
├───┼───────────────────┼────┼───────┤
│  14  │王三和印章                            │1枚     │1-20          │
└───┴───────────────────┴────┴───────┘
附表三:
┌──┬───────┬───────────────┬────────┐
│編號│行動電話門號  │使用方式                      │相關譯文出處    │
├──┼───────┼───────────────┼────────┤
│ 1  │0000000000    │將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與該門 │警一卷第47頁反面│
│    │              │號轉接,用以向附表一編號1所示 │                │
│    │              │之被害人進行詐騙              │                │
├──┼───────┼───────────────┼────────┤
│ 2  │0000000000    │將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與該門 │警一卷第60頁反面│
│    │              │號轉接,用以向附表一編號2至4所│、第69頁反面,院│
│    │              │示之被害人進行詐騙            │卷四第191頁     │
│    │              │                              │                │
├──┼───────┼───────────────┼────────┤
│ 3  │0000000000    │將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與該門 │警一卷第48頁    │
│    │              │號轉接,用以向附表一編號5、6所│                │
│    │              │示之被害人進行詐騙            │                │
├──┼───────┼───────────────┼────────┤
│ 4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以該門號聯絡林心鏘│警一卷第54頁、58│
│    │              │、黃家豐後,取得其等之帳戶而供│頁反面、61頁    │
│    │              │附表一編號7、8、9、10、11所示 │                │
│    │              │之被害人匯款或轉帳            │                │
├──┼───────┼───────────────┼────────┤
│ 5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以該門號聯絡洪銘松│警一卷第106頁反 │
│    │              │、張榮華、陳億聰後,取得其等之│面              │
│    │              │帳戶而供附表一編號12、18、19、│                │
│    │              │25至32、47至49所示之被害人匯款│                │
│    │              │或轉帳                        │                │
├──┼───────┼───────────────┼────────┤
│ 6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以該門號聯絡藍志威│警一卷第79頁    │
│    │              │、陳信璇後,取得其等之帳戶而供│                │
│    │              │附表一編號13、14、16、20至22所│                │
│    │              │示之被害人匯款或轉帳          │                │
├──┼───────┼───────────────┼────────┤
│ 7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以該門號聯絡黃寺全│警一卷第82頁    │
│    │              │後,取得其帳戶而供附表一編號15│                │
│    │              │、17、20、23所示之被害人匯款或│                │
│    │              │轉帳                          │                │
├──┼───────┼───────────────┼────────┤
│ 8  │0000000000    │詐騙集團成員以該門號聯絡陳俊益│警一卷第59、61、│
│    │              │、薛榮山、鈕議銘、陳億聰後,取│63頁            │
│    │              │得其等之帳戶而供附表一編號24、│                │
│    │              │26、33、35至41、44至49被害人受│                │
│    │              │騙匯款                        │                │
└──┴───────┴───────────────┴────────┘
附表四:
┌─┬─┬────────────┬──────────┬─────────┬────┐
│編│被│事實                    │匯款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
│號│害│                        │及被訴匯款金額      │                  │        │
│  │人│                        │                    │                  │        │
├─┼─┼────────────┼──────────┼─────────┼────┤
│ 1│陳│N○○於101年6月4日11時 │盧姿妤之第一商業銀行│①證人N○○於警詢│A○○、│
│︵│靜│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來│帳號000-00000000000 │  之證述(警二卷⑷│辰○○均│
│即│姬│電,佯稱係其乾妹妹「李麗│號:13萬元          │  第787至788頁)  │無罪。  │
│起│︵│嬌」而向N○○借款,並留│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訴│告│下0000000000號電話為聯絡│                    │  騙案件紀錄表(警│        │
│訴│訴│方式云云,致N○○陷於錯│                    │  二卷⑷第786頁) │        │
│書│︶│誤,而於同日14時許匯款13│                    │③匯出匯款憑證(警│        │
│附│  │萬元。                  │                    │  二卷⑷第789頁) │        │
│表│  │                        │                    │④盧姿妤之左列帳戶│        │
│編│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號│  │                        │                    │  細(院卷三第134 │        │
│13│  │                        │                    │  至138頁)       │        │
│︶│  │                        │                    │                  │        │
├─┼─┼────────────┼──────────┼─────────┼────┤
│ 2│劉│Y○○於101年6月21日16時│①楊亞秋之台北富邦商│①證人Y○○於警詢│A○○、│
│︵│宥│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成│業銀行帳號          │  之證述(見警二卷│辰○○均│
│即│丞│員之來電(顯示號碼:0972│000-000000000000號:│  ⑷第792至793頁)│無罪。  │
│起│︵│146441、+000000000、+ │29,999元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訴│告│000000000號),佯稱:因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訴│訴│作業疏失,致其於網路購買│②楊亞秋之彰化商業銀│  (警二卷⑷第790 │        │
│書│︶│之米格服飾信用卡付款方式│行帳號000-0000000000│  頁)            │        │
│附│  │問題,需至自動提款機依指│9900號: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表│  │示操作以排除,而於同日18│⑴29,999元⑵3萬元   │  細表(警二卷⑷第│        │
│編│  │時35分至20時30分許,接連│                    │  794頁)         │        │
│號│  │3次轉帳、匯款計89,998元 │                    │④楊亞秋之帳戶開戶│        │
│14│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見院卷三第70頁反│        │
│  │  │                        │                    │  面、72頁反面、  │        │
│  │  │                        │                    │  160至168頁)    │        │
├─┼─┼────────────┼──────────┼─────────┼────┤
│ 3│林│寅○○於101年7月2日12時 │①史倍珊之華南商業銀│①證人寅○○於警詢│A○○、│
│︵│美│許,因其妹接獲詐騙集團成│行帳號000-0000000000│  之證述(見警二卷│辰○○均│
│即│思│年人成員以0000000000號來│74號:8萬元         │  ⑸第856至857頁)│無罪。  │
│起│  │電並佯稱係「杜阿姨」,林│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訴│  │美思以上開電話連絡「杜阿│②陳筱薇之郵局帳號  │  騙案件紀錄表(警│        │
│訴│  │姨」後誤信為真,因而於同│000-00000000000000號│  二卷⑸第855頁) │        │
│書│  │日14時10分至15時許,分2 │:10萬元             │③存款憑條、存款人│        │
│附│  │次匯款計18萬元。        │                    │  收執聯(警二卷⑸│        │
│表│  │                        │                    │  第858至859頁)  │        │
│編│  │                        │                    │④史倍珊、陳筱薇之│        │
│號│  │                        │                    │  左列銀行帳戶開戶│        │
│20│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見院卷三第106、1│        │
│  │  │                        │                    │  22、226至229頁)│        │
├─┼─┼────────────┼──────────┼─────────┼────┤
│ 4│陳│L○○於101年7月16日10時│林美玲之台新國際商業│①證人L○○於警詢│A○○、│
│︵│逸│20分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銀行帳號000-00000000│  之證述(見警二卷│辰○○均│
│即│芬│人成員之來電(顯示號碼:│125403號:18萬元    │  ⑸第879頁)     │無罪。  │
│起│  │0000000000號),佯稱:係│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訴│  │鄰居「瓊慧」而向L○○借│                    │  騙專線紀錄表(警│        │
│訴│  │款云云,致L○○陷於錯誤│                    │  二卷⑸第878頁) │        │
│書│  │,而於同日11時許匯款18萬│                    │③存摺影本及匯款申│        │
│附│  │元至右列帳戶。          │                    │  請書(警二卷⑸第│        │
│表│  │                        │                    │  882至884頁)    │        │
│編│  │                        │                    │④林美玲之左列銀行│        │
│號│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23│  │                        │                    │  細(見院卷三第  │        │
│︶│  │                        │                    │  129、133頁)    │        │
├─┼─┼────────────┼──────────┼─────────┼────┤
│ 5│林│巳○○於101年7月18日13時│吳佳臻之國泰世華商業│①證人巳○○於警詢│A○○、│
│︵│素│30分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銀行000-000000000000│  之證述(見警二卷│辰○○均│
│即│月│人成員之來電(顯示號碼:│號:2萬元           │  ⑸第886至887頁)│無罪。  │
│起│  │0000000000號),佯稱:係│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訴│  │鄰居「玉華」而向巳○○借│                    │  騙案件紀錄表(警│        │
│訴│  │款云云,致L○○陷於錯誤│                    │  二卷⑸第885頁) │        │
│書│  │,而於同日13時50分許匯款│                    │③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
│附│  │2萬元至右列帳戶。       │                    │(警二卷⑸第888頁)│        │
│表│  │                        │                    │④吳佳臻之左列銀行│        │
│編│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號│  │                        │                    │  細(見院卷三第76│        │
│24│  │                        │                    │  、81、89至90頁)│        │
│︶│  │                        │                    │                  │        │
├─┼─┼────────────┼──────────┼─────────┼────┤
│ 6│陳│於101年7月18日11時30分許│吳佳臻之國泰世華商業│①證人O○○○於警│A○○、│
│︵│鍾│,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以手機│銀行000-000000000000│  詢之證述(警二卷│辰○○均│
│即│蘭│0000000000號撥打O○○○│號:8萬元           │  ⑸第890至891頁)│無罪。  │
│起│珍│之電話號碼00-0000000號,│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訴│  │佯稱:係O○○○之同事而│                    │  騙案件紀錄表(警│        │
│訴│  │向其借款云云,致O○○○│                    │  二卷⑸第889頁) │        │
│書│  │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2時10│                    │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附│  │分許匯款8萬元。         │                    │  匯款單(警二卷⑸│        │
│表│  │                        │                    │  第892頁)       │        │
│編│  │                        │                    │④吳佳臻之左列銀行│        │
│號│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25│  │                        │                    │  細(院卷三第76、│        │
│︶│  │                        │                    │  81、89至90頁)  │        │
├─┼─┼────────────┼──────────┼─────────┼────┤
│ 7│林│未○○○於101年6月27日15│趙泊淯之渣打銀行帳號│①證人未○○○於警│A○○、│
│  │陳│時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年人│000-00000000000000號│  詢之證述(警二卷│辰○○均│
│︵│秀│成員之來電(顯示號碼:09│:15萬元            │  ⑸第895至897頁)│無罪。  │
│即│卿│00000000號),佯稱係其女│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起│  │兒「林瓊於」向其借款云云│                    │  騙案件紀錄表(警│        │
│訴│  │,致未○○○陷於錯誤,而│                    │  二卷⑸第894頁) │        │
│訴│  │於同日15時20分許匯款15萬│                    │③彰化銀行匯款單1 │        │
│書│  │元至右列帳戶。          │                    │  紙(警二卷⑸第89│        │
│附│  │                        │                    │  8頁)           │        │
│表│  │                        │                    │④趙泊淯之左列銀行│        │
│編│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號│  │                        │                    │  細(院卷三第65、│        │
│26│  │                        │                    │  67頁)          │        │
│︶│  │                        │                    │                  │        │
└─┴─┴────────────┴──────────┴─────────┴────┘
附表五:
┌──┬───────┬───────────────┬────────┐
│編號│行動電話門號  │使用方式                      │相關譯文出處    │
├──┼───────┼───────────────┼────────┤
│ 1  │0000000000    │詐騙集團用以向附表四編號1所示 │警一卷第54頁反  │
│    │              │之被害人進行詐騙              │面              │
├──┼───────┼───────────────┼────────┤
│ 2  │0000000000    │詐騙集團用以向附表四編號2所示 │警一卷第67頁    │
│    │              │之被害人進行詐騙              │                │
├──┼───────┼───────────────┼────────┤
│ 3  │0000000000    │詐騙集團用以向附表四編號3、7所│警二卷⑸第899至 │
│    │              │示之被害人進行詐騙            │901頁           │
│    │              │                              │                │
├──┼───────┼───────────────┼────────┤
│ 4  │0000000000    │詐騙集團用以向附表四編號4至6所│警一卷第108頁   │
│    │              │示之被害人進行詐騙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2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