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653號
103年度易字第6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金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胡金水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雖將被告胡金水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 日生」,惟就被告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及其現所在之監所均為正確記載,故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