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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1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君杰陳俊宏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1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律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律伶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律伶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認其所犯竊盜罪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避免其再犯,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3年10月16 日,裁定被告應予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4 次竊盜犯行(然另爭執所竊得財物內容),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證據方法在卷可佐,,認為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竊盜罪事證明確,業於103年12月19日以103年度易字第712號判決,就被告前揭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上開判決書1份可參。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係因缺錢購買毒品而為本案4 次竊盜犯行等語,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參以被告於102年10月15 日間甫因施用毒品案件執畢出監,且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及毒品前案紀錄,自95年間起即因竊盜案件,迭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有期徒刑3月(嗣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4月、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詎仍未思悔悟,除再犯本案4 次竊盜犯行外,尚有多起竊盜案件偵查中或已起訴待審判,亦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依其自承係為施用毒品而為本件竊盜犯行,被告顯具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且未予羈押,顯難避免其再犯,本院乃認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應自104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1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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