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懷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年度執聲字第2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懷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懷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
三、經查:受刑人黃懷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判處罪刑,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基此,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懷明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0月3日 │102年11月14日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7035號 │第1987號 │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3106 │103年度審訴字第514號│ ││事實審│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3年2月27日 │ 103年6月12日 │ │├───┼────┼──────────┼──────────┤│ │ │ │ │ ││ │法 院│ 雄高分院 │ 高雄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91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14號│ ││判 決│ │ │ │ ││ ├────┼──────────┼──────────┤│ │判 決│ 103年5月20日 │103年6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備 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