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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耀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耀宗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耀宗因犯竊盜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翁耀宗因犯竊盜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04月05日       │102年05月22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屏東地檢102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4414號            │第15153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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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屏東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1102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583 │                    │
│事實審│        │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8月02日    │   102年11月0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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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屏東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1102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583 │                    │
│判  決│        │                    │         號         │                    │
│      ├────┼──────────┼──────────┼──────────┤
│      │判    決│   102年09月03日    │   102年12月03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19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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