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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鄭瑋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187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秉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2669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怡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秉珅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林秉珅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1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次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8、99年間,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5232號、99年度簡字第186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363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38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於100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44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101年7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1年9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林秉珅仍未戒絕毒品,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5月11日2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5月13日凌晨2時4分許,因毒品案件通緝到案,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安非他命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李冠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7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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