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5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57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威(原名黃彥綱、黃彥博)
- 選任辯護人
- 黃燦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1443、1444、1445、1446、144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黃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威(原名黃彥綱、黃彥博)因積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OO」之成年男子債務,雖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騙財物之工具,藉以掩飾犯行,而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1 年6 月26日前某日,在高雄市三民區大順路與憲政路口附近「金沙遊藝場」內,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鳥松郵局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物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交付予「黃OO」,用以抵償債務新臺幣(下同)6,000 元,容任此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利用上開鳥松郵局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黃OO」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使如附表一所示之盧○等3人陷於錯誤,各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黃威之上開鳥松郵局帳戶內。嗣因盧○等3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黃威為償還債務,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使如附表二所示之許O等6 人陷於錯誤,各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黃威所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嗣因許O等6 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鹽埕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分別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高市警刑偵10字第09900 號卷【下稱警卷】第1 至3 頁;103 年度偵緝字第1443號卷第9 至13頁;本院卷第123頁、第15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盧○、陳○、林○、許○、周○、江○、黃○、曾○、利○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李○、黃○、李○、王○、董○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均大致相符(見警卷第11至15頁、第17至29頁、第32至38-1頁、第45至52頁、第55至57頁、第66至67頁、第71至73頁、第77至81頁、第108至110頁、第126至128頁、第144至146頁、第166至169頁、149至152頁;102年度偵字第11212號卷第6至8頁;102年度偵字第12685號卷第45至47頁),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101年8月10日鳳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鳥松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彥博)開戶基本資料暨101年2月1日至101年7月10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資料、告訴人盧O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雙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O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提出之華南銀行網路ATM入帳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許O提出之其所有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周O提出之其所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舊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告訴人江○提出之其所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手機通話紀錄列印資料、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告訴人黃○提出之其所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曾○提出之其所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告訴人利○提出之其所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7日101澳盛(執)字第2448號函及所附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彥博)開戶基本資料暨101年1月19日至101年7月19日提存明細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2年2月18日高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新興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開戶基本資料暨101年3月28日至102年1月25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2年4月18日高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高雄民壯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戶名董宥朋)開戶基本資料暨99年3月1日至102年3月1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使用者基本資料及登錄資料、IP位址通聯調閱查詢單、網路申裝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至8頁、第58至65頁、第68至70頁、第74至76頁、第82至98頁、第104頁至105頁、第111至121頁、第129至142頁、第148頁、第170至177頁、第153至154頁、第182至186頁、第190至195頁、第203至220頁、第224至243頁;102年度偵字第4468號卷第30頁),復有扣案之被告所書寫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資料之便條紙3張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且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又增訂之刑法第339 條之4 則規定: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所定法定罰金刑較重,而增訂之刑法第339 條之4 則設有加重處罰之規定,均非有利於被告,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處斷。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提供其所申辦之上開鳥松郵局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及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供該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欺取財,僅促使本案詐欺集團遂行其詐欺犯行之實現,要屬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參與前開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行為,則被告既僅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僅成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而無從論以共同正犯。是核被告如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提供上開鳥松郵局帳戶、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交付同一詐欺集團成員,幫助詐欺集團先後對被害人詐欺取財,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盧O等3 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核被告如事實欄即附表二所為6 次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上開所犯如事實欄所示1 次幫助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所示6 次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所為事實欄部分,係以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為詐欺取財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正途,率爾提供帳戶、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供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憑恃犯罪追查不易更肆無忌憚,而助長詐欺取財之歪風,對社會財貨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及人民財產權構成嚴重危害,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復僅為一己私利,屢次為相同手法之詐欺犯行,所為危害財產交易安全,並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且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實不足取,惟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盧○、陳○、江○、曾○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1份、和解書2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3頁、第153頁、第161頁),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便條紙3張,與被告本件犯罪尚無直接關聯,應僅係證據性質,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 1 │盧○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101 年6 月│20,300元│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三│26日15時38│ │ │ │ │星牌S3行動電話之不實訊息,│分許 │ │ │ │ │並以黃威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 │ │ │ │ │0000000000號作為與買家之聯│ │ │ │ │ │絡電話,於101 年6 月26日,│ │ │ │ │ │盧○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因│ │ │ │ │ │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 │ │ │ │ │示於右列時間,在嘉義縣朴子│ │ │ │ │ │祥和郵局提款機,將右列金額│ │ │ │ │ │匯入黃威之上開鳥松郵局帳戶│ │ │ │ │ │。嗣盧O遲未收到商品,乃 │ │ │ │ │ │撥打上揭聯絡電話詢問,然該│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未收到款項│ │ │ │ │ │,盧O始知受騙。 │ │ │ ├──┼───┼─────────────┼─────┼────┤ │ 2 │陳O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101 年7 月│18,000元│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三│6 日22時40│ │ │ │ │星牌S3行動電話之不實訊息,│分許 │ │ │ │ │,於101 年7 月6 日16時30分│ │ │ │ │ │許,陳O上網瀏覽上開訊息 │ │ │ │ │ │後,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 │ │ │ │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在高雄│ │ │ │ │ │市大昌郵局提款機轉帳,將右│ │ │ │ │ │列金額匯入黃威之上開鳥松郵│ │ │ │ │ │局帳戶。嗣陳O遲未收到商 │ │ │ │ │ │品,乃撥打電話予該詐欺集團│ │ │ │ │ │成員留載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查詢,惟未能撥通,始知受騙│ │ │ │ │ │。 │ │ │ ├──┼───┼─────────────┼─────┼────┤ │ 3 │林O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101 年7 月│17,500元│ │ │ │手機王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三星│8 日19時22│ │ │ │ │牌S3行動電話之不實訊息,於│分許 │ │ │ │ │101 年7 月6 日8 時許,林英│ │ │ │ │ │豪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 │ │ │ │ │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指示│ │ │ │ │ │於右列時間,以網路ATM ,將│ │ │ │ │ │右列金額匯入黃威之上開鳥松│ │ │ │ │ │郵局帳戶。嗣林O遲未收到 │ │ │ │ │ │商品,乃撥打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留載之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 │ │ │ │ │,惟未能撥通,始知受騙。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罪名及宣告刑 │ ├──┼───┼─────────────┼─────┼────┼──────────┤ │ 1 │許O │黃威於不詳時間,在其位於高│101 年7 月│17,000元│黃威犯詐欺取財罪,處│ │ │ │雄市○○區○○○路000 號7 │16日17時37│(未含手│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樓住處,連結雅虎奇摩拍賣網│分許 │續費15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站,刊登販售三星牌S3行動電│ │) │折算壹日。 │ │ │ │話之不實訊息,並以所持用不│ │ │ │ │ │ │知情之李心怡申辦之行動電話│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與買家│ │ │ │ │ │ │之聯絡電話,於101 年7 月15│ │ │ │ │ │ │日,許O上網瀏覽上開訊息 │ │ │ │ │ │ │後,因而陷於錯誤,撥打電話│ │ │ │ │ │ │予黃威聯繫交易事宜,並依指│ │ │ │ │ │ │示於右列時間,在新北市中和│ │ │ │ │ │ │區立德街103 號統一超商內提│ │ │ │ │ │ │款機,將右列金額匯入黃威所│ │ │ │ │ │ │申辦之澳盛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19號帳戶。嗣許O遲未收到 │ │ │ │ │ │ │商品,始知受騙。 │ │ │ │ ├──┼───┼─────────────┼─────┼────┼──────────┤ │ 2 │周O │黃威於不詳時間,在其上址住│102 年1 月│20,000元│黃威犯詐欺取財罪,處│ │ │ │處,連結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6日10時40│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刊登販售HTC 牌Butterfly 行│分許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動電話之不實訊息,並以所持│ │ │折算壹日。 │ │ │ │用不知情之李心怡申辦之行動│ │ │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與│ │ │ │ │ │ │買家之聯絡電話,於102 年1 │ │ │ │ │ │ │月16日10時30分許,周O上 │ │ │ │ │ │ │網瀏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 │ │ │ │ │ │錯誤下標購買,撥打電話予黃│ │ │ │ │ │ │威聯繫交易事宜,並依指示於│ │ │ │ │ │ │右列時間,在高雄市鼓山區臨│ │ │ │ │ │ │海二路43號統一超商內提款機│ │ │ │ │ │ │,將右列金額匯入黃威所使用│ │ │ │ │ │ │不知情之王明仁申辦之中華郵│ │ │ │ │ │ │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興郵局局號│ │ │ │ │ │ │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 │ │ │ │ │ │帳戶。嗣周O遲未收到商品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3 │江O │黃威於不詳時間,在其上址住│102 年1 月│20,000元│黃威犯詐欺取財罪,處│ │ │ │處,連結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6日17時40│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刊登販售HTC 牌Butterfly 行│分許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動電話之不實訊息,並以所持│ │ │折算壹日。 │ │ │ │用不知情之李心怡申辦之行動│ │ │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與│ │ │ │ │ │ │買家之聯絡電話,於102 年1 │ │ │ │ │ │ │月16日16時許,江O上網瀏 │ │ │ │ │ │ │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 │ │ │ │ │ │,撥打電話予黃威聯繫交易事│ │ │ │ │ │ │宜,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 │ │ │ │ │ │網路銀行,將右列金額匯入黃│ │ │ │ │ │ │威所使用不知情之王明仁申辦│ │ │ │ │ │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興│ │ │ │ │ │ │郵局局號0000000 號、帳號25│ │ │ │ │ │ │87493 號帳戶。嗣江O遲未 │ │ │ │ │ │ │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 │ │ │ ├──┼───┼─────────────┼─────┼────┼──────────┤ │ 4 │黃O │黃威於不詳時間,在其上址住│102 年1 月│20,000元│黃威犯詐欺取財罪,處│ │ │ │處,連結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8日某時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刊登販售HTC 牌Butterfly 行│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動電話之不實訊息,並以所持│ │ │折算壹日。 │ │ │ │用不知情之李心怡申辦之行動│ │ │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與│ │ │ │ │ │ │買家之聯絡電話,於102 年1 │ │ │ │ │ │ │月18日,黃O上網瀏覽上開 │ │ │ │ │ │ │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撥打│ │ │ │ │ │ │電話予黃威聯繫交易事宜,並│ │ │ │ │ │ │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在彰化縣│ │ │ │ │ │ │美鎮彰草路統一超商內提款機│ │ │ │ │ │ │,將右列金額匯入黃威所使用│ │ │ │ │ │ │不知情之董宥朋申辦之中華郵│ │ │ │ │ │ │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民壯郵局│ │ │ │ │ │ │局號0000000 號、帳號028867│ │ │ │ │ │ │2 號帳戶。嗣黃O遲未收到 │ │ │ │ │ │ │商品,始知受騙。 │ │ │ │ ├──┼───┼─────────────┼─────┼────┼──────────┤ │ 5 │曾O │黃威於不詳時間,在其上址住│102 年1 月│20,000元│黃威犯詐欺取財罪,處│ │ │ │處,連結雅虎奇摩拍賣網站,│18日14時許│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刊登販售HTC 牌Butterfly 行│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動電話之不實訊息,並以所持│ │ │折算壹日。 │ │ │ │用不知情之李心怡申辦之行動│ │ │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與│ │ │ │ │ │ │買家之聯絡電話,於102 年1 │ │ │ │ │ │ │月15日14時許,曾O上網瀏 │ │ │ │ │ │ │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 │ │ │ │ │ │,撥打電話予黃威聯繫交易事│ │ │ │ │ │ │宜,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在│ │ │ │ │ │ │新竹縣嘉豐郵局提款機,將右│ │ │ │ │ │ │列金額匯入黃威所使用不知情│ │ │ │ │ │ │之董宥朋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 │ │ │ │ │ │有限公司高雄民壯郵局局號00│ │ │ │ │ │ │41612 號、帳號0000000 號帳│ │ │ │ │ │ │戶。嗣曾O遲未收到商品,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6 │利O │黃威於不詳時間,在其上址住│102 年1 月│20,000元│黃威犯詐欺取財罪,處│ │ │ │處,連結雅虎奇摩拍賣網站,│21日某時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刊登販售HTC 牌Butterfly 行│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動電話之不實訊息,並以所持│ │ │折算壹日。 │ │ │ │用不知情之李心怡申辦之行動│ │ │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與│ │ │ │ │ │ │買家之聯絡電話,於102 年1 │ │ │ │ │ │ │月18日20時許,利O上網瀏 │ │ │ │ │ │ │覽上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 │ │ │ │ │ │,撥打電話予黃威聯繫交易事│ │ │ │ │ │ │宜,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在│ │ │ │ │ │ │新北市新莊區新樹路合作金庫│ │ │ │ │ │ │銀行提款機,將右列金額匯入│ │ │ │ │ │ │黃威所使用不知情之董宥朋所│ │ │ │ │ │ │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高雄民壯郵局局號0000000 號│ │ │ │ │ │ │、帳號0000000 號帳戶。嗣利│ │ │ │ │ │ │堃瑜遲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