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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2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柏壽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1247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769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85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銘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三案),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1811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2236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2319號),並於審判中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併審理,認宜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下午4 時,在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韓婉真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許銘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2 、4 、5 、7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1 、3 、6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許銘偉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722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98年9 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後。另因:⑴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02 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⑵妨害性自主罪案件(5 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緩刑3 年確定;⑶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04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⑷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5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⑵所示之妨害性自主5 罪所宣告緩刑復經撤銷,並與⑴所示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20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甲案】;⑶、⑷所示之2 罪,另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8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兩案經接續執行,於100 年10月2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2 月17日晚間某時,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 號住處,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㈠所示時間(施用海洛因後)及地點,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2 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高雄市鼓山區伊犁街115 巷內,遇警盤查,發現其有毒品前科,得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獲㈠、㈡等情。

㈢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5 月4 日晚間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號「花鄉時尚汽車旅館」,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㈣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㈢所示時間(施用海洛因後)及地點,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另涉購買毒品,經警通知於103 年5 月6 日上午11時5 分到案說明,得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獲㈢、㈣等情。

㈤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3 月3 日凌晨2 時許,在同上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3 月3 日晚間11、12時許,在上址住處,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㈦明知MDA(搖頭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3 月3 日下午某時,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旁,取得第二級毒品MDA1 顆,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3 年3 月4 日,因另案經警前往上址住處實施搜索,扣得其上開MDA1 顆,並經採尿送驗,查獲㈤、㈥、㈦等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47條第1 項、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林柏壽

  書記官 呂怜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繫屬案號   │    犯罪事實    │         罪刑         │
│號│              │                │      (含從刑)      │
├─┼───────┼────────┼───────────┤
│1 │103 年度審訴字│如犯罪事實要旨㈠│許銘偉施用第一級毒品,│
│  │第1247號(起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案號103 年度毒│                │                      │
│  │偵字第1811號)│                │                      │
├─┼───────┼────────┼───────────┤
│2 │     同上     │如犯罪事實要旨㈡│許銘偉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103 年度審訴字│如犯罪事實要旨㈢│許銘偉施用第一級毒品,│
│  │第1769號(起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案號103 年度毒│                │                      │
│  │偵字第2236號)│                │                      │
├─┼───────┼────────┼───────────┤
│4 │     同上     │如犯罪事實要旨㈣│許銘偉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103 年度審訴字│如犯罪事實要旨㈤│許銘偉施用第二級毒品,│
│  │第1855號(起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案號103 年度毒│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偵字第2319號)│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    同上      │如犯罪事實要旨㈥│許銘偉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7 │    同上      │如犯罪事實要旨㈦│許銘偉持有第二級毒品,│
│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
│  │              │                │品MDA壹顆(驗餘淨重│
│  │              │                │零點壹叁玖公克)沒收銷│
│  │              │                │燬。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24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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