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2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1247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769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85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銘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三案),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1811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2236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2319號),並於審判中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併審理,認宜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下午4 時,在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韓婉真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許銘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2 、4 、5 、7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1 、3 、6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許銘偉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722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98年9 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後。另因:⑴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02 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⑵妨害性自主罪案件(5 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緩刑3 年確定;⑶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04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⑷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5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⑵所示之妨害性自主5 罪所宣告緩刑復經撤銷,並與⑴所示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20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甲案】;⑶、⑷所示之2 罪,另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8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兩案經接續執行,於100 年10月2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2 月17日晚間某時,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 號住處,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㈠所示時間(施用海洛因後)及地點,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2 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高雄市鼓山區伊犁街115 巷內,遇警盤查,發現其有毒品前科,得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獲㈠、㈡等情。
㈢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5 月4 日晚間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號「花鄉時尚汽車旅館」,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㈣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㈢所示時間(施用海洛因後)及地點,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另涉購買毒品,經警通知於103 年5 月6 日上午11時5 分到案說明,得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獲㈢、㈣等情。
㈤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3 月3 日凌晨2 時許,在同上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3 月3 日晚間11、12時許,在上址住處,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㈦明知MDA(搖頭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3 月3 日下午某時,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旁,取得第二級毒品MDA1 顆,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3 年3 月4 日,因另案經警前往上址住處實施搜索,扣得其上開MDA1 顆,並經採尿送驗,查獲㈤、㈥、㈦等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47條第1 項、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繫屬案號 │ 犯罪事實 │ 罪刑 │ │號│ │ │ (含從刑) │ ├─┼───────┼────────┼───────────┤ │1 │103 年度審訴字│如犯罪事實要旨㈠│許銘偉施用第一級毒品,│ │ │第1247號(起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案號103 年度毒│ │ │ │ │偵字第1811號)│ │ │ ├─┼───────┼────────┼───────────┤ │2 │ 同上 │如犯罪事實要旨㈡│許銘偉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103 年度審訴字│如犯罪事實要旨㈢│許銘偉施用第一級毒品,│ │ │第1769號(起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案號103 年度毒│ │ │ │ │偵字第2236號)│ │ │ ├─┼───────┼────────┼───────────┤ │4 │ 同上 │如犯罪事實要旨㈣│許銘偉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103 年度審訴字│如犯罪事實要旨㈤│許銘偉施用第二級毒品,│ │ │第1855號(起訴│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案號103 年度毒│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偵字第2319號)│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 同上 │如犯罪事實要旨㈥│許銘偉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7 │ 同上 │如犯罪事實要旨㈦│許銘偉持有第二級毒品,│ │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 │ │ │ │品MDA壹顆(驗餘淨重│ │ │ │ │零點壹叁玖公克)沒收銷│ │ │ │ │燬。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