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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3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朱世璋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235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武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4067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合併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23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孟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許武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許武良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毒聲字第83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119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1年7月11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5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詎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3年9月24日晚間1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0○00 號租屋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103年9月25日上午7 時5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許武良上址居所執行搜索,復經警徵得其同意對其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2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月、5月,及定應執行刑2年1月確定;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30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嗣前開3罪經本院以82年度聲字第54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於84年5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嗣經撤銷,殘刑4年9月14日);復因販賣毒品案件,經高雄高分院以89年度上更(二)字第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 月,及經最高法院以90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與前揭殘刑接續執行,於99年5 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102年4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止,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扣案海洛因7 包,為被告另案涉販毒案件之證物,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將於另案聲請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

刑事第十庭

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朱世璋

  書記官 陳秋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35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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