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4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鄭子文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44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蔣建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49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4日17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紀含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蔣建凱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蔣建凱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先後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92年4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6 月6 日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54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6年2 月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1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79號、98年度審訴字第411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10月確定,嗣上開2 罪經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另於99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932 號、99年度審訴字第126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8 月確定,嗣上開2 罪經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及1 年5 月接續執行後,於100 年12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1 年8 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 年11月5 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居所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102 年11月7 日下午5 時25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三路與崇德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口,復徵得其同意為警於同日晚間6 時20分許對蔣建凱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形外,不得上訴。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法 官 鄭子文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4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