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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王令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廣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3年度執聲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廣福因竊盜罪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廣福因犯竊盜罪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余廣福因竊盜罪共2 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 之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3457號、編號2 之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755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前述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2 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4 月)以上,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2 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 月),兼衡受刑人所犯前述2 罪均係竊盜罪,犯罪手法相近,均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點相隔不滿7 日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 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5月28日        │102年6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14961 號          │19292 號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3457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755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8月23日        │103年1月28日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確定  │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3457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2755號│
│判決  ├────┼──────────┼───────────┤
│      │判    決│102年9月17日        │103年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2 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
│                │第2685號            │400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29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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