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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右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明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8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德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德前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明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增加但書及第2 項關於數罪併合處罰之特別規定,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該法條修正但書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編│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號│        │            │ (民國)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          │            │民國)    │            │民國)    │
├─┼────┼──────┼─────┼──────┼─────┼──────┼─────┤
│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 年│93年5 月某│高雄高分院94│94.6.28   │高雄高分院94│94.7.18   │
│  │級毒品  │2 月。      │日起至94年│年度上訴字第│          │年度上訴字第│          │
│  │        │            │4 月18日間│629號       │          │629號       │          │
│  │        │            │          │            │          │            │          │
├─┼────┼──────┼─────┼──────┼─────┼──────┼─────┤
│2 │詐欺    │有期徒刑1 年│93年12月18│本院102 年度│102.12.24 │本院102 年度│103.1.21  │
│  │        │6 月。      │日至94年4 │易字第1036號│          │易字第1036號│          │
│  │        │            │月1日間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5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