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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翊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翊臣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翊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廖翊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        │日期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5 │102年11 │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3年4月│高雄地院│103年5月│
│  │害防制│月,如易科│月8日   │103年度毒 │103年度 │18日    │103年度 │6日     │
│  │條例  │罰金,以新│        │偵緝字第22│簡字第  │        │簡字第  │        │
│  │      │臺幣1千元 │        │號        │1541號  │        │1541號  │        │
│  │      │折算1日   │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6 │103年2月│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3年6月│高雄地院│103年6月│
│  │害防制│月,如易科│27日為警│103年度毒 │103年度 │4日     │103年度 │24日    │
│  │條例  │罰金,以新│採尿時起│偵字第1470│簡字第  │        │簡字第  │        │
│  │      │臺幣1千元 │回溯120 │號        │2192號  │        │2192號  │        │
│  │      │折算1日   │小時內某│          │        │        │        │        │
│  │      │          │時(不含│          │        │        │        │        │
│  │      │          │公權力拘│          │        │        │        │        │
│  │      │          │束時間)│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3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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