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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美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憲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憲邦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憲邦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郭憲邦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不能安│有期徒刑│103.5.30    │本院103 │103.6.20  │本院103 │103.7.15  │
│  │全駕駛│3月,如 │18時15分許  │年度交簡│          │年度交簡│          │
│  │動力交│易科罰金│            │字第3664│          │字第3664│          │
│  │通工具│以新臺幣│            │號      │          │號      │          │
│  │罪    │1000元折│            │        │          │        │          │
│  │      │算1日   │            │        │          │        │          │
├─┼───┼────┼──────┼────┼─────┼────┼─────┤
│2 │不能安│有期徒刑│103.6.26    │本院103 │103.7.16  │本院103 │103.8.5   │
│  │全駕駛│5月,如 │12時許      │年度交簡│          │年度交簡│          │
│  │動力交│易科罰金│            │字第4315│          │字第4315│          │
│  │通工具│以新臺幣│            │號      │          │號      │          │
│  │罪    │1000元折│            │        │          │        │          │
│  │      │算1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40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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