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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永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永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永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第一款、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第二款、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三款、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第四款、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鄭永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列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本院卷第2頁)附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        │日期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7 │103年2月│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3年8月│高雄地院│103年8月│
│  │害防制│月        │15日    │103年度毒 │103年度 │22日    │103年度 │22日    │
│  │條例  │          │        │偵字第1283│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
│  │      │          │        │號        │1374號  │        │1374號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3 │103年2月│高雄地檢  │高雄地院│103年8月│高雄地院│103年8月│
│  │害防制│月,如易科│15日    │103年度毒 │103年度 │22日    │103年度 │22日    │
│  │條例  │罰金,以新│        │偵字第1283│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
│  │      │臺幣1千元 │        │號        │1374號  │        │1374號  │        │
│  │      │折算1日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34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