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5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啓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啓修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啓修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各於附表所載之日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查。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日(即103 年6 月17日)以前所犯,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所示二次犯行,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法律規範目的、時間、罪質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2月16日回溯120│103年3月13日 │ │ │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3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32號 │字第1976號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1946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692│ │ │ │ │ 號 │ │ ├────┼──────────┼──────────┤ │ │判決日期│103 年05月27日 │103 年09月30日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1946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692│ │ │ │ │ 號 │ │ ├────┼──────────┼──────────┤ │ │判 決│103 年06月17 日 │103 年09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