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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5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啓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啓修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啓修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各於附表所載之日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查。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日(即103 年6 月17日)以前所犯,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所示二次犯行,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法律規範目的、時間、罪質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2月16日回溯120│103年3月13日        │
│                │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3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32號          │字第1976號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1946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692│
│      │        │                    │         號         │
│      ├────┼──────────┼──────────┤
│      │判決日期│103 年05月27日      │103 年09月30日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1946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692│
│      │        │                    │         號         │
│      ├────┼──────────┼──────────┤
│      │判    決│103 年06月17 日     │103 年09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4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