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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右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6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政煜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5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政煜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煜前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民國)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竊盜  │有期徒刑6 月│102.11.9  │本院103 年度│103.6.26  │本院103 年度│103.7.22  │
│  │      │,如易科罰金│          │審易字第468 │          │審易字第468 │          │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2│竊盜  │有期徒刑1 年│102.6.1   │臺灣高等法院│103.5.20  │臺灣高等法院│103.5.20  │
│  │      │2 月        │          │高雄分院103 │          │高雄分院103 │          │
│  │      │            │          │年度上易字第│          │年度上易字第│          │
│  │      │            │          │217 號      │          │217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1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